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 | 章宇璠
6月28日,浙江證監局發布了3張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劍指杭州瑜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杭州瑜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發行并管理的瑜瑤戰鼓五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間,存在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四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不得存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140%,非結構化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一對多”)的總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超過200%的情形。
何國清作為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楊澤斌作為公司時任基金投資經理,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浙江證監局依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對杭州瑜瑤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何國清、楊澤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