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王鑫
1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追究機制等內容?!兑幎ā纷?月22日起施行。
證券虛假陳述是一種易發多發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近年來發生的五洋債案、華澤鎳鈷案、康美案、樂視案等均屬于證券虛假陳述范疇。
《規定》廢止法院受理案件前置條件。根據《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式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保障了受損投資者訴權。
《規定》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規定》確立了預測性信息安全港制度。根據新司法解釋的第六條,除例外情形外,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確“誘空型”“誘多型”虛假陳述均可獲賠,《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原告在虛假陳述實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實施了相應的交易行為,即在誘多型虛假陳述中買入了相關證券,或者在誘空型虛假陳述中賣出了相關證券,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原告的投資決定與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成立?!兑幎ā吠瑫r對于“誘空型”“誘多型”虛假陳述的投資差額損失計算進行了規定。
《規定》對發行人的董監高、獨立董事過錯認定作出規定。此前,“康美案”中獨董被判承擔巨額債務,引發市場各方對于獨董職責邊界的探討。此次,《規定》回應了市場關切,明確獨立董事存在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
1、在簽署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對不屬于自身專業領域的相關具體問題,借助會計、法律等專門職業的幫助仍然未能發現問題的;
2、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發現虛假陳述后及時向發行人提出異議并監督整改或者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3、在獨立意見中對虛假陳述事項發表保留意見、反對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并說明具體理由的,但在審議、審核相關文件時投贊成票的除外;
4、因發行人拒絕、阻礙其履行職責,導致無法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的
5、 能夠證明勤勉盡責的其他情形。
此外,《規定》還對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過錯認定及免責抗辯理由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明確“證券服務機構的責任限于其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證券服務機構依能夠證明其對所依賴的基礎工作或者專業意見經過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排除了職業懷疑并形成合理信賴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過錯?!?/p>
《規定》對共同侵權責任以及連帶責任人之間追償等方面也做了細化的規定,明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財務造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交易對手方財務造假、上市公司供貨商、客戶等業務相關方幫助進行財務造假等情形下相關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可謂“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
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可參照適用《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此外,《規定》專章對訴訟時效作出規定,提出了訴訟時效以揭露日和更正日為準。不過,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表示,訴訟時效以揭露日或更正日為準,揭露日或更正日需要法院在審理以后才能確定,這就帶來可能的變數,并可能造成訴訟時效事實上的縮短。
宋一欣稱,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在承前啟后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證券市場法治環境的完善,指導和完善今后各級法院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審理實踐(一審,二審,再審,執行)?!俺颂摷訇愂雒袷沦r償司法解釋出臺外,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和操縱股價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也應當盡快出臺。”
證監會表示,經過多年努力,《規定》對原司法解釋的系統修改完善將更加有利于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更有利于明確市場參與各方責任邊界,穩定市場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