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起,寧波市住建局就《寧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月20日。
該《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籌集、申請購買、配售管理、供后管理、監督管理等五個方面展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申購條件,限制處分權利,按保本微利原則,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城鎮戶籍家庭、工薪收入家庭和各類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建設籌集:
(一)以凈地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新建。住建部門確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產權歸屬、不動產登記等內容,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需做好土地供應;
(二)既有房源轉化。符合條件的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或其他社會房源,經同級政府批準,可以通過資產劃撥、存量收購等方式轉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集中新建的單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間,以90平方米左右為主,可根據地塊特性、市場需求適當調整。
既有房源轉化的,可結合房源情況,適當放寬面積限制。
申購條件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以下稱申購家庭)申購。申購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
本地城鎮戶籍家庭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主申請人具有申請地區(縣、市)城鎮戶籍;
2.在申請地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視為同一區域,下同),且申請前2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非本地城鎮戶籍家庭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主申請人在申請地區(縣、市)登記注冊的單位就業或辦理靈活就業登記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申請前6個月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且無補繳記錄;
2.在申請地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申請前2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根據項目房源情況,管理機構可以將主申請人的戶籍年限、社會保險繳納年限、工作崗位、人才范圍等一項或多項條件組合設置為申購要求,按照程序在配售方案中列入,合理設定標準并面向社會公布。
不得購買的情形:
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限購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的主申請人或其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購買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購買過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共有產權住房,或現擁有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購買的房改房未按規定騰退;
3.其他限制申購情形。
配售價格
集中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基準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財務成本、稅費和不高于成本總額5%的利潤等因素,由實施主體測算并報同級住建、發改部門核定。
單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應當以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實行一房一價。
收購或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的價格,應當結合收購或回購成本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由實施主體測算并報同級住建、發改部門核定。
不動產登記及相關權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權利性質登記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上標注“限制上市交易,屬于回購、繼承和離婚析產等情形的,按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及買賣合同約定辦理”。
申購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及住房組合貸款。
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下稱購房家庭)與購買商品住房的家庭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其中符合要求的購房家庭可以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購房補貼優惠政策。
供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嚴格封閉管理,按照買賣合同約定使用,限制上市交易,不得買賣、贈與;除購買本住房貸款抵押外,不得設立其他抵押權;不得設立居住權;可以離婚析產,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符合規定條件可以繼承房屋。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離婚析產、夫妻財產約定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權利人或繼承人提出申請,區(縣、市)住建部門審核,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權利性質不變。
同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還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購、繼承、回購價格等方面內容,并指出——
購房家庭故意隱瞞或虛報身份相關狀況的、偽造或提供不真實材料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有應當回購情形但在2個月內未主動申請回購的;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租賃公租房、國家直管公房的,區(縣、市)住建部門做出行政處理的,5年內不得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回購價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在原配售價格的基礎上,結合房屋持有期的利息總額和房屋折舊等因素確定。購房家庭自主裝修部分不計入回購價格。房屋持有期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次日起至回購協議簽訂之日止。房屋年折舊率為2%,按月計提折舊。利息分年度計算,不足一年的以實際持有月份為準,計息本金為原配售價格,計息利率為每年1月1日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年度內遇利率調整時,不分段計息,不計復利。
來源: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