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王穎
記者|張一諾
4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公布了一張罰單,劍指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負責人。
罰單顯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監控不審慎;貸后管理不盡職導致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項目貸款管理不盡職,資本金未及時到位;貸款管理不審慎,風險暴露不及時;委托債權投資業務不審慎,形成不良;同業投資業務管理不審慎,形成不良;數據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風險隱患;運維管理不到位,存在風險隱患。
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處罰款290萬元。
冷松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沌口支行行長,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對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債權投資業務不審慎,形成不良事項負有責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取消其高管任職資格5年。
林濤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漢陽支行行長,王田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光彩支行客戶經理,李大國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行、光彩支行行長,羅帥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高新區支行行長,謝洪濤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分行行長助理,阮子山時任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沌口支行客戶經理,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對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債權投資業務不審慎,形成不良事項負有責任。
針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對其分別處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