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監局6月3日公告,深圳市鉅盛華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間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下同)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此外,深圳證監局對鉅盛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李劍龍出具警示函。
界面快報 · 來源:界面新聞
深圳證監局6月3日公告,深圳市鉅盛華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規定時間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下同)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此外,深圳證監局對鉅盛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李劍龍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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