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高佳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北京長峰醫院火災事故善后仍在進行。據官方通報,截至2023年4月19日9時,經轉院救治無效,本次事故已致29人遇難。
經初步調查,事故系醫院住院部內部改造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的火花引燃現場可燃涂料的揮發物所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孫海濤通報稱,經查,北京長峰醫院院長、副院長、總務科主任、施工公司負責人、現場施工人員等12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員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類別中,具體在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峰醫院此次火災事故,可否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
《司法解釋》第七條提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宗保告訴界面新聞,一方面,“情節特別惡劣”,相對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后果特別嚴重”,在司法解釋的表達中,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釋中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均指向基本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范疇,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情節特別惡劣”,也可以作合理的廣義理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入“情節特別惡劣”的法律內涵中。在此邏輯之下,在本次火災事故中,29人遇難已可以構成“情節特別惡劣”。
此前有媒體梳理報道稱,長峰醫院旗下公司曾多次因為消防問題被處罰。
2014年6月,上海市嘉定區公安消防支隊因上海曹安醫院存在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違法行為,對上海曹安醫院罰款19000元。因上海曹安醫院存在搭建臨時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法行為,對上海曹安醫院罰款2000元。2015年在太原市,山西長峰醫院堵塞安全出口,被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根據公開信息,火災發生前不足一月,3月20日北京市豐臺區消防大隊公布的《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就有長峰醫院。公安部此前發布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確定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范圍,提出了比其他單位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司法解釋》中第十二條明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6)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長峰醫院此次火災事故,是否符合《司法解釋》中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公開信息,北京長峰醫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曹安醫院有限公司的全資法人股東,兩者是母子公司的關系,而非總分公司的關系。
張宗保認為,在此基礎上,北京長峰醫院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曹安醫院有限公司是獨立的兩家企業、兩個法人組織。盡管兩者之間存在持股關系乃至是全資持股關系,但是這種全資持股關系并不能否定公司法意義上的兩個公司之間的主體性。
“在此邏輯之下,上海曹安醫院有限公司的行政罰款記錄,不能歸屬于北京長峰醫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應適用‘(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這一條款。”張宗保稱。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在2019年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解讀時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7年發布的《關于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復》,重大責任事故這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在實踐中,因重大責任事故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還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響。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
張宗保指出,依據既有法律規則,以及參考類似先例,本案的被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長峰醫院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第一百七十五條明確,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設置方面,可以嘗試將長峰醫院(事故單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類型的責任人(亦即負責人)一并作為被告。”張宗保提醒,“但是,根據部分司法案例顯示,若有關的負責人的行為被司法認定為是‘履行職務行為’,則法院可能僅會支持事故單位承擔有關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