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首張面向券商研究業務的罰單開出,華安證券研究所所長被罰。而這并非行業首位被罰的研究所所長。
3月3日,安徽證監局披露的罰單顯示,尹沿技作為華安證券研究所負責人,未能有效規范研究所個別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為此,對尹沿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在監管趨嚴的情況下,券商因研究業務違規被監管點名并不罕見,從主要違規事由來看,主要出自研報把關不嚴。易董數據顯示,2024年以來,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因研報違規收到的罰單共計8張,涉及6家證券公司,2名從業人員。記者注意到,華安證券并非首次因研究業務收到監管罰單,在2024年和2023年都曾因出具的研報存在違規情形收到罰單。
因未能有效規范研究所員工執業行為被罰
具體來看,安徽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提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工作人員應該嚴格規范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拉長時間周期來看,華安證券并非首次因研究業務收到監管罰單,此前,還因出具的研報被指存在多項違規被監管多次點名。
2024年2月,華安證券因同一份研報,分別收到了深交所和安徽證監局的罰單。具體來看處罰原因為,2023年1月31日、2月25日、3月25日,深交所上市公司“*ST左江”連續三次發布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告。但在2023年4月25日,華安證券卻發布題為《算力領域的璀璨明珠,DPU放量乘勢而起》的深度研究報告并推薦買入左江。
監管判定,華安證券因發布的相關研究報告分析結論依據不充分,結論不審慎,未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公司對研究報告質量審核把關不嚴。深交所對華安證券被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安徽證監局則是對華安證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23年5月18日,安徽證監局披露的一張罰單顯示,經查,發現陳曉署名發布的研報《“專精特新”智能倉儲物流供應商,自研自產打造核心競爭力》存在可比公司選擇依據不充分、盈利預測論證不充分、文字圖表不一致、數據來源不明等情形。安徽證監局認為,陳曉作為研報的署名分析師,對上述研報中存在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決定對陳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雙隨機”檢查后,研報罰單明顯增多
隨著監管力度日益加大,券商因研究業務出現違規行為而被監管部門公開點名批評的現象屢見不鮮,而大部分問題都源于對研究報告的審核把控不夠嚴格。自2022年監管開展研究報告“雙隨機”檢查以來,不少券商研究所被處罰。
易董數據顯示,2024年,有6家券商因研報披露不規范被罰。在2023年,券商研報業務違規受罰更是呈現出較為顯著的增長態勢,48張罰單涉及研報違規,共有26家券商被罰。
從處罰原因上看,券商研報業務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未根據法規規范要求及時更新調整;二是部分公司內控制度執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體研報制作審慎性不足,個別員工私自發表證券分析意見。四是研報相關制度規定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同時,記者還注意到,無證展業在部分券商的研究業務中同樣存在。
對此,證監會重申四點法規規范要求,一是加強研報信息來源和留痕管理,打牢高質量研報的堅實基礎;二是強化研報制作、審核、發布全流程內部控制,著力提升專業質量和合規水平,壓實制作環節責任要求,確保研報專業審慎;三是規范公開發表言論和客戶服務活動管控,強化輿情風險管理;四是完善人員績效考核和內部問責制度,促進行業發展行穩致遠。
來源: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