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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別讓高額訴訟費成為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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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別讓高額訴訟費成為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攔路虎”

為了紓解環境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的資金難題,最高法應當在吸收地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司法解釋。

攝影:界面新聞/范劍磊

文 | 邵莎莎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簡稱“源頭環境研究所”)因未能及時繳納逾21萬元的高額訴訟費用,導致單位賬戶凍結,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環保組織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社會力量,源頭環境研究所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熱議,是因為該案揭示出環保組織面臨的普遍困境:高昂訴訟費可能阻遏他們提起公益訴訟的動力,甚至影響機構正常工作運轉。

解決高額訴訟費難題,是落實公眾有效參與環境治理的關鍵。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針對環境公益訴訟減免緩交訴訟費用的司法解釋,但能在何種程度上消除這一“攔路虎”,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高額訴訟費用具體包含什么?

在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裁判文書涉及到的給付內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以及其他與訴訟相關的合理費用。在這些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占比最大。

就案件受理費而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案件中,源頭環境研究所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總計36起,判決中原告需要承擔的訴訟費用均為案件受理費。其中,判決原告承擔訴訟費用超過1萬元的案件僅有4起,其余案件的費用在25元至1150元之間。對于源頭環境研究所而言,高達20萬元以上的訴訟費用并不常見。

就鑒定費用而言,過高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對原告社會組織來說也是難以承受的。由于無法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原告可能喪失生態環境受損的關鍵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原告甚至可能因為鑒定費用過高而選擇放棄訴訟。

對于訴訟費用的承擔,在勝訴的情況下,高昂的案件受理費與鑒定費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由被告負擔。然而,如果訴訟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且法院拒絕了減免、緩交訴訟費的申請,社會組織將陷入資金困境。源頭環境研究所可能屬于后一種情況。

高額訴訟費用癥結何在?

實際上,2015年1月,最高法曾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初步確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制度以及律師費、鑒定費的敗訴方承擔制度。比如其中規定,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要探尋高額訴訟費用背后真正的原因,需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究竟“高”在何處,二是在已有“減免緩”規則的前提下,法院為什么要堅持讓原告承擔高額的訴訟費用。

對于第一個問題,采用財產案件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是訴訟費用高的重要原因。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案件受理費收取方式存在兩種主要方式:一種是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另一種是按照非財產案件標準收費,即按件收費,每件50元至100元。實踐中,大量案件采用了第一種計算方式。由于案件常常涉及到嚴重的生態環境損害,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較高,如果采用財產案件的計算標準,就意味著案件審理費也相應增加。2017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常州毒地案”中,按財產案件標準計算的案件受理費達到了“天價”189萬元。

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從審計和財政考量兩方面進行探討。在“減免緩”規則不明確的背景下,基于對審計風險的控制,法官會傾向于嚴格適用“減免緩”規則,案件受理費的最終歸屬也可能影響司法決策。

一方面,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減免緩”規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明確,導致原告成功申請減免的幾率較低,制度實效并未充分發揮,這與法官主動控制審計風險密切相關。上述司法解釋并沒有做出細化規定,此時法官若適用相關規定,可能引發審計風險。在審計方面,訴訟費用是重要審計事項,審計部門會著重檢查訴訟費“減免緩”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違規減免的情況。在員額制背景下,法官在審計方面面臨著較大的責任壓力。司法實踐中,“減免緩”規則不明確,法官需要對“減免緩”情形做出詳細解釋來應對審計核查。對于應收未收的,法官可能面臨審計風險。因此,為了控制風險,法官會傾向于嚴格限制適用“減免緩”規則。

另一方面,在財政考量上,案件受理費用的最終歸屬也可能會影響法院的選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2條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受理費最終是上繳財政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存在一種情況,即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一開始確實會上繳到財政,但財政會再返還給法院。這部分也可能是法院堅持執行訴訟費的原因。

高額訴訟費用難題如何破解?

