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吳紹志
董事長接連落馬的吉林信托又收到百萬罰單。
9月9日,吉林銀保監局公布一份罰單,吉林信托被罰款280萬元,包括原董事長在內的7位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
罰單顯示,吉林信托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業務報告,監管意見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內部問責。
同時,邰戈對上述所有問題負領導責任,被處以警告,并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李偉對吉林信托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問題負領導責任,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3年;李建光、張巍、仲偉、張亮、張憲國5人均被警告。
這是吉林信托今年官宣收到的第二張罰單。1月,吉林銀保監局公告,因信息披露不足,吉林信托被罰款30萬元,兩名直接負責人李飛、于亮均被警告。
更早之前,吉林信托就曾因同樣的原因而被罰百萬。2020年12月,吉林銀保監局公告,因違規提供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向監管部門報送虛假業務報告,吉林信托被罰款140萬元,直接負責人蔡宇鵬被警告。
此次罰單被處罰的人員更廣,包含了已經落馬的吉林信托原董事長。此前,吉林信托經歷了4任董事長落馬,該職位已成為業內“高危”職業。
2008年12月,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張興波因為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任吉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委員、副主任的高福波緊急接棒,任職8年,2015年10月突然辭職。辭職3年之后,2018年12月,他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 接受吉林省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2021年5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信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高福波貪污、受賄、行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案,認定被告人高福波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510萬元;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對高福波違法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
高福波離任后,2015年,曾任長春市政府副市長、白山市委書記等職務的李偉,從高福波手中接棒擔任吉林信托董事長,不到2年,2017年8月,吉林省紀委通報,李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2018年3月被雙開。
2020年3月31日下午,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信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對李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在李偉擔任董事長期間,2016年9月,邰戈由吉林銀行副行長轉任吉林信托總經理,兩人搭配了1年時間。李偉落馬后,2018年6月,邰戈升任吉林信托董事長,任職兩年半后,最終還是被免職。
2020年9月,吉林省紀委監委通報,邰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4月被雙開。
2021年5月,邰戈(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作為經歷了如此多落馬“一把手”的信托公司,吉林信托是吉林省唯一一家專業從事金融信托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注冊資本金15.96億元(含外匯1815萬美元),吉林省財政廳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東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持股0.626%。
今年3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宣布,任職不到1年的原吉林信托總經理張兆義轉任吉林省金融局局長(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而原吉林省金融局局長(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唐慶會擬任吉林信托監事長。
緊接著5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再次決定,免去劉成的省吉盛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建議劉成為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人選。7月,劉成正式獲批擔任吉林信托總經理。
陷入重重風波中的吉林信托年報依舊難產,截至發稿,吉林信托尚未披露2021年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