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聯科技12月29日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6年至2018年,榮聯科技部分已確認收入的訂單中包含的發出商品未及時結轉成本,部分已發出并實際使用的屬于庫存商品的維修備件未及時結轉成本,導致榮聯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分別虛減成本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并分別虛增利潤4,626.35萬元、5,688.38萬元、9,725.05萬元。
榮聯科技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虛假記載行為。2021年4月28日,榮聯科技發布了《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采用追溯重述法主動更正案涉會計差錯。
榮聯科技時任董事長王東輝、時任總經理張彤、時任財務總監鞠海濤對榮聯科技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主要責任,未勤勉盡責,依據規定,上述三人是榮聯科技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東輝、張彤、鞠海濤長期對榮聯科技財務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職責,未勤勉盡責,榮聯科技連續多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且涉案金額逐年增加,情節嚴重。
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榮聯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王東輝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對張彤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對鞠海濤給予警告,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此外,北京證監局決定對王東輝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彤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鞠海濤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