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據中國政府網站2023年10月24日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據統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79億,未成年網民規模已突破1.91億。“互聯網在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被濫采濫用、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亟待通過立法加以制度性解決。”司法部、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在回應《條例》出臺背景時表示。
“這應該是全球第一部全面規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國家級綜合立法。”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對界面新聞表示。在他看來,《條例》一是全面規定了防治未成年人網絡沉迷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的基礎制度,二是強調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為我國網絡企業尤其是大型平臺企業構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體系指明了方向。
界面新聞注意到,《條例》制定過程已歷經多年,并曾于2014年和2018年兩次納入國務院的立法計劃。2016年,國家網信辦曾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又公布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2年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再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3年7月,司法部、國家網信辦專題研究審議《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快推動出臺該條例是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對于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體系、構筑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屏障、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創設了“網絡保護”專章,而此次《條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基礎上予以改進完善。
界面新聞注意到,《條例》強化并壓實平臺企業主體責任,明確了其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所承擔的重要職責。比如,《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并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未成年人進行商業營銷;第二十六條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等。
完善網絡欺凌防治機制是此次《條例》發布的亮點所在。北京師范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告訴界面新聞,《條例》從多方面細致規定了平臺主體責任及義務。尤其是,針對網絡欺凌或者網絡暴力這類信息,明確了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服務領域的努力方向,“各平臺加強對網絡暴力等信息的預警以及識別監測技術,從根源上預防,才能最大程度降低對未成年人的傷害。”
此外,《條例》還規定,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針對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要求其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就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并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健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時要采取提示、停止傳輸等措施,發現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第二十條、三十七條以及四十二條均規定了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每年要向社會公開的專項內容。”佟麗華對界面新聞表示,這類規定在立法中較為少見,對于推進網絡企業完善合規制度體系,方便社會監督具有重要意義。而且,相關規定具有非常強的可操作性,能夠督促網絡企業更好履行責任,為其健康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佟麗華日前還撰文表示,多年來未成年人保護等領域的社會法都面臨著社會上一個重大關切:那就是法律道德化,違反法律缺乏有效的處罰,違法成本過低,這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此次《條例》規定了全面的法律責任條款,尤其是相關企業在違反條例要求的時候,本著寬嚴相濟的原則,規定了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
宋英輝對界面新聞指出,未來落實該《條例》規定首現需要網絡平臺嚴格履行責任,“學校、家庭等其他主體也有相應責任,但主要還是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他們的責任更加重大。”此外,監管層面也需明確監管主體,“過去,對誰擁有監管和處罰權利的規定較為模糊,而此次《條例》對相應的監管主體做了細致規定。對于違法的平臺,相應監管主體要加大處罰力度。”
“平臺企業內部部門林立,很多決策以及工作都圍繞著企業利益在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往往處于邊緣狀態,這嚴重影響了平臺企業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成效。”佟麗華表示,建議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企業盡快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內部協調機制,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協調,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從企業戰略、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等各方面貫徹未成年人保護理念,明確企業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負責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佟麗華指出,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及時邀請獨立第三方對企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狀況進行專項評估,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盡管很多平臺企業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方面都開展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與本《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政策的要求都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如同體檢及時發現病患一樣,大型平臺企業也需要依靠專業第三方及時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