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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存款“失蹤”,涉案2.5億元,涉事高管獲刑,儲戶該不該向銀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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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存款“失蹤”,涉案2.5億元,涉事高管獲刑,儲戶該不該向銀行追責?

銀行該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

文|獨角金融  付影

宇宙第一大行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登上微博熱搜,而有關該行原高管梁建紅一手操縱的28名儲戶存款消失事件逐漸被揭開。從該案一審判決結果看,銀行高管負全責,認定其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關于此案,各方爭議焦點在于,銀行高管屬個人犯罪行為還是職務侵占行為。一方認為,儲戶資金被盜,是背后有為梁建紅背書的銀行才導致儲戶信任犯罪嫌疑人,與沒有職務者實施的盜竊、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另一方則認為,受害者(即儲戶)輕信銀行高管導致該案件的發生。受害人設置存單密碼,是按照銀行工作人員要求設置的,此外,儲戶身份證離身,導致梁建紅和時某等人有機可乘,最終造成受害者存款被盜。

本該是資金存放最安全的地方,反倒因高管的犯罪行為而消失,對于受害者來說,仍有1.2億資金未追回,銀行又是否應該埋單?銀行又該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

1還原28名儲戶2.5億存款“失蹤”案

近日,“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登上微博熱搜榜首,而有關工行南寧分行原高管梁建紅操縱的金融大案也逐步浮出水面。

據《華夏時報》報道,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就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作出一審判決,該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梁某因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2名案犯分別獲7-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件還要追溯至2017年下半年。2017年8月起,彼時,梁建紅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利用職務之便,梁建紅動起了歪心思。

上任不久,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吸取資金為由,通過中間人找到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該行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于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的行為。

經南寧中院審理查明,從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除了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每個月還額外支付給中間人4.5%左右的收益,為順利竊取儲戶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認定梁建紅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在辦理存款過程中,梁建紅向儲戶提出以下要求:大額存單密碼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密碼;存單須在梁建紅、企業方、儲戶在場時封存并簽字;存單到期后,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存單封存后,客戶將身份證交給銀行梁建紅與企業方去核實客戶身份。

為順利竊取銀行客戶存單款,梁建紅讓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時蓓負責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客戶不注意時替換真實存單。

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紅通過其他人員為其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經鑒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單等銀行票證中,350份為偽造。

據《華夏時報》報道,工行南寧東葛支行,一名儲戶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著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到該行辦理業務,當被柜員識破系偽造后當場報警。這起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

一審法院南寧中院認為,梁建紅因對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產生了制作假存單替換儲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將儲戶存單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其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務故意明顯,梁建紅與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

辦理大額存單業務是在工行,存款被該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將資金轉走,一審法院判定銀行未承擔賠付責任,這意味著銀行全身而退。

經鑒定,梁建紅、時蓓通過上述方式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億元,仍有1.2億資金未追回。

如今,被告人提出上訴,多名受害者準備聘請知名律師周兆成作為代理律師依法維權。周律師認為,梁建紅等人犯罪應構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因為梁建紅系銀行員工,受害人現金、身份證提交給她,就是提交給銀行,屬于客戶與銀行辦理業務的行為,梁建紅將客戶存款轉走,侵害的應該是銀行的利益。

銀行是否承擔相應責任,案涉2.5億元巨額存款從銀行消失,二審銀行高管是職務侵占還是維持原判?如果被定性為職務侵占,銀行賠償儲戶多少損失等討論,仍在發酵。

@廣西工行宣傳微博3月18日發布了一則工行南寧分行的公告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系個人犯罪行為。

2儲戶資金消失并非個例

近年,有關銀行“內鬼”作案導致儲戶利益受損的案件時有發生。

2015年,高某經中間人介紹,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張某購買年息高達40%以上的理財產品,其在空白轉賬憑證上簽名后,將150萬元轉入張某控制的賬戶,并先后收取利息及款項20萬余元。2016年,張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刑罰。高某要求銀行兌付150萬元理財產品未果致訴。

2015年10月23日晚,北京市朝陽區吳先生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提示,稱其銀行卡被消費9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吳先生立即登陸PC網銀查看情況,竟發現在10月21日凌晨1點50分,此卡已被轉走20萬元人民幣。而在此之前他沒有進行任何操作,更沒有接收到動態驗證碼。后經警方查實,吳先生的銀行卡上共計28.8萬余元均已被轉移至其他賬戶上。

