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眼
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汕頭一家化妝品企業因存在生產經營不符合技術規范的化妝品,并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實情況等違法行為,共計被罰沒11.7萬元。
除此之外,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質量安全負責人雙雙被處以10年內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值得關注的是,這是新法規實施后,首個企業法人和原質量安全負責人均被禁業10年的案例,并且,處罰時該公司質量安全負責人已換人。于行業而言,此案例頗具警示意義。
企業法人、原質量安全負責人均被禁業10年
根據處罰信息顯示,標示為汕頭市**公司生產的“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發水(湖畔夜色)”(批號:21L2A1971A,規格型號:300ml/瓶),經檢驗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的規定,不符合規定項目為“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甲基氯異噻唑啉酮:甲基異噻唑啉酮為3:1)”。
截自廣東藥監局官網
廣東藥監局經調查顯示,該公司于2021年12月生產涉案產品一批,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間,多次故意提供了虛假產品批生產記錄、送貨單、產品數量情況說明文件、詢問口供等不實證據,供述涉案產品生產數量僅7瓶,銷售數量僅6瓶。根據廣東藥監局調查取得的證據顯示,該公司生產涉案產品115瓶,銷售114瓶,銷售價格2.5元/瓶,產品召回數量為0,涉案產品貨值金額287.5元,違法所得285元。
此外,在涉案產品生產過程中,該公司還存在未按規定執行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執行生產管理和生產記錄制度、出廠檢驗管理和檢驗記錄制度、成品留樣管理和留樣記錄制度等行為。
由此,廣東藥監局對汕頭這家公司作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30天,取消“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發水(湖畔夜色)”化妝品備案;沒收涉案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85元;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和原質量安全負責人**杰作出10年內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且后者還被罰款61997.52元。
青眼經調查了解到,上述涉案產品“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發水(湖畔夜色)”的備案人和生產企業均為汕頭市蘭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汕頭蘭芝公司”),產品備案編號為G妝網備字2021718517,該產品已于今年1月28日注銷。也就是說,上述被處罰的企業即為汕頭蘭芝公司。
截自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平臺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汕頭蘭芝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周德湖。國家藥監局普通化妝品備案平臺顯示,由該公司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已超過百件, 產品品類涵蓋了洗發水、護膚素、沐浴露等洗護用品,以及潤膚霜、精華水、眼霜等護膚產品,此外還有BB霜、粉底液等彩妝產品。涉及的品牌除“為你漂亮”外,還有“艾藜娜”“DAN FU LIAN丹芙蓮”“VDW”“UBUB MAKE UP”等。
截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據企查查等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自去年以來已多次因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以及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等案由被多家公司起訴。其中,去年11月,株式會社愛茉莉太平洋以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汕頭蘭芝公司告上法庭。眾所周知,蘭芝為愛茉莉太平洋集團旗下知名化妝品品牌,而汕頭蘭芝公司的公司名稱中也帶有了“蘭芝”二字。一位不愿具名的行業人直言道,“這種做法有傍‘名牌’之嫌。”
此外,汕頭蘭芝公司還曾在2021年8月,因私設排污口被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并處以6萬元罰款。不難發現,雖然汕頭蘭芝公司成立時間僅3年有余,但該公司已在多個方面踩了紅線。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從重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廣東藥監局對汕頭蘭芝公司的處罰決定依據共涉及了4個法規,分別是:《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和《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廣東藥監局特別指出,“在調查過程中,汕頭蘭芝公司多次向本局提供虛假的涉案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證據材料,構成《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即“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同時,《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四)項中也明確指出,“當事人有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情形”時,應當按“情節嚴重”進行處罰。
截自《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因此,汕頭蘭芝公司最終被廣東藥監局認定為“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當企業有“生產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載明的技術要求的化妝品的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將被藥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截自《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基于此,汕頭蘭芝公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均被處以禁業10年并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由于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案發上一年度(2012年1月—12月)沒有在汕頭蘭芝公司領取收入,因此廣東藥監局沒有對其進行罰款。
而針對汕頭蘭芝公司所存在的“未按規定執行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未按規定執行生產管理和生產記錄制度、出廠檢驗管理和檢驗記錄制度、成品留樣管理和留樣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則是根據《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對其進行了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多位化妝品工程師均曾向青眼介紹,洗發水中甲基氯異噻唑啉酮和甲基異噻唑啉酮與氯化鎂及硝酸鎂的混合物(甲基氯異噻唑啉酮:甲基異噻唑啉酮為3:1)屬于卡松類防腐劑,而該成分超標的現象在行業中較為常見。此前就有多個產品因該防腐劑超標而上黑榜(詳見《一批知名品牌被點名,咋回事?》)。
一位資深法規工程師直言,“按汕頭蘭芝公司的違規情況來看,如果是按一般情節進行處罰,或許不會到禁業的程度。最為關鍵的是,該企業故意向藥監局提供了虛假信息。這樣就會被定性為‘情節嚴重’,而被從重處罰。”
至少13張“禁業令”,處罰到人動真格
在汕頭蘭芝公司這起案例中,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是,首次出現了原質量安全負責人被禁業的情況。
對此,廣東藥監局稱,雖然該公司在2023年3月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其質量安全負責人由**杰變更為**弟。但在案發期間,該公司的質量安全負責人為**杰,后者屬于該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技術規范化妝品的直接責任人。因此,廣東藥監局仍對**杰進行了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自新法規落地以來,企業法定代表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被處罰、被禁業的案例屢有發生。據青眼不完全統計,自去年9月底至今,化妝品行業已開出至少13張“禁業令”,涉及了企業主體、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生產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化妝品店主等。
其中,2021年9月,廈門香普爾日化有限公司因無證生產兒童化妝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處以15.84萬元罰款及終身禁業,系全國首例化妝品行業終身禁業的處罰;此外,河北康正藥業有限公司因“生產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妝品”案由,企業被禁業10年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被終身禁業等案例均在行業引起了較大的關注。
毫無疑問,上述多個“禁業令”案例無不說明了化妝品行業“處罰到人”已落到實處。并且,藥監部門在追責時,是以案發期間的任職人作為處罰對象,即便該企業更換了相關崗位的負責人,若其在任職期間涉及違規,就仍然會受到處罰。
而此次汕頭蘭芝公司被罰的案例則再一次說明企業知法、守法的重要意義,任何企圖鉆空子以逃避法規監管的企業或個人,終將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注:文內法人均指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