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消費品日益豐富導致公眾手中的閑置物品越來越多,催生了二手交易的紅火,但是,二手物品交易欺詐消費者的問題也日益凸顯。二手交易消費糾紛該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
2023年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最高法專門發布十件網絡消費典型案例,其中就涉及對二手商品交易賣家經營主體的司法認定案例。
中國法院網此前發布案例顯示,王某通過某二手APP從陳某處以6500元價格購買某品牌二手筆記本電腦一臺,王某收貨后發現該電腦與購買時陳某描述的內容嚴重不符,無法正常使用,后陳某拒絕退換并將王某拉黑。王某以欺詐為由將陳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陳某退貨退款、賠償購物款的三倍。
陳某辯稱,自己是在校學生,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且自己只是在二手交易平臺處理二手物品,沒有盈利行為,本身二手商品本不同于一手產品有質量保證,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過,法院認為,陳某通過其網絡平臺賬號多次銷售某品牌電腦等電子設備,非偶然、少量處理閑置物品,超過一般二手閑置物品處理的合理范疇,具有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對外出售商品獲利的意圖,陳某與通常意義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無異。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身份,其隱瞞事實向王某告知虛假信息,導致王某陷入錯誤的認知并與其達成交易,該行為構成欺詐。法院判令陳某退貨退款并賠償購物款的三倍,共計26000元。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二手物品交易平臺的出現有利于閑置物品的盤活、再利用。但在現實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臺以交易閑置物品的名義進行經營行為,商品出現問題后又以僅是自用閑置物品交易為由拒絕承擔經營者責任。
“在該案例中,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收入等情況,認定以盈利為目的持續性銷售二手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經營者責任,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借鑒意義?!?/p>
當前,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經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也隨之增長。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3月15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近五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9.9萬件、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3萬件。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為例,2018年一審審結1.2萬件,2022年一審審結3.2萬件,案件數量增長近兩倍。除這兩類案件以外,還有大量涉及產品責任、租賃合同、旅游合同等網絡消費的案件。
2022年3月,最高法曾發布《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于網絡直播營銷、外賣餐飲等群眾普遍關切的問題作出規定,依法保護數字經濟背景下消費者合法權益。
最高法發布的其他網絡消費糾紛案例包括:彭某某訴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法院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張某某訴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認定未成年人超出其年齡、智力程度進行網絡游戲充值的,監護人可依法追回充值款;張某與吳某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明確認定“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維權”的格式條款無效;張某等人訴某商家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認定商家因遭差評擅自公布消費者個人信息構成侵權;熊某等訴某旅行社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人民法院認定提供酒店預定服務方應當履行協助退訂等合同附隨義務,未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等案例。
最高法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高燕竹介紹,傳統的線下消費一般采用面對面交易方式,交易主體比較簡單清晰。但在網絡消費中,增加了網絡平臺運營商、網絡支付平臺、物流公司等主體,這也使得法律關系更加復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在制度制定和案件審理中,首先要厘清法律關系,明確責任主體,同時也要特別注意處理好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沖突,做好利益平衡。
“數字經濟領域的發展日新月異,直播營銷、外賣餐飲、在線租賃、網絡約車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這也給民商事審判提出了新要求,帶來了新挑戰。民商事審判中,要及時了解并不斷適應數字經濟發展新形勢,堅持鼓勵和規范并重,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同時也注意為市場創新留出空間?!备哐嘀裾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