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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失敗終身被鎖,想解散公司不成功,股權設計踩了哪些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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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失敗終身被鎖,想解散公司不成功,股權設計踩了哪些大坑?

查法院判決書發現,有人創業失敗被鎖定終身。

文|股權道

2022年3月17日晚,創始人王老師發一篇名為《賣了4套房,創業12年,如今負債1億,無家可歸》的文章刷屏了。

注:“股權道”向來不參與八卦,我們的文章只為學習他人值得學習的地方,不踩他人踩過的坑。

第二天,疑似前合伙人的李某發朋友圈,直指王老師曾用卑劣手段讓自己從項目出去,背叛、屈辱,讓她很長時間走不出來。

還說另有三位合伙人也被掃地出門,而另一位徐某被以眾籌方式忽悠投資后正在打官司。

李某還提到了徐院、功權老師、開復老師、知名券商、京東、用友、BAT等名企名人。

第三天,自稱王老師御用律師、金光閃閃清華畢業的精英律師回應。

第四天,李某二次回應。

兩人的文學水平都很高。

第五天,創始人接受采訪。

我查了法院判決書,發現一些背后的真相。

關于創業踩坑后負債1億,與合伙人的紛爭等問題,下次再做分析。

這篇文章主要分析徐某的故事,徐某簽錯股東協議被鎖死,想解散公司也不成功,也許值得創業的朋友學習和反思。

注:與徐某相關的案例不是那位御用律師代理的,甲公司發生過一系列官司,請過多位不同的律師。

一、王老師的創業歷程

王老師自己寫,2009年賣第一套房開始創業。

法院判決書顯示,之前用丙公司作為經營主體。

2016年賣第三套房拓展更多托育園,公司越做越好。

2016年新注冊甲公司,也是后來拿來經營和融資的目標公司。

2017年拿到投資,一口氣開到了十幾家分園。

而李某提到的那位徐某,就是在2017年與甲公司合作的。

王老師說,2019年做成了全國最大的托育直營連鎖品牌,近40家園,經營順暢,從來不愁生源。

公司估值達5個多億,前來合作的風投絡繹不絕,接待了一批又一批。

王老師被各大衛視邀請擔任育兒節目嘉賓,被權威機構聘為特邀專家全國巡講,站在了世界兒科兒保大會上做專業演講。

但是,后來疫情反反復復,一波又一波襲來。

自己不停地籌集資金往園區填坑,以各種形式找銀行貸款,最后賣掉自住的房子繼續投入。

賭完全部家產,負債累累,禍不單行。

員工罷工、離職、客戶投訴,投資機構起訴,股權被凍結,微信零錢被鎖定。

做出了那么多努力,最后還是一敗涂地。

二、甲公司與徐某的合作

倒回2017年6月,甲公司和徐某共同投資的乙公司正式成立,股東是甲公司和徐某兩個,其中甲公司持股51%,徐某持股49%。

乙公司由王老師擔任執行董事,徐某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杜某擔任監事。

在乙公司成立之前的2017年4月,徐某與甲公司簽協議約定:

1. 甲公司出資21萬元、持股51%,而徐某出資40萬元、持股比例49%。

就是說,乙公司的兩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出錢比例不同,兩個股東是不等比例出資。

2. 協議書約定了財務管理、紅利分配、品牌使用、印章證照管理、法定代表人等。

3. 協議約定了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2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1)不得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2)不得直接或間接從與甲公司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3)不得發生任何籌劃、資助、幫助任何相關業務。

(4)不得經營其他保育園或與保育園相關的業務。

徐某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無經濟補償,違反競業禁止將受處罰,賠償50萬元,并沒收獲得的經濟利益。

如因甲公司單方提前終止合作、甲公司上市或破產等導致徐某被迫退出合作、因不可抗力導致合作項目無法實際運營的,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王老師接受采訪時說,前三輪融資都沒請律師,和投資人簽了比較不利于自己的回購協議。

但和徐某的合作有嚴格的競業限制、不等比例出資,沒請律師都會起草這樣的合同,這創始人很有水平哦。

這不是員工的那種競業限制,徐某后來為了擺脫枷鎖,打了近10場官司仍沒解決。

關于員工的競業限制,上一篇文章寫過:寒武紀首席技術官放棄7億多的股票離職的故事。

三、合作散伙后鬧紛爭

甲公司和徐某合作成立乙公司后,徐某做了其中一個園長。

但合作還沒到一年,徐某就在2018年5月27日離職了,而2018年還是甲公司的高光時刻。

可是,徐某不只是員工,還是股東。

員工可以隨便離職,但股東關系不是隨便就可以結束的,而且徐某還有競業限制在身。

有一句說:合伙容易散伙難,他們為此打起了10多場官司。

1. 徐某要求查賬

徐某說,發現乙公司給甲公司支付品牌費,但合作中并沒有這樣的約定。

徐某要求進行財務審計未果,在離職的第二個月、就是2018年6月起訴要求查賬。

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要求,但他卻沒按法院的通知去查賬。

王老師接受采訪時說,徐某后來還被罰款了。

我作為股權律師,提醒各位創業者注意:

