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 章宇璠
5月2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3張紀律處分決定書,劍指中投駿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投駿和”)違規行為的三名相關責任人。
此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曾發布紀律處分決定,取消中投駿和會員資格,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中投駿和的違規事實為:
一是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協會接到的投訴信息顯示,多位投資者與中投駿和簽署的《中投駿和基金委托投資協議書》約定,中投駿和按照投資期限和投資金額的不同向投資者承諾相應預期年化收益。
此外,多位投資者提供的深圳前海實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實盈”)和中投駿和出具的相關公告顯示,前海實盈為中投駿和發行的相關產品提供差額補足,承諾8%、9%的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隱瞞投資標的的重大風險,通過份額轉讓的方式實現管理人及前海實盈股東的提前退出,不公平對待投資者,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中投駿和在管產品中投駿和實盈量化2、3、4號私募基金(以下簡稱“量化2號”、 “量化3號”、“量化4號”)均投向前海實盈的公司股權,相關入股資金定向用于前海實盈量化交易系統的研發及操作。
經查,前海實盈的實際控制人凌山已于2018年4月15日被義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批捕;根據中投駿和提交的核查材料,前海實盈于2019年3月正式函告中投駿和相關資產被凍結和實際控制人涉及詐騙案件的情況。
但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間,中投駿和仍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基金份額轉讓協議書》的形式轉讓量化2、3、4號基金份額,且中投駿和未向受讓方揭示基金投資標的存在的巨大風險,相關轉讓方包括中投駿和、前海實盈的股東何仁杰、前海實盈關聯方的法定代表人曾芳, 涉及投訴金額超過6000萬元。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募集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九條的規定。
三是中投駿和未經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即將量化2號、3號、4號的管理人變更為中安實盈(北京)投資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實盈”),且在進行更換管理人的重大事項變更時向協會提供虛假材料。
根據量化2號、3號、4號的基金產品合同,管理人需與投資者、監管輟行協商一致方可進行合同變更,但中投駿和未獲得全體投資者同意即將上述3只產品的管理人變更為中安實盈,由此引發投資者的大量投訴,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中投駿和向協會提交的核查材料,量化2號的投資標的前海實盈于2019年3月27日正式函告中投駿和相 關資產被凍結和其實際控制人涉及詐騙案件的情況。但是中投駿和在申請變更量化2號的管理人時,在協會登記備案系統上傳了《管理人變更協議》,稱量化2號現正運作良好,該協議簽署日期為2019年4月1日。中投駿和涉嫌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協會進行產品的管理人變更,違反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四條的規定。
池俊業,登記為中投駿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嘉,登記為中投駿和總經理、信息填報負責人;江昀,登記為中投駿和合規風控。三人作為公司在協會登記的高級管理人員,對中投駿和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 取消池俊業、鄭嘉、江昀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根據中基協,中投駿和(深圳)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2日,注冊資本為5800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