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上海將施行一項《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下稱《條例》),這是上海首部科技成果轉化的地方性立法,以此刺激大量沉淀于高校院所的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推動科創中心建設。
《條例》明確,高校院所對科技成果轉化具有處置權、分配權、收益權,可自主決定采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允許將70%以上的轉化收益獎勵給研發人員、成果轉化人員,個人因成果轉化獲得股權獎勵時,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論對于高校、企業,還是科研人員個人,這份《條例》的出臺都將促進對科研的積極性,或將帶動上海科創中心建設進入一個新的時期。
上海理工大學科技處處長、技術轉移中心主任張大偉認為《條例》的出臺恰逢其時。過去五年,上海理工“太赫茲技術”研發團隊一直受困于成果轉化的股權和稅收問題,直至去年,在上海科創中心建設多項改革推動下,研發團隊超過10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得以暫不繳納,成果轉化順利落定。
“太赫茲技術”項目是全國首單科技成果轉化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案例,也是《條例》在起草過程中的主要研究對象。《條例》力圖通過立法方式,掃清制度障礙,固化成功經驗,把個案的“通路”,變為所有人的“通途”。張大偉說,這意味著成果轉化更加順理成章、理直氣壯,更多的科研人員將沒有了后顧之憂。
由于此前的種種限制,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歷來面臨舉步維艱的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數據報告》顯示,中國發明專利的轉化率較低,其中企業和個人的轉化率達5.0%以上,而高校僅有1.5%左右。許多專利被積壓,逐年沉淀,變成“僵尸技術”。
基礎科學研究是上海科創中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上海市科技創新“十三五”規劃》提出,到2020年,全社會研發(R&D)經費支出占全市生產總值(GDP)的比例達到4.0%左右,基礎研究經費支出占全社會R&D經費支出比例達到10%左右。
但作為基礎科學研究的主要陣地,高校院所成果轉化難以推動,導致對科研人才的吸引力不足。解決成果轉化的制度性藩籬,是上海科創中心建設首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2014年5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上海考察調研時,對上海提出了“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全新要求;一年后,上海市委、市政府出臺《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簡稱“科創22條”),這份綱要性文件提出,要推進地方立法,強化法治保障,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等地方性法規。
2016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將《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列入立法工作計劃,今年4月20日,《條例》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壽子琪說,成果轉化是一個復雜系統,是全世界都碰到的問題,不僅牽涉到成果產出的市場行為,也包括很多配套服務,比如成果的社會知曉度、支持轉化的輔助政策等。
多年來,中國在中高收入國家中一直處于創新效率的前三甲。但是,較高的研發投入并不意味著總是有豐碩的產出,要確保獲得最佳的投資回報,還必須得有一套與鼓勵該類投資相配套的公共政策措施。
國際稅務專家、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教授潘來發認為,金融和財政措施是許多國家和政府經常使用的促進創新的手段,相關政策能夠在扶持和激勵企業創新方面起到良好效果,特別是提升在流程效率、人力資源和生產率等方面。新加坡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在過去的25年中,新加坡政府廣泛地使用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政府還在基礎設施方面直接投資,促進了新加坡創新經濟的發展。
在上海《條例》中,也充分借鑒了國外成熟經驗。《條例》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第一種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以后和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二種是高校院所主要通過全資出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者資管機構來投,投完以后可以和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三種是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約定一個分配比例,再進行作價投資。前兩種方式屬于“先投后分”,第三種方式屬于“先分后投”。
壽子琪說,對高校作價投資進行確定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盡管這個概念在國際上不是新概念,但在我國,之前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高校在這方面一直比較困惑,將無形資產的科技成果像有形資產一樣直接作價投資難以操作。
過去,科技成果轉讓或作價投資,其定價只有評估一種方式。由于科技成果的獨特性,難以達到標準化商品的要求,評估定價難度較大,況且,即使有了評估價格,市場也不一定認可,“有價無市”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單一的定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科技成果轉化。
上海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作為重要的市場經濟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循市場定價的基本規則,市場化定價方式包括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采取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并沒有否定評估的作用,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可以作為市場化定價的參考依據。
壽子琪指出,規定了作價投資的方式,實際上既能通過市場機制來評判一個科技成果有沒有價值,同時也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問題,做得好會有大的收益,反之沒有收益。這是一種既促進了科技成果轉化,同時能夠給予科技人員激勵的很好的方法。
此外,憑借高校現有的條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項技術都進行完整的技術孵化,以及后期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開發,與企業進行“利益捆綁”的合作,將有利于科技人員后續深入地參與到科技成果轉化中,同時,高校的科研人員也能較為充分地了解市場的需求。
事實上,“科創22條”出臺后,上海高校院所沉淀的大量科研成果就顯示出萌動態勢。上海同濟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高國武說,從2006年至2015年的十年間,企業科技成果的作價、投資、轉讓收入不足5000萬元,而隨著一系列科創政策的出臺,從2016年至今,科技成果轉化帶來的收入就達到1.7億元。
上海科技成果轉化實行備案管理后,僅上海楊浦區就有多所重點高校有意向對3個科研項目研發團隊給予激勵,公司估值共計約8000萬元,按80%的比例獎勵給研發團隊,金額約6400萬元。其中,根據《條例》的規定,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共計2878.65萬元。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能否把股權獎勵給科技人員,是另一個過去經常會碰到的問題。
根據上海出臺的《條例》,單位對轉化收益的獎勵分配享有自主權,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約定獎勵和報酬的具體方式、數額和時限,并自主實施獎勵方案。獎勵金額不納入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受國有企業工資總額限制;個人因成果轉化獲得股權獎勵時,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下放的“三權下放”,是上海“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三權下放”改革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將科技成果的所有權轉讓或作價投資時,須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且相關收入要上繳國庫,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和實效性。
上海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科技成果主要是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價值難以衡量,并具有附加性、創造性和時效性等特點,不能用一般國有資產管理的方式來管理。
此次《條例》明確放開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權利完全賦予單位,轉化收入留歸單位所有,從而改變過去單位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但是卻沒有處置權利的狀況,對于激發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轉化積極性、促進單位加強科研、多出成果以及服務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