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證監會嚴管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再進一步!
9月6日,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以下簡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離職人員監管規定》)。
《離職人員監管規定》吸納了《2號指引》的主要內容,并新增三方面規定:
一是拉長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二是擴大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機構要對離職人員投資背景、資金來源、價格公平性、清理真實性等做充分核查,證監會對有關工作核查復核。制度執行中,證券交易所向擬上市企業、中介機構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等工作。
在中介機構核查方面,新規在核查范圍、內容等方面提出了更為明確的監管要求。存在離職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機構要詳細核查四方面內容,并發表明確意見:
一是相關投資背景,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是否與原職務影響相關;二是價格公允性,與同期可比價格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利益輸送的情形;三是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與個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等;四是退出真實性,如已清退相關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資金來源,價格公允性,對價支付情況等。
能夠看出,近兩年證監會對于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監管逐漸嚴格。
一直以來,證監會從維護市場“三公”秩序、防范違法違規“造富”、從嚴監管隊伍廉政建設的高度出發,堅持刀刃向內、靶向監管,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實行穿透式監管。
2021年5月,證監會專門出臺《2號指引》,規定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和中介機構把關責任,明確證監會對入股行為進行專項核查,安排內審部門實施獨立復核,形成縱橫交錯的離職人員入股行為審核把關機制。
《2號指引》發布以來,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得到有效監管,這類企業平均審核周期明顯延長。市場普遍感受到,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便利,反而影響了企業的上市進程。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田軒告訴界面新聞,“《2號指引》施行后,上述亂象得到了很好的抑制。但仍因禁止期不夠長、監管審查不夠嚴等,導致證監離職人員低價入股、通過他人代持等變相入股現象仍有發生,對企業上市監管帶來了負面影響。”
田軒指出,相較于《2號指引》,此后發布的《離職人員監管規定》最受關注之處在于對重點人員入股禁止期的延長——發行監管崗位和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禁止期,從離職后的3年拉長至10年。
在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看來,“禁止期的延長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政商‘旋轉門’現象,防止離職人員利用其在職期間的資源和影響力進行不當入股,從而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公正。”
“禁止期的貿然延長短期內可能對少數企業的IPO進程帶來阻礙。”某機構從業人士表示,“此前入股禁止期為3年,如果擬IPO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其投資機構存在原本不在禁止期內、調整后在禁止期內的證監系統人員入股情況,該企業的IPO進程很可能受到波及。”
針對這一客觀現象,業內人士建議執行過程中注意兩點:一方面,對于因禁止期延長,導致投資機構中存在證監系統離職人員禁止期入股的擬IPO企業,不要“一棍子打死”,允許其說明情況或進行相應調整后“放行”。另一方面,嚴格按照《離職人員監管規定》的禁止時間進行,不要人為延長,以免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