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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死”立法存爭議,專家建議從地方性立法實踐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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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死”立法存爭議,專家建議從地方性立法實踐開始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尊嚴死”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月9日,國家衛健委在官網上發布了對人大代表《關于加快推進尊嚴死立法進程的建議》的回復內容。回復稱,該建議提及的實施“尊嚴死”中的一些內容可以通過推進安寧療護工作得以實現,但對于尊嚴死立法,相關法律、醫學、社會倫理學界仍存在一些爭議,社會認識還不統一,目前還存在較多困難。

國家衛健委還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擴大國家安寧療護試點,擴展安寧療護服務覆蓋范圍,最大程度提升臨終患者生命質量。同時加強安寧療護宣傳倡導,繼續深入開展對醫學生、醫護人員的安寧療護理念和知識教育,以重癥疾病患者及其家屬為主要目標人群,加強對全社會的生命教育,樹立科學理性的生死觀,為推動安寧療護服務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關于“尊嚴死”立法的爭議,在2020年兩會期間就曾廣受關注,當時的爭議主要因對“尊嚴死”內涵的不同理解引起。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認為,“尊嚴死”是通過安樂死、安寧療護達成的一種死亡狀況。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創始人羅峪平則認為不應該將“尊嚴死”與“安樂死”相混淆,“尊嚴死”是指通過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的自然(不加速也不延后)而有尊嚴地離世,與涉及主動致死行為的“安樂死”有本質區別。

羅峪平還提到,“安樂死”在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面臨著法律、道德和倫理的激烈爭論,相比之下,“尊嚴死”在全世界的接納度更高,同時我國也在安寧療護試點上取得了顯著成績。她認為,與其倡導安樂死立法規制,不如在保障安寧緩和醫療實踐中的醫患雙方權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上投入更多精力。

國家衛健委在本次對《關于加快推進尊嚴死立法進程的建議》的回復中表示,代表提出的“尊嚴死”,一定程度上與安寧療護的理念相近。

在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岳看來,如果能從安寧療護角度來看待“尊嚴死”,在法理、倫理等方面其實并不存在太大的爭議,社會公眾對安寧療護服務的接納度也是比較高的。“當患者意識清醒時,為他疾病終末期的治療方案提前做出抉擇,是保障他個人的生命自主權,在倫理學和法學上是沒有爭議的。”王岳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同時,他認為對“尊嚴死”立法不僅能保障患者個人的醫囑意愿和善終規劃,還能防止“尊嚴死”濫用風險。

對于中國“尊嚴死”立法,王岳寄希望于地方的突破。他以精神衛生法、控煙令為例,都是先從地方實踐開始,他預判未來“尊嚴死”立法也會先從地方立法開始。

“尊嚴死”定義爭議

在2020年兩會期間,沈德詠提交了《關于加強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調查研究并適時予以規制的提案》,提案認為尊嚴死亡已成為無法回避的社會問題、法律議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重視,適時立法規制。沈德詠對媒體表示,“尊嚴死”一般稱之為安樂死,基本理念是用安寧緩和的方式給患者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痛苦,讓其自愿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沈德詠對“尊嚴死”的定義受到了爭議。羅峪平認為,通過安寧緩和醫療實現的“尊嚴死”與“安樂死”有清晰的界線,即是否涉及主動的致死行為、是否允許提前結束生命。“安樂死”在全世界都存在著法律、道德和倫理的激烈爭論,僅7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了合法化,但通過安寧緩和醫療實現“尊嚴死”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20個,我國的安寧療護也已在多地試點。

沈德詠隨后回應,安寧療護和“安樂死”是并行不悖的兩條線,它們所指向的死亡都應稱之為“尊嚴死”。有一部分人,在安寧療護中無法安詳尊嚴地死亡,只能選擇“安樂死”,從線性觀點而言,“安樂死”是終極選擇。

王岳更傾向于認為,“尊嚴死”與“安樂死”是不同的概念。王岳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可以用“Help”和“Kill”兩個詞來概括“尊嚴死”與“安樂死”的差異,“尊嚴死”強調尊重患者自身選擇自然死亡的醫療意愿,通過安寧療護減輕患者痛苦和不適,這與通過藥物讓死亡提前到來的“安樂死”不同。