徐某和甲公司是按照不等比例出資的,這種情況下還要不要給品牌方支付品牌費?建議各位在簽協議時考慮清楚,寫清楚。

2. 徐某入職Y公司

2018年10月,離職5個月后徐某入職Y教培公司。

甲公司決定撤掉徐某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徐某不同意被撤,雙方打起了多輪官司。

3. 徐某被撤職

王老師方去法院起訴,要求徐某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法定代表人。

因為甲公司在乙公司持股51%,而甲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只需要甲公司自己同意就能把徐某換掉。

所以,起訴獲得法院的支持,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換成了王老師的丈夫馬某。

4. 被撤職的徐某反擊

在被起訴后,徐某也以乙公司的名義起訴,要求歸還乙公司的全部證照原件,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營業執照正副本,銀行卡、密鑰、財務會計賬等。

但是,更換法定代表人的官司先行判決,法院說徐某已經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乙公司起訴,所以敗訴了。

5. 徐某被訴違反競業限制賠50

2019年,甲公司起訴徐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求徐某支付50萬元違約金,并承擔2萬元的律師費。

這樣的事,你覺得法院會怎么判呢?

后面再詳細分析。

6. 徐某為擺脫枷鎖起訴解散公司

作為反制手段,徐某去法院起訴要求解散乙公司。

徐某說,公司不按時向股東提供財務報告,不分紅,發生大量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資產等。

但法院說:

關聯交易、股東違法、股東權益受損或公司經營虧損等都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1)未達到股東持續兩年以上長期沖突的條件。

(2)股權比例是49:51,可以做出決定,沒有形成僵局。

(3)經營事務未因股東矛盾而陷于停滯,2018年營業收入比2017年大幅增長67%。

所以,法院在2019年11月判決,不支持解散乙公司。

乙公司不解散,合作協議不終止,徐某作為公司的股東,豈不是要終身受競業限制?

四、競業限制問題

前面的官司都發生在疫情之前,就是甲公司的高光時刻。

而競業限制的問題,雖然在疫情之前的2019年起訴,但經歷了一審二審后,到2021年3月才做出終審判決,而在2021年還有機構想投資甲公司。

4.1 關于股權回購

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雙方曾就回購徐某的股權進行協商,回購價格已經談好了,但因支付方式存在分歧而沒能成交。

而王老師在2022年3月接受采訪時說,徐某要求按三倍價格回購,王老師覺得價格不合理。

徐某投資40萬,3倍價格就是120萬。

這價格到底高不高?并沒有絕對標準。

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問題,你可以在簽協議時約定好按什么標準回購。

甲公司從2017年開始獲得融資,2019年正是高光時刻,從2017年到2019年估值有沒有漲了3倍?

但是,到2020年遇到疫情后,形勢可能就不一樣了,現在瀕臨生死邊緣。

當時支付條件沒談妥,是不是先付款后做股東變更?還是先做股東變更后付款?

徐某有沒有后悔當初沒有答應那樣的條件呢?

自由重要還是錢重要?建議你想清楚哦。

4.2 關于競業限制

(1)徐某是否應遵守競業禁止約定?

法院說,雖然雙方存在多場官司糾紛,但徐某和甲公司的合同關系沒有解除,徐某就應遵守協議的競業禁止約定。

(2)徐某入職Y公司是否違反協議?

甲公司從事的是早托業務。

徐某說,他在Y公司擔任的是素質教育事業部運營經理一職。

在Y集團,早托與素質教育分屬于不同業務。

早托業務由X公司負責,而X公司是獨立法人,徐某入職的是Y公司,不是X公司。

而且,徐某已從Y公司離職。

但是,甲公司請的廣州律師明顯技高一籌。

A. 甲公司提供Y集團官網介紹,上面寫有經營嬰幼兒托育、保育業務,證明與甲公司屬于同類業務,存在競爭關系。

B. 招聘網站上Y公司招聘早幼托中心主任、托班老師等職位,證明Y公司實際從事早托業務,與甲公司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

法院說:

雖然Y公司的工商登記業務范圍是針對青少兒的素質教育,但甲公司提交的招聘信息顯示,Y公司實際從事早托業務,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所以,徐某入職的Y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徐某違反協議約定。

(3)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是否合理?

