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云
對于即將開啟“北漂生活”的應屆畢業生來說,一紙北京戶口的含金量不亞于高薪待遇。這也就不可避免地導致,應屆生在北京戶口的誘惑下選定一家公司,入職后卻違約離職而引來勞動糾紛。
近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有關勞動爭議的二審判決,涉事雙方為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達證券)和一名前員工馮某。
為挪出戶口偽造公文
由于馮某未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提出離職,并偽造公文擅自遷出戶口,信達證券在訴訟時表示:“戶口亦是稀缺資源,重要性難以用金錢衡量。”
因此,信達證券要求馮某支付信達證券戶口違約金40萬元,并提出要求其書面賠禮道歉。
而馮某則表示,他的離職行為受到公司誘導。自2019年8月開始,所在部門更換新領導,與部門老員工矛盾激化。他也感受到了不公待遇,于是才提出了離職意向,而出于對戶口違約金的顧慮,得到回復為“可通過說情進行部分減免”方才決定離職。但此后公司也未曾與他溝通戶口違約金問題,直到正式提交離職申請第二天,才向他索要40萬元違約金。
但是,信達證券否認了誘導馮某離職的說法。
判決書顯示,2018年7月,馮某入職信達證券,雙方簽訂了一份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又于同年9月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就信達證券為馮某解決北京常住戶口等事宜達成協議。協議中明確表示馮某在信達證券的服務期為五年,自落戶申請獲批之日起到滿五年止,若違反,應當賠償信達證券損失40萬元。
2020年4月,馮某書寫離職申請,表示因職業規劃原因提出離職,請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相應條款解除勞動關系,并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2020年9月,信達證券對馮某作出處分決定,原因為其編造公司公文。
判決書顯示,在馮某離職前幾天,他曾假借公司名義,前往北京西城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借用單位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及個人頁,并辦理戶口和檔案遷出”。
信達證券表示,馮某向公司借用檔案時只是說為了借閱檔案。“辦理戶口和檔案遷出”是他擅自加上的,沒有向單位告知原因。
法院:落戶后離職,對用人單位不公
北京西城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院表示,北京市戶口屬于稀缺資源,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為勞動者提供北京市戶口指標,協助其辦理進京落戶手續,雖然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可以解決員工的生活問題也可以吸引更多優秀的員工到本單位工作,特別是對于外省市選擇到本市就業、生活的人員來說,無疑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從結果上看,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對用人單位的損失也是顯而易見的,用人單位依此期望勞動者連續工作滿五年的愿望落空,造成用人單位戶籍指標流失,再行招錄接替員工、培養專業技能勢必將導致用人單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時間、人力、資金等成本。
此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為其辦理進京落戶指標后離職,不利于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和人才隊伍的穩定性。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馮某向信達證券賠償損失12萬元。而關于信達證券要求馮某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二審法院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同樣表示,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馮某既可以選擇工作至五年期限屆滿,也可以選擇將戶口遷回原籍,亦可以選擇提前離職并向信達證券支付相應損失。
現馮某在已經認可五年服務期約定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在辦理落戶手續后僅不足一年即離職,表明其基于個人發展等考慮自愿選擇了最后一種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其提前離職必然造成信達證券戶籍指標流失以及時間、人力、資金等成本損失,對用人單位內部管理和人員穩定性構成不利影響,造成相應經濟損失,因此理應向信達證券賠償。
實際上,這并不是信達證券第一次與員工因為戶口問題發生官司。
2020年,信達證券前員工仝某起訴公司,希望討還離職時被迫支付的戶口違約金7.65萬元,并稱信達證券“不繳納違約金無法開具離職證明”。
公司方面則認為,解決戶口并非法定義務,員工單方違背5年期約定離職,出爾反爾要求返還違約金的行為,屬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最終,法院未支持員工的訴求。
公司官網顯示,信達證券于2007年成立,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中材集團有限公司,在承繼中國信達投資銀行業務和收購原漢唐證券、遼寧證券的證券類資產基礎上設立。現注冊資本29.187億元。
據信達證券2020年報,公司全年實現營業收入31.62億元,同比增長42.26%;凈利潤8.56億元,同比增長359.56%,公司實現歸母凈利潤8.20億元,同比增長 29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