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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信托通道業務被判為場外配資,投資人8000萬本金僅“回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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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信托通道業務被判為場外配資,投資人8000萬本金僅“回血”5%

和國民信托旗下兩只信托產品相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吳紹志

信托淪為場外配資工具,國民信托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兩份一審判決書,程某與國民信托的信托糾紛案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判決結果顯示,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合計24.39萬元,并賠償損失380萬元。

6億元信托虧損2.69億元

追溯案件緣由,和國民信托旗下兩只信托產品相關——“國民信托·安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安民1號”)和“國民信托·安民2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安民22號”)。

2017年11月,通過東北證券工作人員介紹,程某與國民信托簽署安民1號信托合同,程某作為B1類受益人認購4000萬元,期限1年,基準收益率10%/年。

產品總規模為3億元,信托經理為郭峰。A類受益人指廣發銀行(代“薪滿益足”人民幣理財計劃),認購2億元,基準收益率6%/年;B1類受益人指程某;B2類受益人認購6000萬元,負有補倉義務。

廣發銀行官網顯示,“薪滿益足” 系列理財產品屬于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根據投資起點金額不同,分為大眾客戶版(5萬起)、準財富管理客戶版(15萬起)、財富管理客戶版(30萬起)、私人銀行版(100萬起)。

國民信托作為受托人,信托報酬按0.3%/年的年費率收取,對劣后方未做盡職調查,聯系較多的也是廣發銀行。

與安民1號相隔僅1個月,2017年12月,程某與國民信托另外簽署了安民22號信托合同,同樣的交易結構,程某作為B1類受益人認購4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兩只信托產品的B2類受益人和投資顧問的郵箱地址一致。程某說,這說明兩只信托產品受同一劣后受益人控制,國民信托從未向其如實說明。

2018年6月,安民1號和安民22號預估凈值跌破平倉線0.9元,B2類委托人未及時追加補倉資金導致平倉。

意識到事情不對,2018年10月,程某之兄找到信托經理郭峰,微信交流中,程某之兄多次對項目并非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表示驚訝,郭峰則指出,主動管理項目信托報酬不會低于1%。

郭峰向程某之兄總結產品設立的過程為:“劣后找的銀行,銀行找的林(東北證券工作人員),林找的你們。”據程某所述,林在介紹時,沒有說過劣后的情況,在認購信托合同時,沒有仔細看合同。

2018年11月,安民1號信托終止,信托收益為-1.31億元,程某4000萬元本金全部“打了水漂”。同年12月,安民22號清算報告顯示,信托收益為-1.38億元,程某分配信托利益共計393.96萬元。

信托合同被判無效,廣發銀行為主要過錯方

最終,案件的重點落在了信托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上。

一審法院認為,國民信托與廣發銀行明知存在利用信托計劃融資、加大杠桿投資證券市場的目的和需求,在未取得融資融券國家特許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罔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異化為場外配資通道,妨害了資本市場交易秩序,擴大了金融風險,有損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涉案信托的信托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信托應為無效。

不過,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懷濤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這個案件還存在一定的變數,主要變數是本案中的結構化信托合同是否屬于場外配資。他認為對此問題還有截然相反的觀點,即認為本案中的結構化信托合同不屬于場外配資,合法有效。

王懷濤分析,從理論上看,原因有四。第一,結構化信托業務并非“通常所稱場外配資業務”(即狹義的場外配資業務)。“通常所稱場外配資業務”是沒有資質的民間配資主體利用計算機軟件的二級分倉功能將自有資金或者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以賺取利息。一般認為該業務特點包括:沒有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置高杠桿、涉眾、融資方決定證券交易等。第二,投資人不涉眾,不會涉及社會公共秩序。第三,結構化信托業務區別于傘形信托,該交易結構下沒有設立不同的子賬戶,未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第四,結構化信托業務屬原銀保監會批準開展業務,該業務本身具有融資的特性,信托公司開展該業務不違反融資融券專營的規定。

根據一審判決,信托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各方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B2類委托人自擔損失的同時,一審法院強調了廣發銀行、國民信托作為金融機構在產品中的過錯。