徐某說,徐某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存在多場官司糾紛,如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將無法解散,與徐某的合作將無法終止,徐某就要一輩子套上枷鎖,這不合理。

但法院說:

協議約定競業禁止是有期限的,指向清晰明確,就是在:

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2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并非沒有期限。

(4)是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

如果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才需要承擔競業限制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就算簽了協議勞動者也不用受限制。

法院說:

雖然協議有關于徐某擔任園長的約定,但除此之外,并沒有一般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所以,這個協議是合作協議性質,不具備勞動合同性質,就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對于非勞動合同的其他協議,法律沒有規定需要支付補償金才需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協議怎么簽就要怎么承擔責任。

(5)徐某該賠多少錢?

甲公司要求徐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50萬違約金,還有2萬律師費。

法院說:

甲公司沒能證明因徐某違約造成直接損失,而協議約定50萬元違約金過高,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法院酌定按照協議約定的20%計算,就是10萬元。

2萬元的律師費,合同沒約定,所以法院不支持。

一審訴訟費甲公司承擔80%,徐某承擔20%。

二審是徐某上訴的,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二審訴訟費由徐某承擔。

五、股權道點滴思考

雖然官司結束了,但徐某的事還沒結束。

徐某和甲公司簽的協議并沒有解除,乙公司也沒解散,甲公司走在生死邊緣,但乙某依然要承擔合同的責任。

徐某以后怎么辦?還能從事這行業嗎?

如果問題不解決,就這樣被鎖死一輩子?

我們之前還分析過,別的創始人為融資簽協議也被鎖死的案例。

還有上市公司簽個保密協議,最后賠了7.5億元。

提醒各位創業者,簽協議請謹慎。

簽協議就是定規則,協議簽完后,如果協議各方不同意是沒法改的。

打官司是用規則,請再高明的律師也改變不了已經定好的規則。

比如有些癌癥是無藥可治的,請再高明的醫生也救不了,最好的辦法是不要得癌癥。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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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失敗終身被鎖,想解散公司不成功,股權設計踩了哪些大坑?

查法院判決書發現,有人創業失敗被鎖定終身。

文|股權道

2022年3月17日晚,創始人王老師發一篇名為《賣了4套房,創業12年,如今負債1億,無家可歸》的文章刷屏了。

注:“股權道”向來不參與八卦,我們的文章只為學習他人值得學習的地方,不踩他人踩過的坑。

第二天,疑似前合伙人的李某發朋友圈,直指王老師曾用卑劣手段讓自己從項目出去,背叛、屈辱,讓她很長時間走不出來。

還說另有三位合伙人也被掃地出門,而另一位徐某被以眾籌方式忽悠投資后正在打官司。

李某還提到了徐院、功權老師、開復老師、知名券商、京東、用友、BAT等名企名人。

第三天,自稱王老師御用律師、金光閃閃清華畢業的精英律師回應。

第四天,李某二次回應。

兩人的文學水平都很高。

第五天,創始人接受采訪。

我查了法院判決書,發現一些背后的真相。

關于創業踩坑后負債1億,與合伙人的紛爭等問題,下次再做分析。

這篇文章主要分析徐某的故事,徐某簽錯股東協議被鎖死,想解散公司也不成功,也許值得創業的朋友學習和反思。

注:與徐某相關的案例不是那位御用律師代理的,甲公司發生過一系列官司,請過多位不同的律師。

一、王老師的創業歷程

王老師自己寫,2009年賣第一套房開始創業。

法院判決書顯示,之前用丙公司作為經營主體。

2016年賣第三套房拓展更多托育園,公司越做越好。

2016年新注冊甲公司,也是后來拿來經營和融資的目標公司。

2017年拿到投資,一口氣開到了十幾家分園。

而李某提到的那位徐某,就是在2017年與甲公司合作的。

王老師說,2019年做成了全國最大的托育直營連鎖品牌,近40家園,經營順暢,從來不愁生源。

公司估值達5個多億,前來合作的風投絡繹不絕,接待了一批又一批。

王老師被各大衛視邀請擔任育兒節目嘉賓,被權威機構聘為特邀專家全國巡講,站在了世界兒科兒保大會上做專業演講。

但是,后來疫情反反復復,一波又一波襲來。

自己不停地籌集資金往園區填坑,以各種形式找銀行貸款,最后賣掉自住的房子繼續投入。

賭完全部家產,負債累累,禍不單行。

員工罷工、離職、客戶投訴,投資機構起訴,股權被凍結,微信零錢被鎖定。

做出了那么多努力,最后還是一敗涂地。

二、甲公司與徐某的合作

倒回2017年6月,甲公司和徐某共同投資的乙公司正式成立,股東是甲公司和徐某兩個,其中甲公司持股51%,徐某持股49%。

乙公司由王老師擔任執行董事,徐某擔任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杜某擔任監事。

在乙公司成立之前的2017年4月,徐某與甲公司簽協議約定:

