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原祎鳴
編輯 | 謝欣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4月15日對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揚子江藥業”)實施壟斷協議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共計罰沒7.64億元人民幣。
這也是市場監管總局對醫藥行業最新一起壟斷處罰,本月天藥股份同樣因壟斷而被罰4402萬元。
但與天藥股份相比,揚子江藥業的體量規模和行業地位在醫藥行業里則要大的多,實際上,揚子江藥業雖然一直沒有上市,但其在國內堪比“巨無霸”式的存在。中國醫藥工業信息中心發布的“2019年度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榜”顯示,揚子江藥業位列當年中國醫藥工業百強榜首,并且已是連續6年排名第一。
據處罰決定書,自2015年至2019年,揚子江藥業與交易相對人通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達成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所涉及藥品種類達300余種,其根據每種藥品的銷售渠道差異、利潤率差異、市場需求差異等,相應調整重點管控藥品種類和范圍,集中管控重點藥品轉售價格。其中重點固定和限定價格的藥品種類為:藍芩口服液、百樂眠膠囊、黃芪精、依帕司他片、蘇黃止咳膠囊等。
2020年12月22日,該《行政處罰告知書》第一次送達后揚子江藥業提出聽證申請。2021年1月8日的聽證會上,揚子江藥業表示,其未實施壟斷協議。理由包括:揚子江藥業對經銷商和連鎖藥店設置的固定和限定價格條款不具有懲罰性,其沒有采取懲罰措施;第二,揚子江藥業沒有收取過保證金、沒有進行口頭警告、沒有進行過任何處罰,更沒有停止供貨。
但市場監管總局認為揚子江藥業所言“均不成立”,因為:有證據可以表明揚子江藥業在藥品銷售各環節針對交易相對人均設置了不實施固定和限定價格政策的各類懲罰措施,如扣發獎金、停止報銷費用、斷貨等。同時有證據可以表明揚子江藥業曾對某些不遵守固定和限定價格要求的經銷商實施懲罰措施,如口頭警告和威脅,甚至停止供貨等。
以上兩點駁回了揚子江藥業的全部陳述。市場監管總局同時還補充指出:揚子江藥業的壟斷協議已得到有效實施,說明懲罰措施的設置本身已有足夠威懾力,無需通過實際執行的方式來保障實施。
市場監管總局還透露,市場監管總局曾針對此案組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共同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參會者均認為懲罰措施的設置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壟斷協議的實施。因此,揚子江藥業的壟斷協議的實施效果確實可以說明懲罰措施具有足夠威懾力。
行政處罰書在處罰理由一項中還透露:揚子江藥業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覆蓋面較廣;在調查初期不配合、拖延檢查進展,不過調查后期積極配合調查、推動案件調查進展。
因此市場監管總局最終決定:按照揚子江藥業2018年度銷售額的3%對其進行罰款。根據揚子江藥業提供的《江蘇經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其當年銷售額為254.67億元人民幣,因此揚子江藥業最后被罰沒了764,007,948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揚子江藥業此前還以廣州海瑞藥業、合肥醫工醫藥、合肥恩瑞特藥業、南京海辰藥業四家企業涉嫌原料藥壟斷一事向法院起訴。2020年4月,該案件一審結束,揚子江藥業獲賠將近七千萬。
而一年后,揚子江藥業因為自己壟斷賠出去的錢比之前起訴別人壟斷賺來的十倍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