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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時隔7年宇澤案迎來進展,一肇事司機涉拒執罪一審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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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時隔7年宇澤案迎來進展,一肇事司機涉拒執罪一審未判

實際上,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原告認為后車司機任某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和前車司機梅某一致的同等責任。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是一個家庭的支離破碎。據統計,我國每年有超過1.8萬名14歲以下少年兒童失去生命。就我國而言,道路交通傷害是中國兒童的第二大傷害死因。

2018年10月,一場橫跨河北、內蒙古、北京三地的“跨省搶救”引發社會關注。10月3日19時許,京藏高速上,盧宇澤父親盧松駕車與一輛大貨車所遺落的備胎相撞。隨后,盧松將車停在應急車道內并報警。約15分鐘后,任某駕車因避讓備胎撞上盧松的孩子盧宇澤及其家人,致盧宇澤奶奶和表姑當場身亡,盧宇澤多處受傷。因錯過最佳搶救時機,盧宇澤于同年11月20日因腦死亡離世。

案發至今已7年時間。2025年6月18日下午,界面新聞從盧宇澤母親安國俊處獲悉,因不滿二審判決結果,其于去年向相關部門遞交了抗訴材料。2025年3月,她再次補交了抗訴材料。此外,安國俊告訴界面新聞,2024年1月呼市當地法院對于后車肇事司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開庭審理,同年3月進行了二次開庭,當庭并未宣判。

案件爭議:后車肇事司機是否應擔刑責?

2019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呼和浩特大隊交警,對這起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前車司機梅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導致備胎掉落在行車道內影響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后車司機任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圖片來源:安國俊供圖。

2021年10月20日,當地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安國俊、被告梅某、任某不服,均提出上訴。次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

據安國俊向界面新聞出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梅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梅某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中,安國俊對于一審中被告人任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部分提出質疑并進行上訴。不過,經呼和浩特市中院認定,關于上訴人所提到的應追究任某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經查,公訴機關在對該案提起公訴時,并未指控任某構成犯罪,故任某是否構成犯罪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該意見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在二審開庭時,后車司機認為自己的肇事行為是意外,不僅沒有對我們表示歉意,甚至還要申請免責。”安國俊說。

什么情節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交通肇事罪也屬于過失犯罪,開車造成事故構成犯罪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二者的區分關鍵在于事故發生的場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如道路、高速公路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定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如封閉的廠區、私人院落等非公共通行區域)發生事故的,方可考慮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事故發生于高速公路,屬于典型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故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排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適用。”原東峰說。

至于什么情節適用于故意殺人罪?原東峰表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原東峰分析,結合本案,如果沒有其他人員在場也沒有其他人能發現該事故,而肇事司機故意不撥打報警或急救電話,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死亡的也會涉嫌故意殺人罪。這種情形需嚴格符合“排他性現場”的要件,即客觀上確無其他救助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

安國俊表示,后車司機及其同行人員看到孩子父親盧松大聲呼救卻并未撥打120求救電話。安國俊認為,后車司機如果及時救助,能有效防止孩子腦死亡的結果發生,但案發后近4小時,孩子才被送到距離20分鐘車程的醫院搶救,錯過了最佳救助時間。

實際上,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原告認為后車司機任某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和前車司機梅某一致的同等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黃開堂等專家在參與此案研討會當中認為,任某違規超速行駛,發現障礙物后未及時剎車,其車輛直接撞上三名被害人導致死亡,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給與罰當其罪的判決,而不是僅追求其民事賠償責任,直接肇事司機應該同樣被認定為共同主責人。

“責任升級后,按照刑法規定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如果被認定為主責的,死亡兩人以上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量刑在3-7年,如果被認定同等責任的,量刑在3年以下。”原東峰說。

由于對任某的責任認定存在爭議,安國俊在2024年重新決定向相關部門報案,期望上級部門能夠受理此案。 “我現在的最大心愿是期望相關司法部門能夠針對該起事故依法立案偵查,追查追訴后車司機任某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希望能夠啟動立案監督和抗訴程序。”安國俊說。

任某因涉嫌拒不執行罪被建議量刑1年

民事賠償方面,基于上述道路安全認定書,梅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55%的賠償責任,任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承擔45%的賠償責任。經二審認定,任某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安國俊人民幣 251772.04元,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松人民幣261434.71元。

