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女子4年內3次離婚案。最高法表示,要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同月雙方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請求判決雙方離婚,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期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系。
經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另外還有兩段婚姻,均是與男方認識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兩段婚姻所涉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法院認為,孫某在4年內就已涉及3起離婚糾紛,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趙某全部彩禮8.6萬元。
界面新聞注意到,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五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今年中央一號文件還特別強調“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最高法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鄙鐣钪?,人民群眾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仍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判斷一方是否是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需要考量雙方的共同生活等情況。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具有私密性,當事人產生矛盾后往往各執一詞,這對當事人的舉證標準和人民法院的認證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
最高法指出,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四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后發現,孫某不僅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等描述基本一致,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法還介紹,如何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亦是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是戀愛中的贈與行為,應當結合雙方具體行為予以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期間雙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僅以未實現締結婚姻目的為由主張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
此次發布的案例二中,王某(男)與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異地生活,平時主要靠微信聯系。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李某從未回贈過王某。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李某對感情是漠視態度,系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全部財物。
最高法表示,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婚姻關系,都需要雙方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共同付出方可維系。如果一方僅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哄騙的噱頭,實質上是想讓另一方陷入對未來長久共同生活的錯誤認知,從而心甘情愿地為其出錢買單,這就是一種“婚騙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都不能掩蓋其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