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妝品觀察
8月17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司發布了公開征求《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
該意見稿共計5章34條,圍繞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要求。
意見稿指出,此舉為規范化妝品網絡經營和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服務行為,保障公眾用妝安全,內容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該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即日起至9月6日。
“連坐”!一批次不合格,在同品主頁面公示
在意見稿第三章,針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
某行業專家指出,其中部分要求是上位法相關要求的重申和細化。比如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這在今年1月已經執行的《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已有過明確要求。
此外,經營兒童化妝品的,還應當查驗兒童化妝品標志,并對所經營兒童化妝品標簽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上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進行核對。這一要求也符合《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
針對網絡銷售產品的特殊性,意見稿也強調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履行化妝品信息披露的義務,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全面、真實、準確、清晰、及時披露與注冊或者備案資料一致的化妝品標簽等信息,包含其所經營化妝品標簽的全部內容,其中,產品名稱、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時也鼓勵經營者展示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
不少行業人士重點指出了該板塊中,第21條風險控制的相關要求。
截自《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根據該要求,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對于經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抽樣檢驗認定為不符合規定的特定批次化妝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該批次產品。而對于同一品種的其他批次產品,若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未要求停止經營或者采取其它風險控制措施,平臺內經營者仍繼續經營的,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展示該化妝品本年度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的監管公開信息,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有行業人士分析認為,此舉無異于“連坐”,一批次不合格,其他產品也將被公示,但也同時給品牌敲響了警鐘。
化妝品違禁詞網創始人李錦聰表示,“這一條非常好”。行業產品經理郭曉峰則直言,萬一出現此類情況,大多數品牌寧愿下架該款產品,不能讓一個品影響整個店鋪。
落實平臺管理責任,啟動線索/處置雙報告制度
“這份意見稿,最大的影響就是落實了平臺的管理責任。”上述行業專家如是指出。
在這份意見稿第二章的22條內容中,主要面向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管理,對上位法中已經明確的實名登記、日常檢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投訴舉報處理、不良反應監測等規定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壓實平臺責任。
比如意見稿第11條指出,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化妝品產品信息時開展入網檢查,核實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發布的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等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相應產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12條又補充道,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產品風險情況,定期組織對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開展日常經營行為檢查,重點檢查備案情況、標簽信息等內容。
公眾號“浙里辨妝”在導讀中分析指出,入網產品信息發布檢查相當于事前檢查,而日常經營行為檢查是事中檢查。
截自《化妝品網絡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此外,意見稿還提出了線索轉送和處置情況報告兩項義務。具體而言,平臺經營者應當將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的線索,轉送后者實際經營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每季度將本平臺發現的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涉嫌違法經營行為以及處置措施,書面報告經營者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上述行業專家也表示,報告線索是為了清源治理,報告處置結果是為了看平臺責任是否落實。雙報告制度是凈網清源整治機制的固化?!斑@屬于事后監管,與事前、事中同屬于一條鏈”。
同時,意見稿也提到,鼓勵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建立開放數據接口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李錦聰認為,平臺商品信息同步給藥監的系統關聯,可以隨時監測到市場的經營情況,也方便抽查追溯到某個商品在哪些平臺有銷售,同時對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消費者投訴舉報等問題進行處理。
化妝品監管將進入“雙管齊下”時代
針對監管部門,意見稿也提出了相關要求。
比如針對管轄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經營化妝品的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管轄。不過,若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制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等管理義務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同時,意見稿還強調,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實際經營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經調查認為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涉及化妝品質量安全的,應當及時向化妝品標簽標示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住所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上述行業專家指出,此舉充分總結了“線上凈網線下清源”整治的經驗,明確了凈網清源同步處置機制。
“這次征求意見稿有意義,也有亮點,從制度上完成了化妝品監管的一塊重要版圖?!惫鶗苑逯赋?,意見稿全面、系統地落實了化妝品經營平臺的監管義務和細節。過去,各電商平臺的化妝品內部監管屬于自成體系。這次意見稿給出了規范、統一的指導標準,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意義重大。
他還強調,過去很長時間,化妝品監管一直是以線下為主。隨著線上化妝品占比的增大,相關部門也逐步加深了對線上化妝品的監管,比如組織了“線上凈網,線下清源”等活動。這次意見稿的出臺,為全面落實《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提供了有力支撐,也標志著化妝品監管即將進入“雙管齊下”“兩手都要硬”的環境。
需要注意的是,意見稿強調,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經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的,不適用本辦法。有業內人士指出,“跨境電商一直缺乏監管,很多不符合中國化妝品法規的產品,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給中國消費者”。
對此,上述行業專家解釋道,跨境電商不同于一般貿易,是一種新業態,有專門的跨境電商產品管理規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于2018年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跨境電商的有關監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