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尹靖霏
在建工程一直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高發地。近日,ST華微在建工程引起監管層的關注,5月16日該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5月17日該公司收到交易所下發的年報問詢函。
2019年以來ST華微在建工程賬面價值快速增長,2021年末最高達19.16億元,較2018年末增長410.93%。其中有兩方面存在較大問題。
據公司年報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華微電子在建工程賬面余額中部分供應商存在未結算余額為50,351.30萬元,公司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華微電子其他非流動資產賬面余額中包含2023年公司向供應商退回設備未收回的采購款及公司歷年支付且尚無明確到貨計劃的采購款項共計98,084.40萬元。上述設備采購款項時間較長,到貨時間不確定,且涉及退貨未回款。
因上述高達14.84億元支付款項商業實質存疑,該上市公司2023年財務報告和內控報告分別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等非標審計意見,上交所要求ST華微說明上述款項是否直接或最終流向關聯方,是否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證監會則表示,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因在建工程存疑,公司存在轉移資金、財務造假嫌疑,甚至實施財務造假的案例在資本市場已司空見慣。
今年5月16日,因調整在建工程等多個項目近3年數據,香雪制藥(300147.SZ)收到深交所下發的年報問詢函。
香雪制藥追溯調減2021年至2022年度在建工程7.44億元、調減其他應付款7.44億元。深交所要求香雪制藥說明:相關“在建工程”不符合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具體情況,相關非工程款項的支付時間、收款方、支付金額、累計金額、最終支付流向及用途,明確是否屬于控股股東通過虛增在建工程虛增上市公司債務的情形,相關款項是否存在流向公司上游供應商或下游經銷商等其他客戶的情形;上述非工程款項的資金來源。
今年2月2日,博天環境(原證券名稱*ST博天)發布公告稱,因連續5年財務造假,上交所已向公司下發《關于擬終止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決定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博天通過多種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利潤,導致2017年至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除多記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外,2017年,多記在建工程2.79億元;2018年多記在建工程10.59億元;2019年多記在建工程8.81億元;2020年多記在建工程8.22億元。
去年12月末 *ST奇信披露,該公司通過簽訂虛假或放大金額的工程合同、對內部承包項目少計成本、體外支付少計費用等方式實現財務造假,通過前述方式,上市前后的8年時間里虛增利潤總額逾26億。
*ST利源(002501.SZ)虛構的在建工程更是驚人。該公司披露,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額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至2018年,沈陽利源通過虛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虛增在建工程,同時,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虛假支付工程款。沈陽利源的上述行為,導致*ST利源虛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計虛增在建工程高達62.84億元。
可以看到,通過在建工程實施財務造假有以下幾大特點:其一,造假年份長,隱蔽性強,難以發現;其二,在建工程虛構數目巨大;其三,結果惡劣,一旦在建工程出現財務造假情況,往往對上市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
筆者認為,在建工程之所以容易成為“藏污納垢”之地,在于其處于在建狀態,一般工程量較大,究竟值多少錢難以精準計量,且審計不易查證。根據會計準則,在建的廠房、設備可以計入在建工程;用來修建廠房設備的貸款利息可以計入在建工程;建設過程中修修補補的邊角料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獎金可以計入在建工程……可以預料在建工程或成為企業及公司相關人員達成自身目的的一大財務利器。在現實層面,可能存在上市公司通過與工程承包公司簽訂陰陽合同,虛構在建工程投資額,將資金轉移出去的做法。這樣一是相關人員可達到占用資金、掏空上市公司的私欲,二是將該資金作為體外資金配合上市公司虛構收入,美化利潤。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發現在建工程造假依舊面臨不小的難度。
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他們缺乏專業的財務知識,僅僅基于公開資料也很難發現上市公司通過在建工程轉移資金、實施財務造假的蹊蹺之處。對于上市公司而言,過往證監會披露的財務造假案例往往呈現蛇鼠一窩、管理層被一窩端的局面,這也使得公司內控機制失效、內部的自我監督機制失靈。對于審計機構而言,人力物力有限,加之審計不易查證,很難在短期內發現相關問題。
在此背景下,投資者更應該注意在建工程增長過快、占公司總資產過高的上市公司,要看其施工進度是否低于預期,若工程出現停滯甚至是倒退,投資者要十分警惕,同時還要注意在建工程結轉固定資產的時點控制是否正常;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則需完善內控制度,加大獨董對于上市公司的監督;對于審計機構而言,則應加大對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財務造假高發之地的審計,利用合同執行、項目進度監控、實地勘察、付款進度、資金流向追蹤等多方位進行考察。
隨著監管層對上市公司審查力度的加強,退市標準進一步嚴格,“害群之馬”加速出清,相信包括通過在建工程進行資金占用和財務造假的情形也能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