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自4月9日起施行。
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據介紹,《解釋》調整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兩高”相關研究室負責人解釋,野生動物資源的價值主要是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生態價值和市場價值等評估確定。
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后續的銷贓環節。基于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還指出,對相關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非法捕撈案件不再一律入罪
在非法捕撈案件中,司法機關在處理“兩禁”案件時 ,也就是“在禁漁區和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一般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獲的水產品數量差異較大,有的有幾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則只有幾斤、價值只有幾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過嚴。
對此,《解釋》專門規定符合“兩禁”標準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行為人自愿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一規定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以綜合考慮網具的最小網目尺寸、漁具的功率強度、漁獲物中幼魚比例等情節綜合評判行為對漁業資源的具體危害,實現對案件的妥當處理。對于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少、價值較小,但對水產資源破壞較大的,也應當定罪處罰;對于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少、價值較小,且對水產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不予刑事追究。
又如,隨著野生動物數量增加,野生動物致害情況不時發生,甚至出現傷人事件。有的農民為了保護農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預防性措施獵捕野豬,對于此類案件,就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裁量。
對買賣、運輸寵物追責刑責應慎重
近年來,有的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引發了社會關注。“兩高”相關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妥當明確此類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確保相關案件處理既于法有據又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是《解釋》制定重點考慮的問題之一。
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也屬于野生動物范疇,也在刑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確實具有特殊性、復雜性,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鑒此,《解釋》專門針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平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群。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共有三批30種動物被列入相應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二是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從實踐來看,有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時間長、技術成熟,對相關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應當慎之又慎。例如,據媒體報道,費氏牡丹鸚鵡原生地為非洲熱帶叢林,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被核準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費氏牡丹鸚鵡被引入我國,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歷史,技術十分成熟。由于歷史原因,多數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對于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特別慎重,要重在通過完善相關行政管理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