不過,自判決生效后,截止到2023年11月25日,任某并未執行賠償,賽罕區警方以任某涉嫌拒執罪進行了刑事立案,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并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31日,肇事司機任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在內蒙古呼和浩特賽罕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同年3月28日,這一公訴案件在呼市賽罕區法院二次開庭審理。

受害者家屬認為,任某具備償還能力。安國俊表示,任某此前曾在內蒙古一工商銀行工作。根據法院開出的調查令,安國俊委托律師調取了任某的銀行轉賬記錄,發現案發后任某先后轉移隱瞞財產近百萬元,判決生效之后,任某仍然繼續將固定收入款項提出,同時轉移保險公司賠付的相關賠款,屬于有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賠償責任的情形。

“截止目前,關于任某拒不執行罪的判決結果還未出來。”安國俊向界面新聞表示,去年,當地檢察院根據肇事司機隱瞞財產、轉移財產,有能力履行卻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的拒執行為,提出了量刑1年的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1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條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任某因拒執罪被建議量刑1年的情況,后續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會影響量刑判定?原東峰表示,最終的量刑結果需由法院作出判決,并且會依據新的司法解釋來進行裁定。“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倘若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未出現明顯失衡,那么法院通常會予以采納。”

此外,界面新聞還注意到,根據該案所反映出的法理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等專家也曾參會研討建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交通肇事類侵權案件的肇事者在案發后、判決生效前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為依法應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量。

“特別是對于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時救治及其他合法權益,從義務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數額計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這符合拒執罪出臺的初衷,而不是待判決生效后。”專家說。

至于應該如何界定“情節嚴重”以此確定量刑?上述專家建議,從行為方式和結果損害程度、行為的時間跨度及次數、處置方式的社會影響等方面細化拒執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的情形確定量刑的具體區間,包括轉移隱瞞財產占待執行賠償額的比例,如果屬于執行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相關款項,應該作為從重、從嚴的區間,以細化的情形高效解決拒執罪的量刑認定問題。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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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原告認為后車司機任某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和前車司機梅某一致的同等責任。

圖片來源:界面圖庫

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是一個家庭的支離破碎。據統計,我國每年有超過1.8萬名14歲以下少年兒童失去生命。就我國而言,道路交通傷害是中國兒童的第二大傷害死因。

2018年10月,一場橫跨河北、內蒙古、北京三地的“跨省搶救”引發社會關注。10月3日19時許,京藏高速上,盧宇澤父親盧松駕車與一輛大貨車所遺落的備胎相撞。隨后,盧松將車停在應急車道內并報警。約15分鐘后,任某駕車因避讓備胎撞上盧松的孩子盧宇澤及其家人,致盧宇澤奶奶和表姑當場身亡,盧宇澤多處受傷。因錯過最佳搶救時機,盧宇澤于同年11月20日因腦死亡離世。

案發至今已7年時間。2025年6月18日下午,界面新聞從盧宇澤母親安國俊處獲悉,因不滿二審判決結果,其于去年向相關部門遞交了抗訴材料。2025年3月,她再次補交了抗訴材料。此外,安國俊告訴界面新聞,2024年1月呼市當地法院對于后車肇事司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開庭審理,同年3月進行了二次開庭,當庭并未宣判。

案件爭議:后車肇事司機是否應擔刑責?

2019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呼和浩特大隊交警,對這起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前車司機梅某駕駛機件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行駛,導致備胎掉落在行車道內影響車輛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后車司機任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機動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的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

圖片來源:安國俊供圖。

2021年10月20日,當地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安國俊、被告梅某、任某不服,均提出上訴。次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

據安國俊向界面新聞出具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呼和浩特市中院認為,被告人梅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且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梅某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中,安國俊對于一審中被告人任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部分提出質疑并進行上訴。不過,經呼和浩特市中院認定,關于上訴人所提到的應追究任某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經查,公訴機關在對該案提起公訴時,并未指控任某構成犯罪,故任某是否構成犯罪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該意見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在二審開庭時,后車司機認為自己的肇事行為是意外,不僅沒有對我們表示歉意,甚至還要申請免責。”安國俊說。