其中,廣發銀行作為優先級受益權人,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仍積極參與推動設立運行涉案通道信托,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客觀上將資金融出并投入證券市場,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在自擔投入資金損失的基礎上,還應當賠償他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國民信托作為金融機構,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放棄主動管理職責,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通道化,利用其信托機構的身份和結構化信托產品的特有屬性幫助委托人實現場外配資目的,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次要過錯方,將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同時,程某作為成熟投資者,投資時與案涉信托計劃的劣后方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對涉案結構化信托的設計架構、投資模式和投資風險具有一定了解,應為知情,對信托的無效亦具有過錯,但依據現有證據,程某系參與涉案信托各方中較為被動的一方,故對信托無效的責任較小,僅應根據其過錯程度自擔相應部分的損失。

最終判決,安民1號中,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12.39萬元,并賠償損失200萬元;安民22號中,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12.00萬元,并賠償損失180萬元。

但是,這對于程某兩項信托計劃共投入8000萬元本金相比,僅回血5%。

王懷濤律師表示,如果本案一審判決生效,理論上講,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B1受益人可以向A類受益人廣發銀行索賠。但實踐中也是比較難的,要看B1受益人與A類受益人基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實務中有不少B1受益人會向A類受益人出具差額補足文件,據此反而是A類受益人有權向B類受益人索賠。總而言之,要先看約定,再看法定,約定與法定有沖突時,約定優先。

國民信托方面,公司成立于1987年,截至2021年末,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資產合計1854.58億元,同比增長24.18%。

最近公司股東動態頻頻。5月31日,銀保監會在官網公開第五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共計43名,包括15位自然人和28家法人,國民信托大股東上海豐益在列。

6月13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公告,同意上海創信、恒豐裕將其持有的國民信托合計40.72%股權轉讓至富德生命人壽。轉讓完成后,富德生命人壽直接持有的股份將超越上海豐益,成為國民信托的第一大股東。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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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信托通道業務被判為場外配資,投資人8000萬本金僅“回血”5%

和國民信托旗下兩只信托產品相關。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吳紹志

信托淪為場外配資工具,國民信托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兩份一審判決書,程某與國民信托的信托糾紛案由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

判決結果顯示,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合計24.39萬元,并賠償損失380萬元。

6億元信托虧損2.69億元

追溯案件緣由,和國民信托旗下兩只信托產品相關——“國民信托·安民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安民1號”)和“國民信托·安民2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簡稱“安民22號”)。

2017年11月,通過東北證券工作人員介紹,程某與國民信托簽署安民1號信托合同,程某作為B1類受益人認購4000萬元,期限1年,基準收益率10%/年。

產品總規模為3億元,信托經理為郭峰。A類受益人指廣發銀行(代“薪滿益足”人民幣理財計劃),認購2億元,基準收益率6%/年;B1類受益人指程某;B2類受益人認購6000萬元,負有補倉義務。

廣發銀行官網顯示,“薪滿益足” 系列理財產品屬于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根據投資起點金額不同,分為大眾客戶版(5萬起)、準財富管理客戶版(15萬起)、財富管理客戶版(30萬起)、私人銀行版(100萬起)。

國民信托作為受托人,信托報酬按0.3%/年的年費率收取,對劣后方未做盡職調查,聯系較多的也是廣發銀行。

與安民1號相隔僅1個月,2017年12月,程某與國民信托另外簽署了安民22號信托合同,同樣的交易結構,程某作為B1類受益人認購4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兩只信托產品的B2類受益人和投資顧問的郵箱地址一致。程某說,這說明兩只信托產品受同一劣后受益人控制,國民信托從未向其如實說明。

2018年6月,安民1號和安民22號預估凈值跌破平倉線0.9元,B2類委托人未及時追加補倉資金導致平倉。

意識到事情不對,2018年10月,程某之兄找到信托經理郭峰,微信交流中,程某之兄多次對項目并非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表示驚訝,郭峰則指出,主動管理項目信托報酬不會低于1%。

