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程大發
編輯 | 翟瑞民
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簡稱“《醫療條例》”),在全國首次將患者“臨終決定權”——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法規。
生前預囑(Living will)是指人們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識清楚時簽署的,說明在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臨終時要或者不要哪種醫療護理的指示文件。
深圳《醫療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具備下列條件的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
北京大學醫學倫理與法律學系副主任劉瑞爽對界面新聞介紹,在尊重患者自主決定權的基礎上,《醫療條例》第七十八條旨在維護患者生命權中的生命尊嚴權,這也是法條貫徹落實的核心訴求。
“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是否有必要采取插管等創傷性搶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統?醫學上認為沒有必要,經濟上也沒有必要,但是如果加上了社會因素,親屬出于不舍、愧疚、表現孝順等需要,甚至是利益上的需求,則有可能做出從醫學和經濟上看來不理性的選擇。”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聶學表示,為避免臨終治療的選擇權掌握在別人手里,讓公眾以生前預囑的形式提前做好選擇,具有正面意義和社會價值。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對界面新聞介紹,深圳此次將生前預囑寫入立法的意義在于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供了法律保護。“因為在實踐中,即使患者有生前預囑,但在家屬意見與患者生前預囑意向不一致的時候,醫務人員總是會照顧家屬的情緒而不能按照患者生前預囑來實施治療。”王岳說。
不過,多位受訪專家表示,目前《醫療條例》關于生前預囑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差,還需要更多配套解釋或者細則來完善。
“比如生前預囑的格式是什么?生前預囑是否應該在醫療機構內簽署?生前預囑的有效期有多久?像發達國家一般是三至五年,還有醫學預囑的撤銷問題,就是患者簽署了醫學預囑后躺在病床上又后悔了,那撤銷問題應該怎么操作?這些內容也應該通過立法來進一步細化。”王岳認為,深圳雖然在地方法規中寫入了該項條款,但還需要醫療行業通過自身的管理制度來完善執行。
王岳曾在2019年與多位專家一起發布了《醫學預囑書》(注:醫學預囑即生前預囑,為翻譯問題)和《醫療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書》示范文本專家共識。他建議可以參照此專家共識完善醫院現有的醫學文書制度,明確患者簽署“生前預囑”等醫學文書時應仔細閱讀理解、簽署過程需要有見證人、相關醫學文書需進行公證、醫學文書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面形式修改或撤銷等程序。
劉瑞爽則建議深圳可以參照嚴于訂立遺囑的標準來制定配套制度;對于什么是法條中的 “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患者,則應嚴格把握,以利于操作執行,可以通過相關醫學專業廣泛討論、制定目錄予以界定。同時,非基于生命尊嚴考量的預囑則不屬于該法條范圍,“比如醫學上來說還可以治愈,但是患者出于家庭貧困等經濟因素考慮放棄插管等治療的話,那肯定不得按照生前預囑來執行。”劉瑞爽說。
生前預囑被寫入地方法規后,將來是否能在全國層面推廣?是否能進行全國性立法?清華大學法學院和萬科公共衛生與健康學院教授王晨光認為,目前還不具備制定全國性生前預囑法律的條件。
王晨光指出,首先是社會觀念的制約,很多人甚至醫生都認為,應該不惜代價搶救生命,可見社會還沒有形成共識;其次是由于法律上還存在空白,既沒有賦予個人放棄生命的權利,也沒有明確禁止的條文。此外,我國幅員廣闊、民族眾多、地區差異化顯著,全國層面立法很難形成統一的標準。而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也容易存在權利被濫用的情況。
“最終實施生前預囑的是醫師和醫療機構,責任重大,也需要法律上對其行為授權,并形成相應的法律、倫理和執業審查的規范體系。”王晨光表示。
“民法典規定人享有生命權,人的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生命尊嚴喪失的情況下,個人是否能夠放棄生命。所以這還是一個空白。”王晨光說,“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意識會有變化。雖然當前無法制定全國性統一法律規范,但是可以在現有法律基礎上,由各地立法機關根據當地情況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在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直至制定全國性法律規范。因此不能因為條件不具備就放棄生前預囑的推廣和適用。”
2021年1月,國家衛健委曾在《關于實施生前預囑,推進落實舒緩醫療的提案》中答復,在民法典起草過程中,國家衛健委曾就臨終關懷、尊嚴死亡、生前預囑相關問題開展專門課題研究,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意見,研究形成課題報告和具體意見并報有關部門。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各方意見、現實條件、技術標準等因素,認為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因此,上述內容未能在民法典中予以體現。“生前預囑”及成立“生前預囑注冊中心”等做法有待進一步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