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月2日下發關于對景峰醫藥的監管函,監管函指出,2023年12月,公司披露《關于公司重大訴訟公告》顯示,2017年,公司投資云南聯頓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聯頓”)的《增資協議》約定,安泉、陳靜、肖琨、吳潔芳、阿灼輝承諾云南聯頓2018年至2020年凈利潤分別不低于1,928萬元、2,120萬元和2,332萬元,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6,380萬元。若未達到業績承諾,業績承諾方應于云南聯頓2020年年度審計報告正式出具后30日內向景峰醫藥進行補償,業績承諾方對業績補償義務承擔連帶補償責任。云南聯頓2018年至2020年的凈利潤分別為575.23萬元、1156.43萬元、887.83萬元,合計2619.50萬元,未實現承諾業績,累計未完成金額3760.50萬元。
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云南聯頓業績承諾進展信息披露不及時、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討業績補償款。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規定。
關于云南聯頓業績承諾進展信息披露不及時,自業績承諾方作出業績承諾以來,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定期報告中披露云南聯頓業績承諾事項及具體履行情況。云南聯頓未完成2018年、2019年、2020年業績承諾,公司董事會未召開董事會單獨審議云南聯頓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未在當年年報中披露前述事項,直至2023年12月才披露《關于公司重大訴訟公告》說明業績承諾事項及具體履行情況。
關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討業績補償款,云南聯頓業績未達承諾,公司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討業績補償款,直至2023年10月才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績承諾方履行業績補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