合理的訴訟費用規則對于減少濫訴、公平分配司法資源、保障弱勢群體訴權至關重要。然而,當前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費用規定未能實現這些目標。對于積極參與環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來說,高昂的訴訟費用可能令公益組織望而卻步,抑制他們參與公益案件的能力,進而影響到他們繼續從事環境公益訴訟活動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審視和改革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交納規則,填補相應的制度空白。

總結目前的司法實踐經驗,主要包括兩種路徑。

第一,完善緩交、減交和免交制度。鑒于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對寬泛,難以具體操作,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文件中作了更為具體的明確規定,以便于實際執行。例如,貴州省高院在2015年出臺了緩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的規定,并且地方法院已經明確執行了該政策。而在該案發生地廣西省,目前尚未出臺具體的環境公益訴訟緩交、減交和免交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免交訴訟費,而對于同為原告的公益組織卻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

此外,對于免交訴訟費可能滋生濫訴的擔憂,實際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有意愿和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并不多。根據《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數據,2021年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僅有299件。盡管當前社會上對一些組織的訴訟動機存在一些質疑,但在公眾參與程度不足的當下,鼓勵更多社會組織參與訴訟應是改革發力的方向。

第二,建立專項資金支持機制。對于鑒定費用,專項基金的支持也必不可少,可以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中現行墊付。海南省高院與財政廳共同發布的《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了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資金,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主要用于補助和救濟環保組織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費用。類似的規定也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實施。理論上公益組織能夠從專項資金中獲取費用支持,但目前資金賬戶的運行仍然是個棘手問題,需要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賠償金管理制度統籌考量。

總的來說,為了紓解環境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的資金難題,最高法應當在吸收地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司法解釋,明確對于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在起訴時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

還需要再強調的是,真正影響訴訟費用收取的基礎性法律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此辦法已實施多年未變,待修訂之時,應將司法解釋中的“減免緩”制度上升到法規層面,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公益訴訟減免緩適用的問題。

(作者為高校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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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別讓高額訴訟費成為公眾參與環境治理的“攔路虎”

為了紓解環境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的資金難題,最高法應當在吸收地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司法解釋。

攝影:界面新聞/范劍磊

文 | 邵莎莎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簡稱“源頭環境研究所”)因未能及時繳納逾21萬元的高額訴訟費用,導致單位賬戶凍結,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環保組織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社會力量,源頭環境研究所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熱議,是因為該案揭示出環保組織面臨的普遍困境:高昂訴訟費可能阻遏他們提起公益訴訟的動力,甚至影響機構正常工作運轉。

解決高額訴訟費難題,是落實公眾有效參與環境治理的關鍵。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臺針對環境公益訴訟減免緩交訴訟費用的司法解釋,但能在何種程度上消除這一“攔路虎”,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高額訴訟費用具體包含什么?

在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裁判文書涉及到的給付內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以及其他與訴訟相關的合理費用。在這些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占比最大。

就案件受理費而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案件中,源頭環境研究所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總計36起,判決中原告需要承擔的訴訟費用均為案件受理費。其中,判決原告承擔訴訟費用超過1萬元的案件僅有4起,其余案件的費用在25元至1150元之間。對于源頭環境研究所而言,高達20萬元以上的訴訟費用并不常見。

就鑒定費用而言,過高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收費對原告社會組織來說也是難以承受的。由于無法支付高昂的鑒定費用,原告可能喪失生態環境受損的關鍵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原告甚至可能因為鑒定費用過高而選擇放棄訴訟。

對于訴訟費用的承擔,在勝訴的情況下,高昂的案件受理費與鑒定費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由被告負擔。然而,如果訴訟未能取得理想效果,且法院拒絕了減免、緩交訴訟費的申請,社會組織將陷入資金困境。源頭環境研究所可能屬于后一種情況。

高額訴訟費用癥結何在?

