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高佳
編輯 | 翟瑞民
2022年全國兩會前夕,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彭靜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修訂時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訴訟條款。
此前在2021年1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這部法律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繼2005年、2018年兩次修正后,2021年又一次迎來“大修”。
彭靜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對婦女權益保護的救濟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處。
她提到,草案第七十八條規定:“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貶低損害婦女人格以及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等5類行為。
她認為,盡管該條以“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但未明確家庭暴力行為是否應當納入公益訴訟范疇,將為反家暴檢察公益訴訟的實施埋下隱患。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律師呂孝權致力于婦女權益保護、研究與倡導工作,他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階段就曾提出,進一步加強婦女權益的保護,除了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以外,還應當引入公益訴訟。
“在吸納相關婦聯組織和關注婦女權益保護的專家意見后,結合律所多年來的實踐經驗積累,我所在機構曾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時,就第七十八條提交了書面修法意見,要求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增加反家暴的內容。”呂孝權告訴界面新聞。
“家庭暴力確實是涉嫌侵害眾多婦女合法權益,使社會公眾利益受損的行為,且處理不及時,很可能構成刑事案件。”呂孝權表示。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用人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等負有反家暴的法定責任,因上述單位未依法履行強制報告、告誡、庇護、人身安全保護等職責造成家暴受害婦女致傷、致殘、致死或以暴制暴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視為對不特定多數潛在家暴受害者安全利益的忽視和侵害,非常有必要納入檢察公益訴訟范圍。呂孝權解釋稱,“這符合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公益訴訟的基本概念界定,即侵害不特定多數人利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
彭靜還提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第七十九條雖然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支持起訴,但“支持起訴”和“公益訴訟”有本質差異。
呂孝權稱,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很可能考慮機關和有關組織提出的“支持起訴”意見,但很明顯,這是側面支持的方式,不如機關和有關組織作為原告主體直接提起公益訴訟更為直接和有效。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也更愿意看到機關和有關組織直接起訴,而非承擔‘監督’的角色。”呂孝權說。
在提案中,彭靜重點提出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主體資格過窄的問題。“鑒于檢察機關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可能存在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外的其他主體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彭靜稱。
呂孝權認可這項提議,他認為,涉及重大消費者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司法實踐中認可消費者協會的原告主體資格;涉及重大環境污染侵權的公益訴訟制度,環保行業協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司法實踐中也被認可。
“在涉及婦女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制度中,檢察院毫無疑問擁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沒有具體細化。例如,婦聯是否有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呂孝權稱。所以,呂孝權認為,為加強婦女權益保護,賦予婦聯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非常必要。
界面新聞注意到,今年1月25日,上海市政協委員翁文磊在上海市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大會上發言時曾建議,加快構建上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機制。 對各級檢察機關及婦聯等群團組織,無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單位的訴訟主體地位進行確認,為開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提供法律依據。
針對外界呼吁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公益訴訟機制,檢察日報2020年7月曾報道,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正在與全國婦聯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