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2025年6月24日,據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期,國家安全機關成功破獲一起相關人員主動聯絡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向某某,案發前系我國駐外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因報考某國家行政機關未被錄用而心懷不滿,為證明自己的“過人能力”,在盲目自大、追求刺激的心理驅使下,向某某在駐外期間主動聯系某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意圖實施投靠。
不久,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便與向某某“搭上線”,不僅許以豐厚的報酬,還積極承諾為他日后赴發達國家留學提供便利。向某某毫不遲疑地收取了對方提供的間諜經費,同時向對方提供大量內部文件資料當作“投名狀”,并在對方指揮下意圖再度報考我國家行政機關以竊取更多核心機密。
回國后,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干警依法向其詢問相關情況,向某某為逃避法律制裁,謊稱其遭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攀拉策反被迫參諜,妄圖瞞天過海,“洗白”自身間諜行徑。但經過國家安全機關縝密偵查,向某某主動投靠的事實終于水落石出。
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鑒定其提供的內部文件資料為情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間諜罪。最終,向某某只能在高墻內償還這“報復的惡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屬于間諜行為。個人實施間諜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單處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單處或者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