什么情節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原東峰向界面新聞表示,交通肇事罪也屬于過失犯罪,開車造成事故構成犯罪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二者的區分關鍵在于事故發生的場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的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如道路、高速公路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法定交通肇事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如封閉的廠區、私人院落等非公共通行區域)發生事故的,方可考慮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事故發生于高速公路,屬于典型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故應定性為交通肇事罪,排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適用。”原東峰說。

至于什么情節適用于故意殺人罪?原東峰表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原東峰分析,結合本案,如果沒有其他人員在場也沒有其他人能發現該事故,而肇事司機故意不撥打報警或急救電話,導致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死亡的也會涉嫌故意殺人罪。這種情形需嚴格符合“排他性現場”的要件,即客觀上確無其他救助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

安國俊表示,后車司機及其同行人員看到孩子父親盧松大聲呼救卻并未撥打120求救電話。安國俊認為,后車司機如果及時救助,能有效防止孩子腦死亡的結果發生,但案發后近4小時,孩子才被送到距離20分鐘車程的醫院搶救,錯過了最佳救助時間。

實際上,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原告認為后車司機任某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甚至和前車司機梅某一致的同等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黃開堂等專家在參與此案研討會當中認為,任某違規超速行駛,發現障礙物后未及時剎車,其車輛直接撞上三名被害人導致死亡,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給與罰當其罪的判決,而不是僅追求其民事賠償責任,直接肇事司機應該同樣被認定為共同主責人。

“責任升級后,按照刑法規定應該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如果被認定為主責的,死亡兩人以上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量刑在3-7年,如果被認定同等責任的,量刑在3年以下。”原東峰說。

由于對任某的責任認定存在爭議,安國俊在2024年重新決定向相關部門報案,期望上級部門能夠受理此案。 “我現在的最大心愿是期望相關司法部門能夠針對該起事故依法立案偵查,追查追訴后車司機任某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希望能夠啟動立案監督和抗訴程序。”安國俊說。

任某因涉嫌拒不執行罪被建議量刑1年

民事賠償方面,基于上述道路安全認定書,梅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55%的賠償責任,任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承擔45%的賠償責任。經二審認定,任某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安國俊人民幣 251772.04元,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松人民幣261434.71元。

不過,自判決生效后,截止到2023年11月25日,任某并未執行賠償,賽罕區警方以任某涉嫌拒執罪進行了刑事立案,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并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1月31日,肇事司機任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在內蒙古呼和浩特賽罕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同年3月28日,這一公訴案件在呼市賽罕區法院二次開庭審理。

受害者家屬認為,任某具備償還能力。安國俊表示,任某此前曾在內蒙古一工商銀行工作。根據法院開出的調查令,安國俊委托律師調取了任某的銀行轉賬記錄,發現案發后任某先后轉移隱瞞財產近百萬元,判決生效之后,任某仍然繼續將固定收入款項提出,同時轉移保險公司賠付的相關賠款,屬于有能力卻拒不履行判決賠償責任的情形。

“截止目前,關于任某拒不執行罪的判決結果還未出來。”安國俊向界面新聞表示,去年,當地檢察院根據肇事司機隱瞞財產、轉移財產,有能力履行卻抗拒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等的拒執行為,提出了量刑1年的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1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條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任某因拒執罪被建議量刑1年的情況,后續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否會影響量刑判定?原東峰表示,最終的量刑結果需由法院作出判決,并且會依據新的司法解釋來進行裁定。“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倘若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未出現明顯失衡,那么法院通常會予以采納。”

此外,界面新聞還注意到,根據該案所反映出的法理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等專家也曾參會研討建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交通肇事類侵權案件的肇事者在案發后、判決生效前轉移、隱瞞財產的行為依法應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量。

“特別是對于交通肇事類等侵犯生命權案件的拒執罪,為了保障受害人的及時救治及其他合法權益,從義務人明知自己有賠償義務起轉移隱瞞財產作為數額計算和量刑考量的起始日,這符合拒執罪出臺的初衷,而不是待判決生效后。”專家說。

至于應該如何界定“情節嚴重”以此確定量刑?上述專家建議,從行為方式和結果損害程度、行為的時間跨度及次數、處置方式的社會影響等方面細化拒執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的情形確定量刑的具體區間,包括轉移隱瞞財產占待執行賠償額的比例,如果屬于執行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等相關款項,應該作為從重、從嚴的區間,以細化的情形高效解決拒執罪的量刑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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