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治邦
10月28日晚間,ST錦港(600190.SH)對外披露稱,2024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公安機關及相關人員家屬通知,因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錦州市公安局決定對公司副董事長兼總裁劉輝、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李挺、原公司董事鮑晨欽、副總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長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鮑晨欽、副總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長徐健被取保候審。
上述來看,錦州港前任董事長、總裁、財務總監等公司最為重要的崗位,皆因信披違規涉刑違規被查。以往此種情形只在欺詐發行中出現,在仍在正常上市的公司中極少出現。或是考量公司穩定經營的因素,一旦公司管理層因信披違規涉刑,反過來可能對公司經營造成更大的影響,因此類案多以行政處罰結束。
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錦州港存在兩方面違法事實,一是開展的貿易業務無商業實質,二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情況。其中,2018年-2021年分別虛增的利潤總額為20,709,058.73元、38,998,829.24元、44,157,425.51元、75,113,954.95元,分別占到利潤總額的5.67%、17.78%、18.30%、47.85%。
上述數據來看,虛增利潤的金額越來越大,一度逼近公司利潤總額的一半。不過,如前文所提及的那樣,多數信披違規案多以行政處罰為結尾,如涉轉網通信風波的ST舜天(600287.SH)、ST易事特(300376.SZ)、ST特信(000070.SZ)、*ST中利(002309.SZ)等公司財務造假的金額以億元起步,甚至超百億元級別,不過迄今為止還未傳出上述責任人員涉刑的消息。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對于“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有著明晰的入罪標準: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按上述法規來看,“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僅僅是結果犯,同時也是情節犯,但對于“嚴重損害”、“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尚未有嚴格標準,多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或正是因處于模糊地帶,該條款十多年來較少的被適用。
不過,自今年起,《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提及的內容正在被不同程度的詮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廳于2024年8月印發《關于辦理財務造假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要求,對立案追訴標準要準確理解適用。兩罪多項標準沒有先后適用順序,符合多項標準的必須全部查明;“直接經濟損失”的認定可以參照民事判決或者依法委托專門機構出具測算報告;詳細規定了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利潤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事項涉及數額占比的計算標準和方法。
上述來看,檢察機關對財務造假行為給出了針對性的立案追訴標準,在嚴監管的背景下,信披違規主體或不僅付出行政罰金,還可能因此被處以刑罰。在錦州港財務造假一案中,公司責任人員早在5月份就收到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數個月后又迎來了刑事立案調查。
值得一提的是,幾天前,另一家上市公司模塑科技(000700.SZ)董事長兼總經理曹克波同樣因過往的信披違規受刑事調查。在不到一周的時間里,兩家仍然掛牌上市的公司主要人員因信披違規涉刑,這一信號值得所有公司的董高監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