1. 甲公司出資21萬元、持股51%,而徐某出資40萬元、持股比例49%。

就是說,乙公司的兩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出錢比例不同,兩個股東是不等比例出資。

2. 協議書約定了財務管理、紅利分配、品牌使用、印章證照管理、法定代表人等。

3. 協議約定了徐某在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2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1)不得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2)不得直接或間接從與甲公司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3)不得發生任何籌劃、資助、幫助任何相關業務。

(4)不得經營其他保育園或與保育園相關的業務。

徐某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無經濟補償,違反競業禁止將受處罰,賠償50萬元,并沒收獲得的經濟利益。

如因甲公司單方提前終止合作、甲公司上市或破產等導致徐某被迫退出合作、因不可抗力導致合作項目無法實際運營的,不受競業禁止的限制。

王老師接受采訪時說,前三輪融資都沒請律師,和投資人簽了比較不利于自己的回購協議。

但和徐某的合作有嚴格的競業限制、不等比例出資,沒請律師都會起草這樣的合同,這創始人很有水平哦。

這不是員工的那種競業限制,徐某后來為了擺脫枷鎖,打了近10場官司仍沒解決。

關于員工的競業限制,上一篇文章寫過:寒武紀首席技術官放棄7億多的股票離職的故事。

三、合作散伙后鬧紛爭

甲公司和徐某合作成立乙公司后,徐某做了其中一個園長。

但合作還沒到一年,徐某就在2018年5月27日離職了,而2018年還是甲公司的高光時刻。

可是,徐某不只是員工,還是股東。

員工可以隨便離職,但股東關系不是隨便就可以結束的,而且徐某還有競業限制在身。

有一句說:合伙容易散伙難,他們為此打起了10多場官司。

1. 徐某要求查賬

徐某說,發現乙公司給甲公司支付品牌費,但合作中并沒有這樣的約定。

徐某要求進行財務審計未果,在離職的第二個月、就是2018年6月起訴要求查賬。

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要求,但他卻沒按法院的通知去查賬。

王老師接受采訪時說,徐某后來還被罰款了。

我作為股權律師,提醒各位創業者注意:

徐某和甲公司是按照不等比例出資的,這種情況下還要不要給品牌方支付品牌費?建議各位在簽協議時考慮清楚,寫清楚。

2. 徐某入職Y公司

2018年10月,離職5個月后徐某入職Y教培公司。

甲公司決定撤掉徐某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職務,但徐某不同意被撤,雙方打起了多輪官司。

3. 徐某被撤職

王老師方去法院起訴,要求徐某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法定代表人。

因為甲公司在乙公司持股51%,而甲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只需要甲公司自己同意就能把徐某換掉。

所以,起訴獲得法院的支持,法定代表人由徐某換成了王老師的丈夫馬某。

4. 被撤職的徐某反擊

在被起訴后,徐某也以乙公司的名義起訴,要求歸還乙公司的全部證照原件,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營業執照正副本,銀行卡、密鑰、財務會計賬等。

但是,更換法定代表人的官司先行判決,法院說徐某已經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乙公司起訴,所以敗訴了。

5. 徐某被訴違反競業限制賠50

2019年,甲公司起訴徐某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求徐某支付50萬元違約金,并承擔2萬元的律師費。

這樣的事,你覺得法院會怎么判呢?

后面再詳細分析。

6. 徐某為擺脫枷鎖起訴解散公司

作為反制手段,徐某去法院起訴要求解散乙公司。

徐某說,公司不按時向股東提供財務報告,不分紅,發生大量關聯交易,轉移公司資產等。

但法院說:

關聯交易、股東違法、股東權益受損或公司經營虧損等都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1)未達到股東持續兩年以上長期沖突的條件。

(2)股權比例是49:51,可以做出決定,沒有形成僵局。

(3)經營事務未因股東矛盾而陷于停滯,2018年營業收入比2017年大幅增長67%。

所以,法院在2019年11月判決,不支持解散乙公司。

乙公司不解散,合作協議不終止,徐某作為公司的股東,豈不是要終身受競業限制?

