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近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承銷規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市場成員近期反映的低價承銷費、低價包銷、拼盤投資、利益輸送等問題明確自律要求,其中,禁止“返費”等扭曲市場價格的行為。
界面新聞梳理發現,近年來,債券市場中承銷機構“低價包銷”“返費”等現象突出。在一些項目中,承銷商為獲取業務,以極低的承銷費率參與競標,甚至出現“地板價”承銷的情況。
例如,2020年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選聘中期票據主承銷商時,兩家中選機構中信證券(600030.SH)和興業銀行(601166.SH)承銷費率低至0.03‰。這意味著如果債券規模為10億,兩家中選機構的承銷收入合計僅為3萬元,平均每家1.5萬元?。
2020年底中國鐵路投資公司債券項目、中核資本控股公司債券項目規模較大,卻有投行報價極低,承銷費率低至0.007%,更有頭部券商承銷費率報價0.0085%。
這種超低承銷費率主要是由于承銷商為了沖業務規模而進行的惡性競爭。一些銀行和券商為了爭奪市場份額,不惜以極低的費用中標,有券商債券承銷人士表示,這種低價競爭“連差旅費都不夠報銷”?。
某券商債券承銷業務從業者向界面新聞記者透露,在過往行業實踐中,債券承銷費普遍處于千分之五到百分之一區間,具體費用會依據客戶主體資質差異而有所浮動。央企項目因資質優質成為價格戰“重災區”,很多機構存在?“交個朋友”式攬客,旨在通過后續銀行委外業務或客戶資源置換彌補虧損。
0.03‰甚至更低的價格,打破了傳統券商價格底線的債券承銷費率。面對這一近乎“地板價”的承銷費率,上述從業人士難掩憤懣之情。他評價稱,“該異常低價的出現,主要誘因在于頭部券商對債券承銷團隊實施的規模考核制度。這種為搶占市場份額不惜大幅壓價的行為,好像一場‘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博弈,不僅加劇了券商間的惡意競爭態勢,更對行業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埋下隱患。”
此次《通知》明確規定,發行人、承銷機構(包括主承銷商和承銷商)不得事先約定債券發行利率,不得以“返費”等手段扭曲市場價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原局長孫天琦曾在《中國金融》撰文表示,金融市場債券發行違規返費主要有三大現象。一是債券承銷商違規向投資人返費。對于債券發行人而言,發行利率和承銷費均計入財務費用,支出相同情況下如何劃分對其無差異。而承銷商(主要是銀行類機構)出于做大中間業務目的,偏好于低發行利率、高承銷費,同時也方便其分銷時向投資人部分返費以提高吸引力。
二是部分中小銀行希望其存單發行利率與比其資質優的銀行看齊,通過私下與券商等市場活躍機構簽訂協議等方式違規返費。
三是債券一級發行定價后增加了線下分銷交易環節,發行成功后需要分銷繳款再上市流通,也為違規返費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間。
同時,主承銷商不得將包銷變相作為主動投資爭攬客戶的手段。承銷機構開展余額包銷應當報價公允、程序合規,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余額包銷利率。余額包銷不得擠占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余額包銷利率不得低于投資者有效申購利率上限。承銷機構也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銷費率報價參與債券項目競標。
某中型券商固定收益部人士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新政的出臺對投行收入將產生一定影響,尤其是那些依賴低價策略獲取業務的中小券商和銀行投行部門。過往通過低價甚至虧本承攬項目,再以其他非正當方式彌補利潤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一些中小機構此前通過‘返費’等手段獲取業務,新政實施后,業務量可能會大幅下降,收入也會隨之減少。而對于大型券商來說,雖然業務相對規范,但整體市場競爭格局的變化也可能影響其部分業務的收益。”他表示。
從市場層面來看,多位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項利好舉措。上述從業人士表示:“規范包銷、‘返費’等行為對優質發債主體是利好。雖然可能會在短期內失去一部分因非市場手段帶來的發行量,但從長期控風險和二級市場交易角度來說,是非常正面的影響。這將促使債券發行回歸市場化本質,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有券商固收分析師認為,部分中小型企業的企業債以及部分行業ABS(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可能會受到一定沖擊。“對于中小券商來說,在拿項目方面并沒有優勢,本身資質相對較弱,在融資過程中可能更依賴承銷商的一些‘特殊手段’來降低融資成本或確保發行成功。新政實施后,其融資難度可能會有所增加。”
《通知》指出,交易商協會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自律管理,定期監測債券發行承銷業務情況,并進行市場評價。對違反相關自律規則及《通知》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違規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