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倩楠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2023年6月26日至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將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二次審議。
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通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40年來,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99年進行首次修訂,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進行了三次修正。本次修訂中,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曾對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6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在記者會上介紹,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公眾主要就保護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強排污口監測、強化公眾參與等提出了意見建議,部分意見經研究予以采納。
“陸源污染防治,已成為海洋環境保護中的關鍵一環,也是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重點完善的內容之一。”臧鐵偉表示。
為了加強陸源污染防治,草案二審稿擬作出多項規定,包括增加規定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海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排污許可證關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濃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監測等要求。要求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監控、自動監測。此外,草案還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
“目前我國監測數據顯示,陸源污染占海洋污染來源的80%以上,陸源排海污染物在短期內集中排放入海,因水交換能力弱等原因,往往會在近岸海域留存較長時間,對近岸海域水質產生長時間影響。”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陳海嵩向界面新聞介紹。
“草案二審稿中堅持實行最嚴格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進行陸海統籌管理。”陳海嵩表示,實施陸海污染一體化綜合治理,要強化陸地污染源頭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海,實施以海洋環境容量為基礎的陸源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完善入海排污許可制度,改善陸海水環境質量。
陳海嵩介紹,陸海統籌是在陸地與海洋兩大系統之間建立的一種資源利用、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安全的綜合協調關系和發展模式,是世界各沿海國家(地區)制定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時所遵循的根本理念。
界面新聞注意到,2022年國務院辦公廳曾印發《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其中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體)、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務;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實施意見要求的各項目標任務。
2023年2月22日,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司長黃小贈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根據生態環境部調度數據,全國已經累計排查24.5萬公里河湖岸線,查出入河、入海排污口近23萬個,將來隨著排查工作深入,數量還會繼續增加。目前為止,23萬個排污口約三分之一已完成整治。
黃小贈介紹,按照《實施意見》工作部署,各地正在全面開展排污口查、測、溯、治各項工作,同時,進一步規范排污口設置審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近年來累計審批了入河排污口8000余個,備案入海排污口900余個。
但是,“陸海統籌,以海定陸,所面臨的困難一方面來源于對排污口的監測管理,另一方面則是流域及沿海各地各級政府之間的統籌協調管理。”陳海嵩指出。
對于入海排污口監管,陳海嵩表示,2023年初國家層面還出臺了《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并推進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溯源、設置論證等配套技術指南編制,加快建立全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地方層面,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部門分階段推進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陸續出臺了各地的監督管理辦法。
陳海嵩認為,加強陸海統籌管理制度建設,應建立陸海部門間聯席會議協調機制,統籌協調陸海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污染防治、防災減災、國土整治和生態修復等工作,探索陸海統籌發展與管理的新路徑。
“海洋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和跨區域傳輸特點,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通常涉及多個責任主體,需要毗鄰海域內相關省份強化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加強海域、海灣內海洋環境信息、應急資源共享和重大工程項目環評會商等機制建立,圍繞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協力加強污染防治、生態保護、風險防范、災害應急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共同保護同一片海域。”陳海嵩說。
他建議,加強陸海統籌管理制度建設,應實行機構改革以解決職能交叉而出現重復與多頭管理問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生態環境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各涉海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共同打擊污染海洋環境和破壞海洋生態的違法行為,加強聯動協同應對海上環境風險以及海洋災害等問題。