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遭遇醫療事故導致右眼幾乎“失明”,北京大學教師范曉蕾訴北京熙仁醫院案醫療損害案有了新的進展。
2023年12月13日,界面新聞獲悉,當事人范曉蕾近期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區醫學會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顯示,經專家組討論合議一致認為,北京熙仁醫院對患者范曉蕾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鑒定意見書稱,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考慮該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原因力大小為主要原因;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相關規定,被鑒定人傷殘等級評定為七級。
2015年9月,北京大學教師范曉蕾因右眼不適前往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就診,主治醫生推薦她前往私立醫院——北京熙仁醫院接受氣術治療。隨后,她的眼球被注入一種名為八氟丙烷的氣體。
在北京熙仁醫院術后治療20天后,范曉蕾右眼疼痛,視力也由0.8逐步下降至0.02。為尋找眼睛“失明”的證據,追究相關責任方,范曉蕾開始了長達8年的維權之路。這一消息被媒體曝光后,引發廣泛關注。起初,范曉蕾以為氣體質量問題是“元兇”,但進一步了解后她發現,涉事氣體生產商只有工業用八氟丙烷生產資質。這意味著,北京熙仁醫院醫生為其注入的是工業用八氟丙烷。
工業用八氟丙烷主要用于焊接工業,其成分可能包含多種雜質及有害氣體。工業用八氟丙烷中的雜質和有毒氣體可能導致眼部損傷,甚至失明。相比之下,醫用八氟丙烷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其毒性成分含量更低,對患者的危害相對較小。
據南方周末報道,涉事氣體八氟丙烷的流轉路徑為:廣東佛山市華特氣體有限公司(簡稱:華特公司)向北京市北氧特種氣體研究所有限公司(簡稱:北氧公司)銷售前述氣體一鋼瓶,后者又銷售給北京北普飛龍氣體有限公司(簡稱:北普公司),北京熙仁醫院從北普公司購進該瓶氣體。
2016年8月,范曉蕾以侵權責任為案由,起訴北京熙仁醫院及華特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現有損失5萬元,支付懲罰性賠償15萬元,而傷殘賠償金等需在傷殘鑒定完成后確定。她回憶,2016年首次開庭后,她追加了北京大學第三醫院作為被告,而北京熙仁醫院則先后追加了北普公司及北氧公司作為被告。
2019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北京熙仁醫院使用的八氟丙烷氣體為非醫用氣體、非醫療產品,應承擔全部責任。北普公司及北氧公司在未取得八氟丙烷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該氣體,同樣存在過錯,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華特公司和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被認定無過錯。法院判令北京熙仁醫院賠償范曉蕾營養費4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北普公司、北氧公司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北京熙仁醫院提出上訴。范曉蕾對法院未支持追究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責任,未支持懲罰性賠償不滿,也提起上訴。此外,她對北京熙仁醫院提起刑事控告。
2023年7月14日,范曉蕾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反映,其于2015年9月8日在北京熙仁醫院進行右眼視網膜脫離相關手術后,致其現在右眼傷殘,要求追究北京熙仁醫院的刑事責任。為查清北京熙仁醫院對范曉蕾的診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委托海淀區醫學會組織鑒定,請求查明三方面事實:一是范曉蕾右眼損傷程度;二是北京熙仁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如存在過錯,與范曉蕾的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三是如存在過錯,所致該過錯的主體是何人。
2023年11月21日,范曉蕾訴北京熙仁醫院案醫療損害鑒定聽證會在北京市海淀區衛健委舉行。
北京市海淀區醫學會最終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認為,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即“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北京市海淀區食藥局針對北京熙仁醫院給患者使用的八氯丙烷氣體,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京海)食藥監械罰([2016]100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院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醫方違反了上述條例規定,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
此外,《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認為,眼用八氟丙烷氣體屬于III類醫療器械,為惰性氣體,眼球內注入可使色素上皮細胞與視網膜感覺層牢固粘連,支撐視網膜復位,限制增生的細胞和生長因子的活性。眼用八氯丙烷主要用于玻璃體切割、視網膜脫離等眼科手術。質量不達標的八氟丙烷氣體,有導致醫療不良事件(視網膜中毒性損害)發生的可能。同理,本例為未經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八氟丙烷,存在導致視網膜中套性損害發生的可能。本例患者原發疾病為“視網膜脫離視網膜裂孔”,可能導致視力下降。
收到《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后,范曉蕾向界面新聞表示,這份鑒定意見雖然給出了“醫院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未給出醫學文獻依據,不夠規范。
她說,這份鑒定意見書的結論與多位權威眼科專家此前得出的“氣體致中毒性視網膜病變”結論不太一致。因此,醫療鑒定應該給出更可靠醫學依據,以解釋鑒定意見與此前專家結論不一致的原因。

范曉蕾稱,雙方關于患者損害后果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治療前只是視網膜輕度脫離,治療后變成了黃斑病變,黃斑病變的成因是什么?但鑒定意見書完全沒有討論該爭議焦點,只模糊地注明了“視力下降”,卻不說明視力下降的成因是什么。
她認為,這份醫療鑒定意見談到“患者源發疾病視網膜脫離存在視力下降的可能”,但是病歷顯示,她在被查出視網膜脫離時視力是“0.8(矯正)”,此時視力正常,“所以,鑒定意見書里說的‘存在視力下降的可能’顯然不適用于我的病情,我的病歷已經排除了這種醫學可能。”
范曉蕾從公安機關獲悉,目前的鑒定意見書不足以支持刑事立案,但她仍準備申請再次鑒定,希望為繼續控告準備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