立法有助于解決安寧療護困境

路桂軍是清華大學長庚醫院安寧療護團隊負責人,在為末期患者服務過程中,他的團隊就曾遇到患者與家屬在醫療意愿和善終規劃上有分歧的情況。患者自身希望能不做過度醫療,沒有痛苦有尊嚴地離世,但患者子女卻堅持要進行積極治療到底。面對這種情形,作為臨床醫生會處于兩難境況,“如果遵從患者意愿,患者一旦離世,家屬很可能追責。遵從家屬意愿,又會覺得有失公允,一個生命的結束,應該更大程度上尊重生命主體的意愿。”路桂軍說。

王岳認為,如果要在全國普遍推廣安寧療護,為“尊嚴死”立法很有必要。一方面,立法可以保障患者選擇尊嚴死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臨床方面的困境。同時,立法對于解決當前安寧療護行業問題也將有所助益。據他了解,目前我國安寧療護在醫保床位、藥物等方面都面臨短缺,以床位為例,病床周轉率考核制度就與安寧療護服務存在著矛盾。通過立法能讓更多部門參與到推動安寧療護服務中來。

王岳說,立法還可以規避相關部門擔憂的安寧療護濫用問題。所謂濫用是指,將不符合安寧療護標準的患者收進安寧療護病房,隨后放棄對抗性治療等問題。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尊嚴死”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章第36條中,提到安寧療護屬于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內容之一,不過并未對安寧療護定義、意愿人、患者條件等進行細致規定。王岳介紹,在中國臺灣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來保障疾病末期患者“尊嚴死”的意愿。

主推安寧療護服務的國家衛健委曾出臺部門規章,包括《關于印發安寧療護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安寧療護實踐指南(試行)的通知》等。不過,安寧療護服務還涉及到醫保、民政及財稅等多個部門。王岳認為如果國務院能夠先出臺一個行政法規,協調多個部門的資源,安寧療護可以更好地推廣開去。“當然,最理想的結果是能夠上升到人大的一部單行立法。”王岳補充說。

其實,民間早已在推動“尊嚴死”所需要的生前預囑,2019年,王岳就曾牽頭起草了中國第一份《醫學預囑書》和《醫療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書》示范文本專家共識。只不過這些文本由于法律規章的缺失,并不具有法律地位,還處于民間呼吁層面。

來源:經濟觀察報

原標題:“尊嚴死”立法爭議,專家建議從地方性立法實踐開始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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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死”立法存爭議,專家建議從地方性立法實踐開始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尊嚴死”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狀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月9日,國家衛健委在官網上發布了對人大代表《關于加快推進尊嚴死立法進程的建議》的回復內容。回復稱,該建議提及的實施“尊嚴死”中的一些內容可以通過推進安寧療護工作得以實現,但對于尊嚴死立法,相關法律、醫學、社會倫理學界仍存在一些爭議,社會認識還不統一,目前還存在較多困難。

國家衛健委還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擴大國家安寧療護試點,擴展安寧療護服務覆蓋范圍,最大程度提升臨終患者生命質量。同時加強安寧療護宣傳倡導,繼續深入開展對醫學生、醫護人員的安寧療護理念和知識教育,以重癥疾病患者及其家屬為主要目標人群,加強對全社會的生命教育,樹立科學理性的生死觀,為推動安寧療護服務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關于“尊嚴死”立法的爭議,在2020年兩會期間就曾廣受關注,當時的爭議主要因對“尊嚴死”內涵的不同理解引起。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認為,“尊嚴死”是通過安樂死、安寧療護達成的一種死亡狀況。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創始人羅峪平則認為不應該將“尊嚴死”與“安樂死”相混淆,“尊嚴死”是指通過安寧緩和醫療達成的自然(不加速也不延后)而有尊嚴地離世,與涉及主動致死行為的“安樂死”有本質區別。

羅峪平還提到,“安樂死”在近百年的發展過程中面臨著法律、道德和倫理的激烈爭論,相比之下,“尊嚴死”在全世界的接納度更高,同時我國也在安寧療護試點上取得了顯著成績。她認為,與其倡導安樂死立法規制,不如在保障安寧緩和醫療實踐中的醫患雙方權利和安全的法律法規建設上投入更多精力。

國家衛健委在本次對《關于加快推進尊嚴死立法進程的建議》的回復中表示,代表提出的“尊嚴死”,一定程度上與安寧療護的理念相近。

在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岳看來,如果能從安寧療護角度來看待“尊嚴死”,在法理、倫理等方面其實并不存在太大的爭議,社會公眾對安寧療護服務的接納度也是比較高的。“當患者意識清醒時,為他疾病終末期的治療方案提前做出抉擇,是保障他個人的生命自主權,在倫理學和法學上是沒有爭議的。”王岳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同時,他認為對“尊嚴死”立法不僅能保障患者個人的醫囑意愿和善終規劃,還能防止“尊嚴死”濫用風險。

