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房屋買賣還是租賃,都離不開房地產經紀市場。近年來,我國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也推動了房地產經紀市場的迅速膨脹。
上海市政協委員屠海鳴通過長期跟蹤調查后發現,上海的房地產經紀市場依然極不規范,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忽悠欺騙消費者等行為不斷。
例如,部分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為壟斷房源、促成買賣收取傭金而不擇手段,先是以高價承諾獨家壟斷房源,再加價賣給購房者,為高房價推波助瀾;通過虛假房源、虛假房價蒙蔽消費者,以假離婚、假社保等手段突破限購、限貸政策,嚴重干擾了房地產市場的調控。
為此,屠海鳴建議,應進一步修訂完善現有的針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法律法規,適當提高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準入門檻,此外,要改革現有的傭金制度,建立營業保證金制度。
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超過 100 萬人,其中僅有 3.7 萬人取得了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在上海,房地產經紀機構普遍的做法是,先通過一張或幾張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注冊經紀機構,然后招進一大批并沒有資格證書的基層人員,而這些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都參差不齊。
屠海鳴認為,無論是對于經紀機構還是基層經紀人員,均應由政府進行嚴格審批。對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建立資質審查前置制度,即規定在程序上,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進行工商登記之前,應當先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條件的審查。對于想要從業的基層經紀人員,必須全部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同時,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并推出定期資格考試制度。
此外,他認為還應改革現有的傭金制度。一方面,讓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的傭金價格走向市場化,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買賣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另一方面,增加可收費的項目,將目前單一的促成交易才可收取傭金,改為經紀機構和人員提供的各項服務均可收費,如房源帶看費、代辦手續費等,當然前提是雙方事先達成一致,并以書面形式記錄。此外,還可根據房屋總價,設定不同的收費上限比例,房屋總價越高的,設定收費上限比例越低。
房地產經紀機構一般都是以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在上海,房地產經紀實行的是雙方簽約制度,經紀機構收取中介費后(買賣雙方各 1%),免費幫助雙方辦理過戶手續,由有關管理機構直接向買賣雙方收取其他費用。
在我國香港,地產代理人和營業員應當在交易前與買賣雙方商定傭金收費,商定的傭金收費率或數額必須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說明,以減少發生爭執的可能性。
在新加坡,一般房屋經紀人的傭金也是以最終銷售價格的百分比來支付,但傭金數目由委托人與經紀人自由商定。
而新加坡房地產經紀市場無論售房或是購房都實行全權委托經紀人制度,所有運作程序包括介紹貸款、物業公證、房產保險、咨詢律師、提交登記等都由委托經紀人全權辦理,所有費用也都在最后列出清單,由買賣雙方支付。
在日本東京,房地產經紀人的業務報酬,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在交易完成和契約訂立之后,由經紀人向委托一方或雙方收取。一般來說,交易金額小于 200萬日元的,收費上限為5%;200-400萬日元的,收費上限為4%;400萬日元以上的,收費上限為3%。
此外,屠海鳴還建議應建立營業保證金制度。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登記成立時,便繳納一筆保證金至政府有關機構或者相關行業協會等自律機構。如果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現欺詐消費者等違規行為,則由此保證金進行賠償,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