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能源局對陜西延長石油榆林可可蓋煤業有限公司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陜(榆林)煤安罰〔2023〕216006號),因該單位違反多項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被合并罰款9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陜(榆林)煤安罰〔2023〕216006號),陜西延長石油榆林可可蓋煤業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建設單位未組織制定和督促落實有關安全技術措施,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在施工合同中也沒有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建設單位未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礦井7個掘進工作面,每班只配備4名,不符合一員一面的要求;
3.南翼輔運大巷皮帶機機尾機械外露的轉動部分,未加裝護罩或者遮欄等防護設施;
4.建設方監控系統沒有備用電源。
上述違法行為分別違反了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煤礦安全規程》第 三十六條;2.《煤礦安全規程》第三十七條;3.《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四 條;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煤礦安全規程》第 四百八十九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 1029-2019) 9.1.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 6201-2019)5.7.13 的規定。

來源:信用中國(陜西)
原標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