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移動支付網
12月19日,國務院公布了已于12月2日下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被業界稱為“數據二十條”,從國家層面推動數據基礎制度的構建。未來數據的價值會更加直觀,度量標準也更加明晰。
其中,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三權分置”產權運行機制,受到業界的普遍關注。確定了權屬,也意味著可以轉讓權屬,激活數據交易市場。
而對于支付行業來說,這可能是一個全新的機會。
支付背后的豐富數據量
許多人都認可,商業中最有價值的數據在金融行業,而金融行業最豐富的數據來源,則是在支付業務。
在專網專線的POS收單時代,其數據的豐富量有限,但仍然可以從日常的支付頻次、額度來了解商戶的經營狀況,進而幫助銀行在信貸額度上給予數據支撐。
而隨著支付與互聯網強關聯,移動支付時代讓支付不局限于支付本身,通過移動支付App,用戶的操作,商戶的經營數據會更加豐富。借助掃碼點餐之類的SaaS服務,一筆交易除了支付本身數據,還疊加了商戶具體的運營細節,例如哪個菜品深受喜愛,哪個菜品又鮮有人問津。
單一的用戶或者商戶相關數據,可以了解具體的交易細節。而千萬個用戶,或者商戶的數據匯集,則可以用來解答諸多商業難題。就例如當下疫情仍然處于高峰期,從海量的商家數據可以清晰的了解,哪些區域消費乏力,哪些區域正在逐步恢復正常。
以合規為前提,某些國際卡組織也在憑借龐大的支付數據,為企業國際化輸出商業策略。如一個外賣平臺進入了一個新的市場,如何理解當地消費習慣進而開展營銷活動,如何優化企業會員營銷方案,如何存量促活提升訂單轉化率。
支付是商業的入口,更是商業的延伸。近幾年,支付數字化浪潮下,一筆交易從終于支付到起于支付的策略轉變已經被逐步認可。
但不是所有數據,支付行業的人都有資格擁有,其監管也是較為嚴格的。
從支付牌照到數據牌照
從2011年發放到現在,支付牌照已經存在11年,當人們從支付市場化的黃金十年走來,并開啟支付數字化未來的黃金十年時,強監管之下,支付牌照的價值,隱約已經從支付業務本身,向數據權限上過渡。
備付金集中交存、斷直連、反詐、反洗錢等一系列監管要求下,支付機構的生存壓力倍增。許多支付人覺得,聚合支付商比支付機構更舒服,享受市場化紅利的同時,還受到更小的監管壓力。
但從數據的角度來看,支付機構擁有更高的數據收集權限。
202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JR/T 0171-2020)中,規定了個人金融信息在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刪除、銷毀等生命周期各環節的安全防護要求。此外,這一規范還將個人金融信息根據敏感程度分成C1、C2、C3三個等級,不同機構所能收集的機密信息等級不同。
其中,該規范還要求“不應委托或授權無金融業相關資質的機構收集C3、C2類別信息”,而C2、C3信息是最具有價值的數據,這只有持牌機構才能收集。
“數據二十條”中也要求,加強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把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開,積極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種數據風險,形成政府監管與市場自律。
隨著數據監管更加細化,持牌將可能擁有更多數據權限,當然這相應的需要承擔更多的數據保護義務。支付機構提升自身金融科技實力,加強自身數字化系統建設也尤為重要。
支付數據的應用從黑到白
支付行業缺乏數據輸出的商業模式嗎?其實早在網貸興起之時便已經開始有支付數據輸出的商業案例。
早期的網貸由于沒有豐富的金融數據,傳統征信對該業務的覆蓋力度不足,往往缺乏足夠的數據來防范風險。而后一些支付機構通過對網貸機構輸出支付數據,極大的提升了風控能力,同時也可以更加精準的挖掘商戶的貸款需求。
此外,收單領域本身就有信用卡套現這一灰產存在,套現人群對信貸的需求更強烈,這也使得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數據與網貸產品擁有極高的貼合度。
但是,彼時無論是網貸還是支付機構的所謂大數據服務模型都缺乏監管,存在很大的風險,這都不是支付數據應有的、合規的、成熟的商業模式。
“數據二十條”中提及構建的4個制度,即數據產權制度,數據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和數據要素治理制度,會引導支付行業將支付數據的應用步入正途,并從中挖掘支付以外的新輸出價值。
目前,部分頭部支付機構已經開始在隱私計算方面投入研發力量,在確保合規之下,輸出數據價值。未來,在數據制度逐漸完善的背景下,支付行業或許誕生新的數據商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