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唐玉蓮
8月30日,運城銀保監分局與陽泉銀保監分局分別公布了一張罰單,劍指晉商銀行運城分行與晉商銀行陽泉分行。
罰單顯示,晉商銀行運城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貸款“三查”不到位。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運城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分行罰款人民幣40萬元。
晉商銀行陽泉分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為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對于上述違法行為,陽泉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分行罰款人民幣50萬元。
杜波,時任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分行法定行長,對該行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陽泉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予以警告。
相斌,對華夏銀行運城支行貸款資金轉回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全資子公司賬戶負有主要責任,運城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