對于中國“尊嚴死”立法,王岳寄希望于地方的突破。他以精神衛生法、控煙令為例,都是先從地方實踐開始,他預判未來“尊嚴死”立法也會先從地方立法開始。

“尊嚴死”定義爭議

在2020年兩會期間,沈德詠提交了《關于加強臨終關懷和尊嚴死亡調查研究并適時予以規制的提案》,提案認為尊嚴死亡已成為無法回避的社會問題、法律議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重視,適時立法規制。沈德詠對媒體表示,“尊嚴死”一般稱之為安樂死,基本理念是用安寧緩和的方式給患者以臨終關懷,最大程度地減輕痛苦,讓其自愿而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

沈德詠對“尊嚴死”的定義受到了爭議。羅峪平認為,通過安寧緩和醫療實現的“尊嚴死”與“安樂死”有清晰的界線,即是否涉及主動的致死行為、是否允許提前結束生命。“安樂死”在全世界都存在著法律、道德和倫理的激烈爭論,僅7個國家和地區實現了合法化,但通過安寧緩和醫療實現“尊嚴死”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20個,我國的安寧療護也已在多地試點。

沈德詠隨后回應,安寧療護和“安樂死”是并行不悖的兩條線,它們所指向的死亡都應稱之為“尊嚴死”。有一部分人,在安寧療護中無法安詳尊嚴地死亡,只能選擇“安樂死”,從線性觀點而言,“安樂死”是終極選擇。

王岳更傾向于認為,“尊嚴死”與“安樂死”是不同的概念。王岳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可以用“Help”和“Kill”兩個詞來概括“尊嚴死”與“安樂死”的差異,“尊嚴死”強調尊重患者自身選擇自然死亡的醫療意愿,通過安寧療護減輕患者痛苦和不適,這與通過藥物讓死亡提前到來的“安樂死”不同。

立法有助于解決安寧療護困境

路桂軍是清華大學長庚醫院安寧療護團隊負責人,在為末期患者服務過程中,他的團隊就曾遇到患者與家屬在醫療意愿和善終規劃上有分歧的情況。患者自身希望能不做過度醫療,沒有痛苦有尊嚴地離世,但患者子女卻堅持要進行積極治療到底。面對這種情形,作為臨床醫生會處于兩難境況,“如果遵從患者意愿,患者一旦離世,家屬很可能追責。遵從家屬意愿,又會覺得有失公允,一個生命的結束,應該更大程度上尊重生命主體的意愿。”路桂軍說。

王岳認為,如果要在全國普遍推廣安寧療護,為“尊嚴死”立法很有必要。一方面,立法可以保障患者選擇尊嚴死的權利,也有助于解決臨床方面的困境。同時,立法對于解決當前安寧療護行業問題也將有所助益。據他了解,目前我國安寧療護在醫保床位、藥物等方面都面臨短缺,以床位為例,病床周轉率考核制度就與安寧療護服務存在著矛盾。通過立法能讓更多部門參與到推動安寧療護服務中來。

王岳說,立法還可以規避相關部門擔憂的安寧療護濫用問題。所謂濫用是指,將不符合安寧療護標準的患者收進安寧療護病房,隨后放棄對抗性治療等問題。

目前,在我國大陸的法律體系中,關于“尊嚴死”的法律法規基本處于空白狀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章第36條中,提到安寧療護屬于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內容之一,不過并未對安寧療護定義、意愿人、患者條件等進行細致規定。王岳介紹,在中國臺灣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來保障疾病末期患者“尊嚴死”的意愿。

主推安寧療護服務的國家衛健委曾出臺部門規章,包括《關于印發安寧療護中心基本標準和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安寧療護實踐指南(試行)的通知》等。不過,安寧療護服務還涉及到醫保、民政及財稅等多個部門。王岳認為如果國務院能夠先出臺一個行政法規,協調多個部門的資源,安寧療護可以更好地推廣開去。“當然,最理想的結果是能夠上升到人大的一部單行立法。”王岳補充說。

其實,民間早已在推動“尊嚴死”所需要的生前預囑,2019年,王岳就曾牽頭起草了中國第一份《醫學預囑書》和《醫療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書》示范文本專家共識。只不過這些文本由于法律規章的缺失,并不具有法律地位,還處于民間呼吁層面。

來源:經濟觀察報

原標題:“尊嚴死”立法爭議,專家建議從地方性立法實踐開始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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