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呂雅萱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為構建立體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系,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起草的《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
此前在2022年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該條同時規定,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聯合懲戒的具體辦法。公安部介紹,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違法犯罪的人員將受到金融、電信網絡、信用等聯合懲戒的具體措施。
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的金融懲戒措施包括:暫停懲戒對象名下銀行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的非柜面出金業務,暫停懲戒對象名下支付賬戶所有業務;懲戒期內,不得為懲戒對象新開立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等。電信網絡懲戒包括:關停懲戒對象名下的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通信業務;同步關停懲戒對象名下電話卡注冊的存在涉詐風險的具有社交、引流屬性互聯網賬號;等等。
信用懲戒措施方面,公安部會將有關懲戒對象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將對懲戒對象實行分級懲戒: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為2年。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李懷勝對界面新聞介紹,聯合懲戒新規出臺后,將進一步擴大對從事電詐犯罪及其關聯犯罪人員的懲罰,懲戒人員范圍不僅包括因從事電詐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也包括了對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戶等行為,尚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的違法人員,從而加強了對涉詐群體的懲處銜接和力度。
京師律師事務所翁小平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當下每個人生活中的交易和交流幾乎都依賴于線上環境,作為一部與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刑法等上位法銜接的部門法規,上述針對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違法犯罪的人員的懲戒措施已經較為嚴苛,達到了行政機關的權力上限,對打擊電詐應該能起到較好的打擊和警示效果。
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不斷強化打擊電詐力度。據公安部數據,2022年全國共破獲電詐案件39.1萬起,累計處置涉詐高風險電話卡1.1億張,攔截詐騙電話18.2億次、短信21.5億條。
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數據,2022年以來,全國監察機關起訴電詐犯罪5萬余人,起訴前端為詐騙分子提供個人信息、技術支持、引流推廣等幫助的犯罪22萬余人,起訴后端利用“跑分平臺”、虛擬貨幣等進行“洗錢”等犯罪15萬余人。
李懷勝表示,從近年反詐實踐來看,“兩卡”是電詐分子實施詐騙的重要物料,“兩卡”犯罪是為電詐提供現金流和信息流的載體,為電詐提供了賴以生存的土壤。
為此,2020年10月,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提出對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實施懲戒,意圖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卡”黑灰產業鏈條。
2021年6月,工信部、公安部進一步明確,凡是實施非法辦理、出租、出售、購買和囤積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關聯互聯網賬號的相關人員,應停止相關行為,并主動注銷相關電話卡、物聯網卡以及關聯互聯網賬號。仍然進行上述非法行為的人員,將依法依規予以懲處。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前多地在打擊治理個人涉詐專項行動中,已經對相關人員實施了懲戒措施。
2020年9月,山西省太原市反詐騙中心等單位發布《關于嚴厲查處懲戒非法買賣手機卡違法行為的通告》,對非法買賣手機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首批137人實施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5年內不得開通新的手機號碼等方面。
2021年11月,鄭州市公安局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警方已經依法對108人采取懲戒措施,這些人員5年內不能使用自助存取款機,不能刷卡購物,不能使用手機支付,還將被錄入個人征信,對其個人貸款、入職等方面造成影響。
不過,此次公安部等起草的《征求意見稿》在綜合運用懲戒措施的同時,還規定了既有協議約定的向國家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部門支付的款項除外,支付賬戶余額可以轉出、提現,可申請新開立暫停非柜面出金業務的銀行賬戶,為懲戒對象保留一張非涉案電話卡等,保留了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了懲戒的適度性。
懲戒對象對懲戒認定有異議的,《征求意見稿》也明確,懲戒對象可以向做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對于經過核查,發現原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后,及時出具解除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由公安部將解除聯合懲戒對象報送表移送有關部門。
翁小平認為,我國公民對于行政機關的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征求意見稿》中所注明的只有向作出認定的公安機關申訴。在電詐高發的現狀之下,外界可以理解并支持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懲戒,但是希望在嚴苛懲戒的同時,給出權利被剝奪后的公民完善的申訴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