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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業主投訴小區違建15年無果,有資格起訴監管部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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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業主投訴小區違建15年無果,有資格起訴監管部門嗎?

小區內公共區域被非法占用或破壞,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后,業主個人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而被認定沒有主體資格的現象普遍存在。

攝影:界面新聞/范劍磊

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從2009年至今,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帝豪花園業主劉麗娟一直在堅持投訴小區內的違建行為。

帝豪花園是東莞市樟木頭鎮的一個高檔小區,建有別墅和板樓,住戶超過3000戶。該小區的違建現象由來已久,2012年3月,廣州日報曾報道,近年來帝豪花園的“搭建風”越刮越猛,多個住戶不僅在自家院落里搭遮陽棚、擴移外墻,甚至有的還將廚房整體搬到了棚子里。

劉麗娟說,她持續投訴十多年后,違建現象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越來越普遍。據她提交的訴訟材料,目前已有600多戶存在違法搭建情形。

劉麗娟認為,負有治理違建職責的城管部門嚴重失職。此前在2018年5月,東莞市城管局下設樟木頭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工作小組曾到帝豪花園,并在違建房屋的門外張貼“告知書”,要求業主在2日內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原狀,但至今違建房屋的擴建部分仍然存在,未被依法拆除。

2022年1月,劉麗娟一紙訴狀,將東莞市城管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東莞市城管局自2009-2022年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東莞城管局履行職責,按帝豪花園竣工驗收總平面圖恢復原狀。

但是,劉麗娟作為小區業主,是否具有起訴資格成為這一案件的主要爭議。

2022年8月23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劉麗娟僅以小區內的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公共空間被擠占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故劉麗娟與東莞城管局查處該小區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劉麗娟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2023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也以涉案違建未對上訴人房屋造成不利影響為由認定上訴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再次裁定駁回了她的起訴。目前,劉麗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盛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小區共有部分的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個體業主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一方面,民法典第271條和第273條賦予了個體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眲⑹⒅赋?,在一些組建業委會或形成集體決議十分艱難的超大型小區,個體業主對小區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難以得到落實,實踐中阻止了個體業主行使司法救濟權。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類涉及小區內公共區域被非法占用或破壞,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后,業主個人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而被認定沒有主體資格的現象普遍存在。

2018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裁定顯示,王春生系榮欣苑小區業主,該小區開發商大余縣榮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小區內建車庫、柴間,大余縣政府成立的大余縣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此作出了處理決定書。王春生因對該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最后,一、二審法院均裁定王春生不具備本案原告資格。

據云南法制報報道,2022年10月,家住昆明市五華區某小區的孟某、趙某、趙某某因對物業人員的服務不滿意,于是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公開小區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收入支出賬簿及其明細賬目和其他相關材料。法院經審查認為,3名原告所訴事項,應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同時,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

單獨業主是否有權利就小區公共利益被侵害提起訴訟?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立新曾撰文指出,首先,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主體而言,權利主體有且只有一個,那就是業主,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本身不是權利主體,只是業主共同意志的表達機關。其次,就業主對建筑物區分共有權行使而言,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根據管理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和修繕。

因此,個別共有人基于善意,為全體共有人純獲益而對共有物提供保存或維護,是法律和道德上應當鼓勵的行為。民法典第300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共有關系的一般法理,個別共有人實施此類管理行為,并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他分析,之所以出現業主個人訴求頻繁被法院駁回的情形,原因是很多法院把業主對共有物的“利用”需要經業主多數決定的情形,適用到個別業主為全體業主純獲益的行為,不當地理解了法律精神。法院的此類判決,主觀上背離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精神;客觀上,限制了個別業主為全體業主對不法行為的說“不”的權利,等于放縱了不法行為。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周亮在《法制博覽》雜志2022年第31期發表《業主共有權訴訟原告適格研究》論文指出,對于少數業主是否有權提起共有權糾紛訴訟的問題,一直存在著理論爭議。有觀點認為,共有權具有不可分割性,侵害小區共有部分權利的行為損害的是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利益,因此只有全體業主一同起訴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則。

但他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必要共同訴訟制度,但法律并沒有禁止個別業主作為原告起訴。更重要的是,業主共有所有權與普通財產共有權不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制度,各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專有部分所有權,同時對共有部分產生共有。共有權的行使不按全體意志,而是按法律規定或者物業合同、業主公約行使會員權。因此,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

“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該文指出,這些內容在民法典第278條和第287條可以體現,所以不宜把解決普通財產共有權糾紛的必要共同訴訟規則生搬硬套在業主共有所有權糾紛上,進而否定個別業主獨立原告資格。

周亮在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大陸法系各國如德國、日本民事訴訟立法和實務對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均出現了緩和原告適格的趨勢,承認少數業主有共有權侵權的原告資格是訴訟法發展的大勢所趨。確認少數業主對共有權糾紛起訴資格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劉麗娟為化名)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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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業主投訴小區違建15年無果,有資格起訴監管部門嗎?