郭峰向程某之兄總結產品設立的過程為:“劣后找的銀行,銀行找的林(東北證券工作人員),林找的你們。”據程某所述,林在介紹時,沒有說過劣后的情況,在認購信托合同時,沒有仔細看合同。

2018年11月,安民1號信托終止,信托收益為-1.31億元,程某4000萬元本金全部“打了水漂”。同年12月,安民22號清算報告顯示,信托收益為-1.38億元,程某分配信托利益共計393.96萬元。

信托合同被判無效,廣發銀行為主要過錯方

最終,案件的重點落在了信托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上。

一審法院認為,國民信托與廣發銀行明知存在利用信托計劃融資、加大杠桿投資證券市場的目的和需求,在未取得融資融券國家特許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罔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異化為場外配資通道,妨害了資本市場交易秩序,擴大了金融風險,有損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涉案信托的信托目的和方式均不合法,信托應為無效。

不過,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懷濤告訴界面新聞記者,這個案件還存在一定的變數,主要變數是本案中的結構化信托合同是否屬于場外配資。他認為對此問題還有截然相反的觀點,即認為本案中的結構化信托合同不屬于場外配資,合法有效。

王懷濤分析,從理論上看,原因有四。第一,結構化信托業務并非“通常所稱場外配資業務”(即狹義的場外配資業務)。“通常所稱場外配資業務”是沒有資質的民間配資主體利用計算機軟件的二級分倉功能將自有資金或者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以賺取利息。一般認為該業務特點包括:沒有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置高杠桿、涉眾、融資方決定證券交易等。第二,投資人不涉眾,不會涉及社會公共秩序。第三,結構化信托業務區別于傘形信托,該交易結構下沒有設立不同的子賬戶,未違反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第四,結構化信托業務屬原銀保監會批準開展業務,該業務本身具有融資的特性,信托公司開展該業務不違反融資融券專營的規定。

根據一審判決,信托合同被判定無效后,各方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B2類委托人自擔損失的同時,一審法院強調了廣發銀行、國民信托作為金融機構在產品中的過錯。

其中,廣發銀行作為優先級受益權人,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仍積極參與推動設立運行涉案通道信托,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客觀上將資金融出并投入證券市場,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在自擔投入資金損失的基礎上,還應當賠償他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國民信托作為金融機構,明知存在利用設立結構化信托進行配資的需求和目的,放棄主動管理職責,規避融資融券監管要求,將本應自主管理的結構化信托產品通道化,利用其信托機構的身份和結構化信托產品的特有屬性幫助委托人實現場外配資目的,是導致信托合同無效的次要過錯方,將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

同時,程某作為成熟投資者,投資時與案涉信托計劃的劣后方簽訂了差額補足協議,對涉案結構化信托的設計架構、投資模式和投資風險具有一定了解,應為知情,對信托的無效亦具有過錯,但依據現有證據,程某系參與涉案信托各方中較為被動的一方,故對信托無效的責任較小,僅應根據其過錯程度自擔相應部分的損失。

最終判決,安民1號中,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12.39萬元,并賠償損失200萬元;安民22號中,國民信托向程某退還信托報酬12.00萬元,并賠償損失180萬元。

但是,這對于程某兩項信托計劃共投入8000萬元本金相比,僅回血5%。

王懷濤律師表示,如果本案一審判決生效,理論上講,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B1受益人可以向A類受益人廣發銀行索賠。但實踐中也是比較難的,要看B1受益人與A類受益人基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實務中有不少B1受益人會向A類受益人出具差額補足文件,據此反而是A類受益人有權向B類受益人索賠。總而言之,要先看約定,再看法定,約定與法定有沖突時,約定優先。

國民信托方面,公司成立于1987年,截至2021年末,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資產合計1854.58億元,同比增長24.18%。

最近公司股東動態頻頻。5月31日,銀保監會在官網公開第五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共計43名,包括15位自然人和28家法人,國民信托大股東上海豐益在列。

6月13日,北京銀保監局發布公告,同意上海創信、恒豐裕將其持有的國民信托合計40.72%股權轉讓至富德生命人壽。轉讓完成后,富德生命人壽直接持有的股份將超越上海豐益,成為國民信托的第一大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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