四、競業限制問題

前面的官司都發生在疫情之前,就是甲公司的高光時刻。

而競業限制的問題,雖然在疫情之前的2019年起訴,但經歷了一審二審后,到2021年3月才做出終審判決,而在2021年還有機構想投資甲公司。

4.1 關于股權回購

法院判決書顯示,在打官司的過程中,雙方曾就回購徐某的股權進行協商,回購價格已經談好了,但因支付方式存在分歧而沒能成交。

而王老師在2022年3月接受采訪時說,徐某要求按三倍價格回購,王老師覺得價格不合理。

徐某投資40萬,3倍價格就是120萬。

這價格到底高不高?并沒有絕對標準。

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問題,你可以在簽協議時約定好按什么標準回購。

甲公司從2017年開始獲得融資,2019年正是高光時刻,從2017年到2019年估值有沒有漲了3倍?

但是,到2020年遇到疫情后,形勢可能就不一樣了,現在瀕臨生死邊緣。

當時支付條件沒談妥,是不是先付款后做股東變更?還是先做股東變更后付款?

徐某有沒有后悔當初沒有答應那樣的條件呢?

自由重要還是錢重要?建議你想清楚哦。

4.2 關于競業限制

(1)徐某是否應遵守競業禁止約定?

法院說,雖然雙方存在多場官司糾紛,但徐某和甲公司的合同關系沒有解除,徐某就應遵守協議的競業禁止約定。

(2)徐某入職Y公司是否違反協議?

甲公司從事的是早托業務。

徐某說,他在Y公司擔任的是素質教育事業部運營經理一職。

在Y集團,早托與素質教育分屬于不同業務。

早托業務由X公司負責,而X公司是獨立法人,徐某入職的是Y公司,不是X公司。

而且,徐某已從Y公司離職。

但是,甲公司請的廣州律師明顯技高一籌。

A. 甲公司提供Y集團官網介紹,上面寫有經營嬰幼兒托育、保育業務,證明與甲公司屬于同類業務,存在競爭關系。

B. 招聘網站上Y公司招聘早幼托中心主任、托班老師等職位,證明Y公司實際從事早托業務,與甲公司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

法院說:

雖然Y公司的工商登記業務范圍是針對青少兒的素質教育,但甲公司提交的招聘信息顯示,Y公司實際從事早托業務,與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所以,徐某入職的Y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徐某違反協議約定。

(3)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是否合理?

徐某說,徐某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存在多場官司糾紛,如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將無法解散,與徐某的合作將無法終止,徐某就要一輩子套上枷鎖,這不合理。

但法院說:

協議約定競業禁止是有期限的,指向清晰明確,就是在:

合同履行期間及終止后2年內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并非沒有期限。

(4)是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

如果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競業限制,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勞動者才需要承擔競業限制責任。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就算簽了協議勞動者也不用受限制。

法院說:

雖然協議有關于徐某擔任園長的約定,但除此之外,并沒有一般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所以,這個協議是合作協議性質,不具備勞動合同性質,就是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對于非勞動合同的其他協議,法律沒有規定需要支付補償金才需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協議怎么簽就要怎么承擔責任。

(5)徐某該賠多少錢?

甲公司要求徐某按照協議約定支付50萬違約金,還有2萬律師費。

法院說:

甲公司沒能證明因徐某違約造成直接損失,而協議約定50萬元違約金過高,有違公平原則。所以法院酌定按照協議約定的20%計算,就是10萬元。

2萬元的律師費,合同沒約定,所以法院不支持。

一審訴訟費甲公司承擔80%,徐某承擔20%。

二審是徐某上訴的,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二審訴訟費由徐某承擔。

五、股權道點滴思考

雖然官司結束了,但徐某的事還沒結束。

徐某和甲公司簽的協議并沒有解除,乙公司也沒解散,甲公司走在生死邊緣,但乙某依然要承擔合同的責任。

徐某以后怎么辦?還能從事這行業嗎?

如果問題不解決,就這樣被鎖死一輩子?

我們之前還分析過,別的創始人為融資簽協議也被鎖死的案例。

還有上市公司簽個保密協議,最后賠了7.5億元。

提醒各位創業者,簽協議請謹慎。

簽協議就是定規則,協議簽完后,如果協議各方不同意是沒法改的。

打官司是用規則,請再高明的律師也改變不了已經定好的規則。

比如有些癌癥是無藥可治的,請再高明的醫生也救不了,最好的辦法是不要得癌癥。

本文為轉載內容,授權事宜請聯系原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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