2014年10月開始,11名儲戶在浙江某銀行存款,每人存款金額從百萬至千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6200余萬元,存款期限一年。2015年10月份,當存款到期時,儲戶陸續拿著存款單到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存款單上的編號,銀行系統查不到,后被銀行證實儲戶手里的“存款單是假的”。2015年11月,涉事銀行的兩名內部人員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被警方控制。

2013年,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曾宣布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1億元存款被盜。事后嫌疑人被捕、部分被盜資金被追回。

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更早之前的2006年,湖州一儲戶200多萬元存款被他人利用偽造銀行卡消費取現。當地法院對此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儲戶擔責70%,銀行擔責30%。

銀行改革前,銀行每一筆存款業務均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操作,但也有金額限制,5萬或10萬以上存款,需主管復核。不過,自從銀行改革后,客戶增多,為提高效率,銀行綜合柜員制一般需要一人負責,如果涉及大額和特殊業務,則需要主管授權。

而在裁判文書網,受害人起訴涉事銀行的存款合同糾紛中,法院多以“涉及經濟犯罪”駁回起訴。

關于工行南寧分行是否承擔責任,判決書也顯示“梁某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不予評判”。

3銀行能否全身而退?

回到梁建紅二審起訴上,受害者聘請的律師認為,梁建紅等人犯罪應構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那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又有哪些區分?

針對上述疑慮,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華分析稱,從職務侵占罪的角度分析,行為人作為銀行員工,侵占的是銀行財產。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刑法》第271條規定了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如果定為盜竊罪,行為人盜竊的是儲戶的財產。

張永華表示,一些案件中出現了罪名的爭議,也就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符合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法院的判決方式是,在兩個罪名中選擇一個較重的進行判決。這是從對行為人予以刑事處罰的角度進行定罪。

他認為,具體案件還要分析具體情況,如果損失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有著緊密的因果聯系,應認定其行為利用的是其職務之便,而非一般的工作之便,在這種情況下,按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更加適當。

案件發生后,截至目前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儲戶又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銀行工作人員盜竊罪、詐騙等罪名,直接影響儲戶的利益。

張永華稱,按照刑法的追責邏輯,如果定為職務侵占罪,受害人是銀行。盜竊罪受害人是儲戶。由此導致,案件如果按照職務侵占罪判決,則儲戶跟銀行的儲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銀行仍按原來的儲蓄合同履行對儲戶的義務,包括按期、全額歸還儲蓄財產。而盜竊罪案,受害人是儲戶的情況下,最直接的刑事判決邏輯是,由行為人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銀行。

此前也有類似案件,在銀行員工盜竊罪、詐騙罪的案件中,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張永華稱,但是這些案件是具高度爭議性的。在這個問題上,最高院其實有判例。最高院認為,存款人與銀行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即使所存款項丟失系因銀行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所致,但由于存款人系與銀行而非與個人建立存款關系,且無證據證明存款人參與了銀行原負責人犯罪行為,故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犯罪所應承擔責任并不能排除單位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銀行工作人員犯的是職務侵占罪、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如果符合上述最高院裁判案例所述條件,儲戶都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權力救濟。

有律師在接受“V觀財報”采訪時表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從現有資料來看,南寧中院也并未認定銀行不擔責,只是表達這個案子現在審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責任,銀行的責任需要另案處理。投資者可以繼續追究工行的責任。

在銀行界素有“宇宙第一大行”之美譽的工行,無論是綜合實力還是營業收入、凈利潤都名列前茅。然而,亮眼的業績背后,工商銀行卻成了客戶投訴最多的銀行。

據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的《關于2021年第四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21年第四季度,工商銀行投訴量超過農行,位列國有銀行第一位,環比增長12.5%,占國有銀行投訴總量的22.3%。

這場因暗箱操作而消失的存款,對于儲戶來說可謂是天降橫禍,法律對肇事者做出懲罰的同時,銀行是否有管理漏洞導致“家賊”有機可乘、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成為當下銀行迫切應對的問題。而網絡輿論代替不了法律的調查,相信未來隨著二審判決書的發布,將會為社會、為儲戶討回公道,在恐慌中撫平人心。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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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存款“失蹤”,涉案2.5億元,涉事高管獲刑,儲戶該不該向銀行追責?