小區內公共區域被非法占用或破壞,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后,業主個人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而被認定沒有主體資格的現象普遍存在。

攝影:界面新聞/范劍磊

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從2009年至今,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帝豪花園業主劉麗娟一直在堅持投訴小區內的違建行為。

帝豪花園是東莞市樟木頭鎮的一個高檔小區,建有別墅和板樓,住戶超過3000戶。該小區的違建現象由來已久,2012年3月,廣州日報曾報道,近年來帝豪花園的“搭建風”越刮越猛,多個住戶不僅在自家院落里搭遮陽棚、擴移外墻,甚至有的還將廚房整體搬到了棚子里。

劉麗娟說,她持續投訴十多年后,違建現象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越來越普遍。據她提交的訴訟材料,目前已有600多戶存在違法搭建情形。

劉麗娟認為,負有治理違建職責的城管部門嚴重失職。此前在2018年5月,東莞市城管局下設樟木頭鎮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聯合執法工作小組曾到帝豪花園,并在違建房屋的門外張貼“告知書”,要求業主在2日內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原狀,但至今違建房屋的擴建部分仍然存在,未被依法拆除。

2022年1月,劉麗娟一紙訴狀,將東莞市城管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東莞市城管局自2009-2022年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并責令東莞城管局履行職責,按帝豪花園竣工驗收總平面圖恢復原狀。

但是,劉麗娟作為小區業主,是否具有起訴資格成為這一案件的主要爭議。

2022年8月23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劉麗娟僅以小區內的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且公共空間被擠占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不起訴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的規定。故劉麗娟與東莞城管局查處該小區違法建設的處理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p>

劉麗娟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2023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也以涉案違建未對上訴人房屋造成不利影響為由認定上訴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再次裁定駁回了她的起訴。目前,劉麗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盛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小區共有部分的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個體業主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一方面,民法典第271條和第273條賦予了個體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可以提起訴訟。”劉盛指出,在一些組建業委會或形成集體決議十分艱難的超大型小區,個體業主對小區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難以得到落實,實踐中阻止了個體業主行使司法救濟權。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類涉及小區內公共區域被非法占用或破壞,職能部門監管不力后,業主個人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而被認定沒有主體資格的現象普遍存在。

2018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裁定顯示,王春生系榮欣苑小區業主,該小區開發商大余縣榮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小區內建車庫、柴間,大余縣政府成立的大余縣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此作出了處理決定書。王春生因對該處理決定不服而提起訴訟。最后,一、二審法院均裁定王春生不具備本案原告資格。

據云南法制報報道,2022年10月,家住昆明市五華區某小區的孟某、趙某、趙某某因對物業人員的服務不滿意,于是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公開小區2020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收入支出賬簿及其明細賬目和其他相關材料。法院經審查認為,3名原告所訴事項,應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同時,應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三人的訴訟請求。

單獨業主是否有權利就小區公共利益被侵害提起訴訟?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立新曾撰文指出,首先,就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主體而言,權利主體有且只有一個,那就是業主,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本身不是權利主體,只是業主共同意志的表達機關。其次,就業主對建筑物區分共有權行使而言,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根據管理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和修繕。

因此,個別共有人基于善意,為全體共有人純獲益而對共有物提供保存或維護,是法律和道德上應當鼓勵的行為。民法典第300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共有關系的一般法理,個別共有人實施此類管理行為,并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

他分析,之所以出現業主個人訴求頻繁被法院駁回的情形,原因是很多法院把業主對共有物的“利用”需要經業主多數決定的情形,適用到個別業主為全體業主純獲益的行為,不當地理解了法律精神。法院的此類判決,主觀上背離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精神;客觀上,限制了個別業主為全體業主對不法行為的說“不”的權利,等于放縱了不法行為。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周亮在《法制博覽》雜志2022年第31期發表《業主共有權訴訟原告適格研究》論文指出,對于少數業主是否有權提起共有權糾紛訴訟的問題,一直存在著理論爭議。有觀點認為,共有權具有不可分割性,侵害小區共有部分權利的行為損害的是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財產利益,因此只有全體業主一同起訴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則。

但他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必要共同訴訟制度,但法律并沒有禁止個別業主作為原告起訴。更重要的是,業主共有所有權與普通財產共有權不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制度,各區分所有權人享有專有部分所有權,同時對共有部分產生共有。共有權的行使不按全體意志,而是按法律規定或者物業合同、業主公約行使會員權。因此,當他人損害共用部分或者妨礙業主正常使用共用部分時,任何一位業主都有排除干涉的請求權。

“排除干涉的請求權,可視具體情況,由一名業主行使,也可以由多名業主或全體業主行使。”該文指出,這些內容在民法典第278條和第287條可以體現,所以不宜把解決普通財產共有權糾紛的必要共同訴訟規則生搬硬套在業主共有所有權糾紛上,進而否定個別業主獨立原告資格。

周亮在論文中指出,近年來大陸法系各國如德國、日本民事訴訟立法和實務對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均出現了緩和原告適格的趨勢,承認少數業主有共有權侵權的原告資格是訴訟法發展的大勢所趨。確認少數業主對共有權糾紛起訴資格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劉麗娟為化名)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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