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田佳寧
根據警示函顯示,青島清控高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島科創金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違規行為是未按照約定和公司制度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等。
10月19日,青島證監局發布了兩張警示函,劍指青島清控高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島科創金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警示函顯示,青島清控高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青島科創金奕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主要違法行為是未按照約定和公司制度規定履行相關程序、未與第三方事先簽署書面委托協議的前提下,擅自委托第三方減持私募基金產品所持有的股票。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與第三十三條規定,青島證監局對兩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