銀行該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

文|獨角金融  付影

宇宙第一大行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下稱“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登上微博熱搜,而有關該行原高管梁建紅一手操縱的28名儲戶存款消失事件逐漸被揭開。從該案一審判決結果看,銀行高管負全責,認定其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關于此案,各方爭議焦點在于,銀行高管屬個人犯罪行為還是職務侵占行為。一方認為,儲戶資金被盜,是背后有為梁建紅背書的銀行才導致儲戶信任犯罪嫌疑人,與沒有職務者實施的盜竊、詐騙行為有本質區別。

另一方則認為,受害者(即儲戶)輕信銀行高管導致該案件的發生。受害人設置存單密碼,是按照銀行工作人員要求設置的,此外,儲戶身份證離身,導致梁建紅和時某等人有機可乘,最終造成受害者存款被盜。

本該是資金存放最安全的地方,反倒因高管的犯罪行為而消失,對于受害者來說,仍有1.2億資金未追回,銀行又是否應該埋單?銀行又該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

1還原28名儲戶2.5億存款“失蹤”案

近日,“工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登上微博熱搜榜首,而有關工行南寧分行原高管梁建紅操縱的金融大案也逐步浮出水面。

據《華夏時報》報道,2021年11月19日,南寧中院就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作出一審判決,該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總經理梁某因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時某及另兩2名案犯分別獲7-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件還要追溯至2017年下半年。2017年8月起,彼時,梁建紅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利用職務之便,梁建紅動起了歪心思。

上任不久,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吸取資金為由,通過中間人找到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到該行辦理大額存單業務,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于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的行為。

經南寧中院審理查明,從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除了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每個月還額外支付給中間人4.5%左右的收益,為順利竊取儲戶存單款,梁建紅還指使下屬時某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儲戶不備替換真實存單。一審判決結果顯示,認定梁建紅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在辦理存款過程中,梁建紅向儲戶提出以下要求:大額存單密碼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密碼;存單須在梁建紅、企業方、儲戶在場時封存并簽字;存單到期后,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存單封存后,客戶將身份證交給銀行梁建紅與企業方去核實客戶身份。

為順利竊取銀行客戶存單款,梁建紅讓其實際控制的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務時蓓負責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趁客戶不注意時替換真實存單。

2017年下半年起,梁建紅通過其他人員為其偽造存單等銀行票證。經鑒定,本案扣押的419份存單等銀行票證中,350份為偽造。

據《華夏時報》報道,工行南寧東葛支行,一名儲戶曾于2018年12月7日拿著梁建紅替換的假存單到該行辦理業務,當被柜員識破系偽造后當場報警。這起案件最終不了了之,梁建紅得以繼續作案半年之久。

一審法院南寧中院認為,梁建紅因對外借款需支付利息、投資項目虧損等原因,產生了制作假存單替換儲戶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將儲戶存單中的存款取出供自己使用,其主觀上非法占有他人財務故意明顯,梁建紅與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

辦理大額存單業務是在工行,存款被該行高管梁建紅利用職權將資金轉走,一審法院判定銀行未承擔賠付責任,這意味著銀行全身而退。

經鑒定,梁建紅、時蓓通過上述方式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億元,仍有1.2億資金未追回。

如今,被告人提出上訴,多名受害者準備聘請知名律師周兆成作為代理律師依法維權。周律師認為,梁建紅等人犯罪應構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因為梁建紅系銀行員工,受害人現金、身份證提交給她,就是提交給銀行,屬于客戶與銀行辦理業務的行為,梁建紅將客戶存款轉走,侵害的應該是銀行的利益。

銀行是否承擔相應責任,案涉2.5億元巨額存款從銀行消失,二審銀行高管是職務侵占還是維持原判?如果被定性為職務侵占,銀行賠償儲戶多少損失等討論,仍在發酵。

@廣西工行宣傳微博3月18日發布了一則工行南寧分行的公告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系個人犯罪行為。

2儲戶資金消失并非個例

近年,有關銀行“內鬼”作案導致儲戶利益受損的案件時有發生。

2015年,高某經中間人介紹,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張某購買年息高達40%以上的理財產品,其在空白轉賬憑證上簽名后,將150萬元轉入張某控制的賬戶,并先后收取利息及款項20萬余元。2016年,張某因犯、挪用資金罪被判處刑罰。高某要求銀行兌付150萬元理財產品未果致訴。

2015年10月23日晚,北京市朝陽區吳先生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提示,稱其銀行卡被消費9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吳先生立即登陸PC網銀查看情況,竟發現在10月21日凌晨1點50分,此卡已被轉走20萬元人民幣。而在此之前他沒有進行任何操作,更沒有接收到動態驗證碼。后經警方查實,吳先生的銀行卡上共計28.8萬余元均已被轉移至其他賬戶上。

