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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來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監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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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來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監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號?

該文件改變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保量”、“保價”的描述,更加強調市場行為。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界面新聞記者 | 戴晶晶

近17年后,新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出爐。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3月18日公告,《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時隔近17年首次更新該辦法,原文件為2007年9月頒布的電監令第25號。國家能源局曾在此之后組織開展該文件的修訂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形成《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但一直未發布正式文件。

發改委解讀稱,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修訂《辦法》十分必要。

對比原有文件,《辦法》首先明確了保障收購范圍,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劃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辦法》同時提出,因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因、電網安全約束、電網檢修、市場報價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的,對應電量不計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

該文件改變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保量”、“保價”的描述,轉為與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關聯。結合此前市場關于電網公司大概率放開95%消納紅線的聲音,該文件實際上實際弱化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根據2016年3月發改委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中的保障性收購電量,則包含了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等情況,并需要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

隨著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已與現狀產生了一定矛盾。

近日,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陶冶發文表示,從制度執行實際情況看,全額保障性收購全面落實難度持續增加,個別省份在實際執行中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低于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特別是“保價不保量”和“保量不保價”問題時有發生,不利于保障發電企業合法權益。

此外,還存在著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建設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匹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成本高昂等問題。

在203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全面進入電力市場的目標下,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定價已成為趨勢。

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

陶冶指出,辦法》體現了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價格,由全部政府定價轉變為部分政府定價,其余部分通過市場化交易形成價格的重大機制轉變,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中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

其次,從文件名稱修訂上就可以看出,在新《辦法》下,電網企業不再是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唯一責任主體,而是轉變為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等多元主體。在市場交易電量部分,也納入了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成員。

電監令25號的表述則為,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協助、配合。

《辦法》還從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臨時調度三個方面,細化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成員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方面的責任分工。

其中,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力的消納。

近期,隨著新能源裝機爆發式增長,消納并網問題凸顯。

全國人大代表、天合光能(688599.SH)董事長高紀凡在在今年兩會期間就指出,大型集中式光伏電站,受特高壓外送限制,呈現后續發展空間不足的問題。分布式光伏方面,河南、山東等多省份陸續發布消納預警風險,大幅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市場發展的預期和積極性。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和發展,《辦法》第九條指出,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協調,根據項目建設合理工期安排建設時序,力爭實現同步投產。

此外,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政策消納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下稱電力監管機構)應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在監管方面,電力監管機構也增加了監管主體,除了電網企業還涉及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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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來首次更新,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監管新政透露了哪些信號?

該文件改變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保量”、“保價”的描述,更加強調市場行為。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界面新聞記者 | 戴晶晶

近17年后,新版《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出爐。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3月18日公告,《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已于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這是中國時隔近17年首次更新該辦法,原文件為2007年9月頒布的電監令第25號。國家能源局曾在此之后組織開展該文件的修訂工作,并于2019年11月形成《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但一直未發布正式文件。

發改委解讀稱,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不斷推進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宏觀環境、行業形勢和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方式發生深刻變化,原《辦法》部分條款已難以滿足當前能源行業監管工作實際,修訂《辦法》十分必要。

對比原有文件,《辦法》首先明確了保障收購范圍,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劃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

其中,保障性收購電量是指按照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比重目標等相關規定,應由電力市場相關成員承擔收購義務的電量;市場交易電量是指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電量,由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共同承擔收購責任。

《辦法》同時提出,因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原因、電網安全約束、電網檢修、市場報價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的,對應電量不計入全額保障性收購范圍。

該文件改變了以往政策中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電量“保量”、“保價”的描述,轉為與國家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機制關聯。結合此前市場關于電網公司大概率放開95%消納紅線的聲音,該文件實際上實際弱化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根據2016年3月發改委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中的保障性收購電量,則包含了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安全和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等情況,并需要參考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

隨著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已與現狀產生了一定矛盾。

近日,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陶冶發文表示,從制度執行實際情況看,全額保障性收購全面落實難度持續增加,個別省份在實際執行中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低于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特別是“保價不保量”和“保量不保價”問題時有發生,不利于保障發電企業合法權益。

此外,還存在著電力系統消納能力建設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匹配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成本高昂等問題。

在203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全面進入電力市場的目標下,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定價已成為趨勢。

國家能源局數據顯示,2023年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6845億千瓦時,占新能源總發電量的47.3%。

陶冶指出,辦法》體現了可再生能源電量收購價格,由全部政府定價轉變為部分政府定價,其余部分通過市場化交易形成價格的重大機制轉變,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中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

其次,從文件名稱修訂上就可以看出,在新《辦法》下,電網企業不再是保障性收購電量的唯一責任主體,而是轉變為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等多元主體。在市場交易電量部分,也納入了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等成員。

電監令25號的表述則為,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協助、配合。

《辦法》還從保障性收購、市場交易、臨時調度三個方面,細化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成員在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方面的責任分工。

其中,電網企業應組織電力市場相關成員,確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力的消納。

近期,隨著新能源裝機爆發式增長,消納并網問題凸顯。

全國人大代表、天合光能(688599.SH)董事長高紀凡在在今年兩會期間就指出,大型集中式光伏電站,受特高壓外送限制,呈現后續發展空間不足的問題。分布式光伏方面,河南、山東等多省份陸續發布消納預警風險,大幅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市場發展的預期和積極性。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和發展,《辦法》第九條指出,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電網企業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加強協調,根據項目建設合理工期安排建設時序,力爭實現同步投產。

此外,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可再生能源電力政策消納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下稱電力監管機構)應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裁決。

在監管方面,電力監管機構也增加了監管主體,除了電網企業還涉及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等電力市場相關成員。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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