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高佳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將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醉駕入刑以來,酒駕醉駕百車查處率明顯下降,酒駕醉駕導致的惡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減少,“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法治觀念逐步成為社會共識,酒駕醉駕治理成效顯著。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忠曾任職于最高檢。他告訴界面新聞,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明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危險駕駛行為的其中一種,自此,醉駕在中國正式入刑。
“醉駕入刑在抑制醉駕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威懾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張忠表示。
2022年最高檢年度工作報告數據顯示:2021年35.0852萬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其中主要是醉駕案件。張忠介紹,相關數據表明,自2019年以來,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罪已成為我國刑法第一大犯罪,接近刑事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一,數量遠超排名第二的盜竊罪。
“犯罪數量巨大,導致案件處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張忠稱,“同時,由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量巨大,也隨之產生一些隱形的社會問題。”
“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每年給約30萬人貼上犯罪標簽,按此推算,醉駕入刑12年多以來,已有不低于300萬人被刑法懲治,這背后可能涉及不少于300萬個家庭,間接影響1000萬人,這無疑是個驚人的數字。”張忠曾在其文章《醉駕入刑以來的回顧與思考》中寫道,“醉駕案件入罪門檻偏低,導致背負犯罪標簽的人數長期徘徊在高位,且會對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和未成年子女帶來深遠的負面影響,非常容易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并進一步增加社會治理難度。”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了《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2013年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醉駕認定標準,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133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張忠提到,雖然“2013年意見”明確了醉駕認定標準,但由于各地實際執法尺度不一,事實上的執法不公現象也有存在。
“刑法中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條款以及相應的入罪標準與血液酒精含量相關,但實踐中的問題要遠遠比法條上復雜得多。”張忠稱,“比如,有的人在停車場挪動車輛,有的離家里非常近,被查獲時可能僅行駛了幾十米、幾百米等,這種情節顯著輕微也沒有造成事故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和處理存在爭議。”
為此,湖南、浙江、遼寧、吉林、河南、江西、青島、東莞等省市結合立法和本地司法現狀,曾制定了本地處理醉駕案件的指導意見。
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制定的《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認罪悔罪,且無8種從重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無8種從重情節,危害不大的,可以認為是情節顯著輕微,不移送審查起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牽頭制定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規定,“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也有一些省份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張忠稱,“因此類似案例,可能會出現不同省市卻不同判、執法尺度不統一的情況。”
“兩高兩部”在對《意見》出臺背景進行解釋時稱, “醉駕案件辦理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對‘2013年意見’進行補充完善很有必要,條件也已經成熟。”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次發布的《意見》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在“2013年意見”規定的8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毒駕”“藥駕”等7項從重處理情形。
此外,《意見》第十二條明確了情節顯著輕微、情節輕微以及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標準和情形。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等5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
《意見》明確,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醉駕行為,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認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認為屬于犯罪情節輕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可以不起訴或者定罪免刑。
“明確情節顯著輕微的具體標準和情形是《意見》的一大亮點。”張忠認為,“150毫克/100毫升這一標準此前未在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出現過,此次是在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自行頒布的處理標準基礎上,由最高司法機關予以統一 。”
張忠還提醒,并非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就一定會按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犯罪處理。《意見》第十二條還有一個并列條件即“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從重處理情形的”。張忠稱,“《意見》規定的15項從重處理情形和情節顯著輕微情形應當綜合適用。”
《意見》還規定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10種情形,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等10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意見》同時明確,醉駕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的,要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意見”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此次《意見》則明確,起刑點一般不應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的罰款數額;每增加一個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罰金。
“《意見》著力解決各地醉駕案件執法司法標準不夠統一、處理不夠均衡問題,統一行政處罰、刑事立案、起訴、量刑等標準,可確保執法司法更加規范。”“兩高兩部”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張忠認為,《意見》的出臺,將使依法治理醉駕的操作性更強,并可持續遏制醉駕行為的發生,對于觸犯法律的,最終做到罰當其罪,罪責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