2014年10月開始,11名儲戶在浙江某銀行存款,每人存款金額從百萬至千萬元不等,總金額高達6200余萬元,存款期限一年。2015年10月份,當存款到期時,儲戶陸續拿著存款單到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存款單上的編號,銀行系統查不到,后被銀行證實儲戶手里的“存款單是假的”。2015年11月,涉事銀行的兩名內部人員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被警方控制。

2013年,上市公司酒鬼酒(000799.SZ)曾宣布在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分行1億元存款被盜。事后嫌疑人被捕、部分被盜資金被追回。

2008年,儲戶張某將900萬元存入工商銀行江蘇揚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卻發現已被銀行營業部主任何衛華轉走,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更早之前的2006年,湖州一儲戶200多萬元存款被他人利用偽造銀行卡消費取現。當地法院對此作出的一審判決顯示,儲戶擔責70%,銀行擔責30%。

銀行改革前,銀行每一筆存款業務均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操作,但也有金額限制,5萬或10萬以上存款,需主管復核。不過,自從銀行改革后,客戶增多,為提高效率,銀行綜合柜員制一般需要一人負責,如果涉及大額和特殊業務,則需要主管授權。

而在裁判文書網,受害人起訴涉事銀行的存款合同糾紛中,法院多以“涉及經濟犯罪”駁回起訴。

關于工行南寧分行是否承擔責任,判決書也顯示“梁某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并不在本案審理范圍之內,不予評判”。

3銀行能否全身而退?

回到梁建紅二審起訴上,受害者聘請的律師認為,梁建紅等人犯罪應構職務侵占罪而不是盜竊罪。那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又有哪些區分?

針對上述疑慮,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華分析稱,從職務侵占罪的角度分析,行為人作為銀行員工,侵占的是銀行財產。根據《刑法》第271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刑法》第271條規定了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盜竊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如果定為盜竊罪,行為人盜竊的是儲戶的財產。

張永華表示,一些案件中出現了罪名的爭議,也就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符合職務侵占罪和盜竊罪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法院的判決方式是,在兩個罪名中選擇一個較重的進行判決。這是從對行為人予以刑事處罰的角度進行定罪。

他認為,具體案件還要分析具體情況,如果損失的發生與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有著緊密的因果聯系,應認定其行為利用的是其職務之便,而非一般的工作之便,在這種情況下,按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更加適當。

案件發生后,截至目前仍有約1.2億元未歸還。儲戶又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銀行工作人員盜竊罪、詐騙等罪名,直接影響儲戶的利益。

張永華稱,按照刑法的追責邏輯,如果定為職務侵占罪,受害人是銀行。盜竊罪受害人是儲戶。由此導致,案件如果按照職務侵占罪判決,則儲戶跟銀行的儲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銀行仍按原來的儲蓄合同履行對儲戶的義務,包括按期、全額歸還儲蓄財產。而盜竊罪案,受害人是儲戶的情況下,最直接的刑事判決邏輯是,由行為人向儲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銀行。

此前也有類似案件,在銀行員工盜竊罪、詐騙罪的案件中,判決銀行不承擔責任。

張永華稱,但是這些案件是具高度爭議性的。在這個問題上,最高院其實有判例。最高院認為,存款人與銀行之間形成存款關系,即使所存款項丟失系因銀行原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所致,但由于存款人系與銀行而非與個人建立存款關系,且無證據證明存款人參與了銀行原負責人犯罪行為,故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犯罪所應承擔責任并不能排除單位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無論銀行工作人員犯的是職務侵占罪、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如果符合上述最高院裁判案例所述條件,儲戶都可能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權力救濟。

有律師在接受“V觀財報”采訪時表示,本次事件是典型的刑、民交叉的事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從現有資料來看,南寧中院也并未認定銀行不擔責,只是表達這個案子現在審的是作案人的刑事責任,銀行的責任需要另案處理。投資者可以繼續追究工行的責任。

在銀行界素有“宇宙第一大行”之美譽的工行,無論是綜合實力還是營業收入、凈利潤都名列前茅。然而,亮眼的業績背后,工商銀行卻成了客戶投訴最多的銀行。

據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的《關于2021年第四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2021年第四季度,工商銀行投訴量超過農行,位列國有銀行第一位,環比增長12.5%,占國有銀行投訴總量的22.3%。

這場因暗箱操作而消失的存款,對于儲戶來說可謂是天降橫禍,法律對肇事者做出懲罰的同時,銀行是否有管理漏洞導致“家賊”有機可乘、如何保障客戶存款的安全閘門,成為當下銀行迫切應對的問題。而網絡輿論代替不了法律的調查,相信未來隨著二審判決書的發布,將會為社會、為儲戶討回公道,在恐慌中撫平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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