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2025年6月27日,據新華社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共6章144條,包括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執法監督、附則。
消息稱,此次修訂將新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的行為納入管理范圍,進一步優化、完善了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律保障。
此前在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發言人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根據各方面意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擬作多項修改,其中包括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作出規定。
同時,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治安案件調解工作,增加規定,調解處理治安案件應當查明事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同時,做好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本法有關條文中不再設置罰款處罰,同時在附則增加一款,相關主管部門依照相應規定處罰,需要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處理。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還進一步明確本法和反恐怖主義法的適用,對日常工作中發現不履行治安防范責任的行為適用本法,妨害反恐工作的行為適用反恐怖主義法;進一步規范和保障執法,完善有關處罰程序規定,將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完善關于扣押的審批手續,并增加規定當場扣押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一步嚴格規范適用“一人執法”的情形和條件;進一步明確涉未成年人案件舉行聽證的情形,并增加規定涉未成年人案件聽證不公開舉行、聽證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據法治日報報道,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多位委員建議對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予以進一步完善。
修訂草案明確了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第19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黃海華介紹,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也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還依法治理學生欺凌。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