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穆玥
4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于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運作指引》共計三十二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投資、運作管理等環節提出規范要求,明確底線要求,針對重點問題予以規范,完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規則體系。
其中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續規模不得低于1000萬元;開放式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至多每月開放一次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自有資金參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跟投的份額鎖定安排不得少于12個月;禁止多層嵌套;禁止通道業務;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200%;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擔任投資顧問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就有市場傳言稱債券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監管將收緊,隨著本次《運作指引》的發布,相關傳言也獲得了實錘。
《運作指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債券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員工不得參與結構化債券發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收取債券發行人承銷服務、融資顧問、咨詢服務等各種形式的費用。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凈資產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債券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債券存續數量的10%。
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總額比例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于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相關債券存續數量的25%。
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協會認可的投資品種可以不受本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此外,針對近年來風頭正盛的量化私募,《運作指引》也在第十九條中明確要求,私募量化基金開展量化交易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完備的保障交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的風控機制和應急管理制度,建立內部決策、管理、執行和監督機制,確保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軟硬件及人員保障與交易策略、業務規模、業務復雜程度等相匹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交易策略的研發、測試、驗證、上線等業務流程的內部管理機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并有效執行防范自成交、反向交易、持股比例超限等異常交易風險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歷史交易記錄、策略源代碼、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說明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五)私募基金名稱中包含“量化”字樣,基金合同、募集說明書等材料中體現具體的投資策略;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目前,《運作指引》的實施時間尚未落定,施行后新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按照《運作指引》要求執行。
過渡期方面,《運作指引》中也做出了相應的安排:
一是對于違反投資范圍要求、開展通道業務、不符合最低存續規模等觸及底線要求的存量基金,《運作指引》施行后不得新增募集規模及投資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資活動獲得須符合《運作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二是對于不符合《運作指引》中關于投資集中度、嵌套層數、杠桿比例、債券及衍生品交易等投資要求的,給予12個月整改過渡期,不強制要求修改基金合同。
三是對于《運作指引》實施后存量基金新募集的投資者要求設置不少于6個月的份額鎖定期。
四是對于存量基金發生基金合同變更的,變更后內容應當符合《運作指引》要求;基金合同存續期限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運作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五是對于存量基金中無固定存續期限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要求在《運作指引》施行后12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約定明確的基金存續期,以促進目前存量永續基金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