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起,新修訂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與1997年的原《條例》相比,新版條例85%以上條款為新內容,新創設20余種違法行為。其中,《條例》禁止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介紹替代記分,違者最高罰款2萬元,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今日上午,在上海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每月一訪”活動上,上海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主任范宏飛指出,能否實現交通秩序的根本轉變,特別是破解一些長期存在的頑癥性問題,關鍵是堅持從嚴執法。
新《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對上位法沒有具體規定的地方作出細化,新創設了20余種違法行為。例如,三十四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對于其中第七條禁止性規定,有人提出:“等紅燈時接聽電話是否可以?”對此,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邢培毅指出,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情形是發生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情況下,因此不管紅燈、綠燈,都屬于上道行駛的狀態,均不可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
同時,《條例》對于一些社會反響較大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范宏飛介紹,以機動車在“黃實線”“黃虛線”路段違法停車為例,《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處罰力度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規定了對此類違法行為按照違反禁令標志線處罰,現場可直接處罰,解決以往現場查處違停時必須先勸離、不能直接予以處罰的問題。二是《條例》將此類行為納入了記分管理范圍,除予以200元罰款外,還將記3分,處罰力度加大。三十以前一些外省市牌照車輛往往在上海違停后,再到外省市接受處罰,利用外省市處罰標準低來減少罰款數額,如今即使去外省市接受處罰,仍然會被記3分。
對于交通違法行為 “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條例》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在管理手段上,《條例》不僅加大了經濟手段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也利用信用手段提高執法威懾力。《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范宏飛提醒上海市民,新《條例》實施后,駕駛人開車要更謹慎,須及時了解《條例》新創設的20余種違法行為。他特別提醒,對實線變道、路口轉彎時占用非機動車道等不按標志標線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都會成為”電子警察“抓拍的重點。
同時,他提醒市民,學車、買車要符合新《條例》要求。《條例》規定,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持有本市戶籍證明或《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條例》倡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和停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再購置車輛。
此外,他指出,如果有了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接受處理。《條例》對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的行為,進行了兩方面限制:一方面,對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另一方面,對于逾期未接受處理達到5起的,公安機關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而且,一年以內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將被納入征信系統。
(以上圖表來源于“警民直通車上海”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