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南通監管分局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及其時任海安支行行長翟建春發出行政處罰。
根據通金罰決字〔2024〕10號和11號文件,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因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同時,翟建春因對南通分行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負有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通金罰決字〔202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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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及其海安支行行長翟建春因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被處以40萬元罰款。翟建春還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有連云 ·
圖片來源: 圖蟲創意
2024年8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南通監管分局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及其時任海安支行行長翟建春發出行政處罰。
根據通金罰決字〔2024〕10號和11號文件,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因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同時,翟建春因對南通分行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負有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通金罰決字〔202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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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及其海安支行行長翟建春因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被處以40萬元罰款。翟建春還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
有連云 · 2024/08/05 16:37來源:界面新聞
圖片來源: 圖蟲創意
2024年8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南通監管分局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簡稱"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及其時任海安支行行長翟建春發出行政處罰。
根據通金罰決字〔2024〕10號和11號文件,華夏銀行南通分行因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同時,翟建春因對南通分行銀票及國內信用證業務管理不盡職負有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以6萬元罰款(通金罰決字〔2024〕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