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辛圓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周四發布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修正草案共10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完善政府定價相關內容。修正草案提到,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水平,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規則等定價機制確定。
另外,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方面是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一是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規范市場價格秩序,治理“內卷式”競爭。二是完善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三是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四是強化對經營場所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
修正草案明確提到,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無正當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漲價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第(五)項修改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第(六)項修改為:采取抬高等級、壓低等級、分解服務項目、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此外,修正草案提到,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者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
第三方面是健全價格違法行為法律責任。一是調整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二是明確經營者拒絕或者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修正草案提到,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