實際上,2015年1月,最高法曾發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初步確立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和免交制度以及律師費、鑒定費的敗訴方承擔制度。比如其中規定,敗訴或者部分敗訴的原告申請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視原告的經濟狀況和案件的審理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要探尋高額訴訟費用背后真正的原因,需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環境公益訴訟費用究竟“高”在何處,二是在已有“減免緩”規則的前提下,法院為什么要堅持讓原告承擔高額的訴訟費用。

對于第一個問題,采用財產案件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是訴訟費用高的重要原因。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案件受理費收取方式存在兩種主要方式:一種是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計算案件受理費,依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另一種是按照非財產案件標準收費,即按件收費,每件50元至100元。實踐中,大量案件采用了第一種計算方式。由于案件常常涉及到嚴重的生態環境損害,原告的訴訟請求金額較高,如果采用財產案件的計算標準,就意味著案件審理費也相應增加。2017年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常州毒地案”中,按財產案件標準計算的案件受理費達到了“天價”189萬元。

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從審計和財政考量兩方面進行探討。在“減免緩”規則不明確的背景下,基于對審計風險的控制,法官會傾向于嚴格適用“減免緩”規則,案件受理費的最終歸屬也可能影響司法決策。

一方面,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減免緩”規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明確,導致原告成功申請減免的幾率較低,制度實效并未充分發揮,這與法官主動控制審計風險密切相關。上述司法解釋并沒有做出細化規定,此時法官若適用相關規定,可能引發審計風險。在審計方面,訴訟費用是重要審計事項,審計部門會著重檢查訴訟費“減免緩”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違規減免的情況。在員額制背景下,法官在審計方面面臨著較大的責任壓力。司法實踐中,“減免緩”規則不明確,法官需要對“減免緩”情形做出詳細解釋來應對審計核查。對于應收未收的,法官可能面臨審計風險。因此,為了控制風險,法官會傾向于嚴格限制適用“減免緩”規則。

另一方面,在財政考量上,案件受理費用的最終歸屬也可能會影響法院的選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2條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受理費最終是上繳財政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部分地區存在一種情況,即法院所收取的訴訟費一開始確實會上繳到財政,但財政會再返還給法院。這部分也可能是法院堅持執行訴訟費的原因。

高額訴訟費用難題如何破解?

合理的訴訟費用規則對于減少濫訴、公平分配司法資源、保障弱勢群體訴權至關重要。然而,當前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費用規定未能實現這些目標。對于積極參與環境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來說,高昂的訴訟費用可能令公益組織望而卻步,抑制他們參與公益案件的能力,進而影響到他們繼續從事環境公益訴訟活動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審視和改革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交納規則,填補相應的制度空白。

總結目前的司法實踐經驗,主要包括兩種路徑。

第一,完善緩交、減交和免交制度。鑒于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對寬泛,難以具體操作,因此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文件中作了更為具體的明確規定,以便于實際執行。例如,貴州省高院在2015年出臺了緩交、免交案件受理費的規定,并且地方法院已經明確執行了該政策。而在該案發生地廣西省,目前尚未出臺具體的環境公益訴訟緩交、減交和免交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免交訴訟費,而對于同為原告的公益組織卻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

此外,對于免交訴訟費可能滋生濫訴的擔憂,實際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有意愿和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并不多。根據《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21)》數據,2021年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僅有299件。盡管當前社會上對一些組織的訴訟動機存在一些質疑,但在公眾參與程度不足的當下,鼓勵更多社會組織參與訴訟應是改革發力的方向。

第二,建立專項資金支持機制。對于鑒定費用,專項基金的支持也必不可少,可以從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中現行墊付。海南省高院與財政廳共同發布的《海南省省級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了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資金,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主要用于補助和救濟環保組織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費用。類似的規定也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得到實施。理論上公益組織能夠從專項資金中獲取費用支持,但目前資金賬戶的運行仍然是個棘手問題,需要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賠償金管理制度統籌考量。

總的來說,為了紓解環境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的資金難題,最高法應當在吸收地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盡快修訂司法解釋,明確對于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在起訴時一律緩交案件受理費;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決定免收案件受理費。

還需要再強調的是,真正影響訴訟費用收取的基礎性法律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此辦法已實施多年未變,待修訂之時,應將司法解釋中的“減免緩”制度上升到法規層面,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公益訴訟減免緩適用的問題。

(作者為高校法律工作者)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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