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董林楊(實習)張曉云
為吸引客戶貸款,各金融機構推出了形式多樣的借貸產品。基礎利率、放款利率、罰息利率……五花八門的詞匯讓人直接懵圈。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約定了貸款年利率為12.24%,但逾期后,卻要面臨“23.085%/年”的高額罰息。
當金融消費者遇到“利率刺客”,法院怎么判?近日,南京中院審結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院二審改判該金融消費者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罰息、復利按年化率18.36%計算。
罰息、復利年化利率高達23.085%
去年年初,陳某正苦于資金周轉不靈時,收到某銀行推送的貸款短信,稱“折合最低年利率7.56%”。陳某認為,正規銀行、信用貸款免擔保、手機在線申請,并且借款利息也能接受。陳某填寫信息后,收到銀行向其推送的《產品服務協議》。“貸款申請”通過后,陳某又另行逐筆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該《貸款合同》載明“年利率為12.24%”。收到貸款后,銀行手機APP生成的借款憑證及后續推送“貸款發放成功”的短信內容均提示“放款利率12.24%/年”。
陳某數次提取貸款后,生意并無起色,幾期后便無力償還,隨后,被該銀行起訴至法院。收到起訴狀后,陳某發現罰息金額過高。根據《產品服務協議》《貸款合同》,銀行雖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計收利息,但罰息、復利卻按照所謂“基礎利率15.39%/年”上浮50%,即“23.085%/年”計收。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最終支持了銀行的訴請,要求陳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產品服務協議》《貸款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陳某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
二審改判按年化利率18.36%計算
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貸款逾期后以何種利率計算罰息、復利。
二審中,陳某表示,其通過手機APP自行申領案涉貸款產品,在簽訂《產品服務協議》時,因其手機顯示的字體小,沒有看到罰息、復利所涉條款。合同中只有一處格式條款約定了罰息及復利,對此銀行既沒有書面提示,也從來沒有客服人員口頭提示或說明。故陳某主張應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計算罰息、復利。對此,某銀行不予認可。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產品服務協議》所涉基礎利率、放款利率及罰息利率的條款,由銀行預先擬定且可重復使用,金融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無法與其協商,當屬格式條款。本案中,無論從數據電文方式的締約過程、合同體例標注以及銀行的告知內容看,銀行均未以合理方式就逾期罰息利率上浮標準向陳某進行提示和說明,而陳某主張按照“放款利率12.24%/年”上浮50%即“18.36%/年”計收罰息、復利,符合一般金融消費者的通常理解,應予支持。
南京中院二審改判陳某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罰息、復利按年利率18.36%計算。
南京市法院速裁庭法官李喆認為,個別金融機構業務迅速推進過程中不夠規范,存在損害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比如以較低的利率吸引金融消費者申請貸款,但在條款設置時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定義多個利率名稱、來掩飾實際可能發生的高利率的息費,成為隱藏的“利率刺客”。對此,金融消費者簽訂合同時,如不加注意,往往很難察覺。
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有權知曉金融產品信息,有權要求金融機構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進行信息披露。
2023年3月1日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有利于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進行產品和服務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收益、費用、費率、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等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當明示年化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